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防震減災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震科技工作者和研究集體,調動中心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設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獎勵等級。
第三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每年度評審、獎勵一次。
第四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評審組織是“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委員從台網中心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和顧問中產生,每次9-15名。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科技委主任聘任。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台網中心科技管理處。
第五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授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六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獎勵在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地震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者和部門。成果分為以下四類:1.地震監測預報成果
2.地震災害防禦成果
3.地震科學技術成果
4.防震減災管理科學成果
第七條 地震監測預報成果包括地震監測成果和地震預測預報成果。
(一) 地震監測成果按觀測類型分為固定台站觀測、流動觀測、強震觀測、傳輸台網等成果。該項獎勵在全國同行質量評比的基礎上進行,且以地震監測工作第一線的科技人員為主要獎勵對象。
(二) 地震預測預報成果是指對國內及鄰近地區發生的破壞性地震,提出具有科學依據,在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強度上基本符合實際的預測預報意見(包括長、中、短、臨地震預測預報及大震後強餘震預報);對重大無震異常進行認真落實、科學分析並做出正確判斷,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無大震預報;準確及時並收到了較明顯社會效益的大震速報及震後趨勢判斷;有科學價值和套用價值的日常分析預報成果和年度地震趨勢預測研究成果等。
第八條 地震災害防禦成果是指通過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有效地採取防禦性措施(包括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禦措施),提高了所在地區的綜合防震減災能力,對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的地震災害預防成果,以及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前及發生後,因及時採取地震應急措施,取得了明顯減災實效的地震應急成果。
第九條 地震科學技術成果包括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套用技術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及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工作成果。
(一)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是指為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特別是地震現象、特徵和規律而取得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成果。包括新發現、新方法、新理論或新進展,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取得、整理和綜合分析等。
科學理論成果,其主要論著必須已經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套用。
(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是指套用於防震減災事業以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時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技術成果(包括防震減災新技術、新產品,防震減災科學工程與技術系統建設,實驗室建設與改造),地震科技信息工作(包括標準、計量、文獻管理、數據加工、科技情報、聲像製作、科普作品、宣傳報導、編輯出版)等科學技術基礎工作成果。套用技術成果需經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發揮了有效作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技術開發成果是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研究開發出有市場價值,同時具有實用性、創新性、先進性的技術成果,並經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形成了較大的套用規模,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成果是指充分發揮地震系統科技、人才等資源優勢,將地震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或開拓地震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服務領域,形成了較大的套用規模,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條 防震減災管理科學成果是指運用現代化管理科學理論,研究防震減災管理的規律和方法,並用於指導防震減災某一方面的工作,經實踐證明,對提高防震減災管理與決策水平,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和地震科學技術進步起到重要作用,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報: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在報獎的前一年年底前向科技管理處提出申請,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每年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要求,在規定時間以前將填好的《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申報書》及以下檔案裝訂成冊上報科技管理處:
(一)鑑定證書、驗收材料或其他同性質的證明檔案;
(二)由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由有關部門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理論成果免報);
(三)報獎項目屬理論成果應寫明論著(論文)發表的方式、時間和出版單位,如果在國際會議或全國性專業會議宣讀,應寫明會議名稱、地點、時間並有大會發言證明及當時交付會議的全文材料,如果內容屬可公開發表的,必須會後正式發表,外文撰寫的論著應有中文名稱;
(四)論文、專著、研究報告、實驗報告、技術報告、圖紙、圖件、錄相、照片等技術材料;
申報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應當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的同意,申報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 受理:各申報項目應在規定期限按要求將所需材料報送科技管理處,科技管理處負責對申報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項目,在全中心範圍內公布,徵求意見、受理異議。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提交“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評審。對存在爭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未得以解決的申報項目暫不受理。
第十三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每一單項獎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制。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四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對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主要完成人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成果完成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並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主要完成單位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十六條 申報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成果必須已完成立項部門的計畫任務要求(自選項目和非職務成果除外),且其科學技術水平和套用價值已得到證明。
重大項目申報獎勵應包括項目的子項,若子項目有相對的獨立性並可獨立推廣套用於其他方面,徵得總項目主持者同意後,可獨立報獎。但已單獨獲獎的子項目不再分享總項目的獎勵。
第十七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成果,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第十八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成果,如在此後又有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可以按規定的程式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與授予
第十九條 台網中心科技管理處負責將形式審查合格並且在異議期內無異議的項目提交“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審閱,並對每個項目確定一名主審人,五名以上委員詳細審閱。主審人須寫出書面意見。“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聽取主審人和審閱人的項目介紹,必要時由項目主要完成人到會介紹情況並對委員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答辯,然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獲獎項目和推薦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項目。
在討論和表決時當事人應予迴避。“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委員會”須2/3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推薦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項目,須為台網中心一、二等獎項目。
第二十條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對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對獲獎部門頒發榮譽證書。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獎金數額為:一等獎0.6萬,二等獎0.4萬,三等獎0.2萬。獎金的50%由項目支付。另外50%由中心科技成果獎勵基金(中心事業費)支付。
第五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十一條 自公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受理項目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內容及完成人、完成單位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期內以書面的形式向科技管理處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真實單位、簽署真實姓名。
第二十三條 涉及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申請項目負責處理,報送科技管理處審核備案。
涉及對成果的內容、水平、以及對申報內容等的異議,由申報項目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科技管理處審議;必要時,科研業務部門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自公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受理項目之日起一個月內異議處理完畢的,提交本年度評審;在規定時間內未處理完畢的,待異議處理完畢後,可在來年重新申報。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行為,一經發現並查實,中心將撤消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凡已受理參評中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項目,均交納評審費,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800元,三等獎500元。評審費由參評項目經費中支付。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台網中心科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