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經過土改,在農村確立了農民土地私有制,在城市形成了土地國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並存的格局,土地租賃、買賣、抵押、典當活躍,地租和地價依然發揮重要作用。從5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確立了農村土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和城市土地單一國有制的基本格局。土地市場隨之消失,當時只存在國家徵用土地的征地價格。從1979年實行經濟體制改革起到80年代末,在各級政府與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共同推動下,土地市場以其特有的方式全面介入了土地資源配置過程,地價也重新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由於土地市場尚處於非規範的萌芽狀態,而形成多種土地價格:① 征地價格。指國家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價格。其性質是一種土地所有權交易價格。
② 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指國家將一定年限的城市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所形成的土地價格。根據不同的出讓方式可分為協定價格、招標價格和拍賣價格。這是一種公開市場的土地價格。
③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指土地使用者之間自主轉租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形成的土地租金和土地價格。
④ 商品房開發中的土地價格。在80年代,中國各地商品房房價一漲再漲,地價上漲是推動其上漲的主要因素。商品房售價中有 4項有關地價的因素:a.以貨幣或實物形式付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b.開發公司付給農民的征地價,新區開發付給當地居民和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費;c.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d.土地最終使用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價,它以開發公司超額利潤的形式實現。
⑤ 土地評估價格。1986年以來在國家土地管理局主持和推動下,先後對上海、北京、天津、濟南、南京、寧波等十幾個城市進行了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價格測算。
土地價格體系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特點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價格體系包括以下五類價格形式。一.基準地價
基準地價反映城鎮及農村整體地價水平,作為政府對地價實行巨觀管理和控制的標準。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對現有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的土地或者土地條件相當的地域,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時點上法定最高年期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
農用地基準地價是指縣(市)政府根據需要針對農用地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按照不同利用類型,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時點的平均價格。
二.標定地價
標定地價反映宗地在一般市場條件下正常地價水平,作為政府對地價和土地市場進行管理的依據。
標定地價是政府根據管理需要,評估的具體宗地在公開市場和正常經營管理條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標定地價是宗地地價的一種,由政府組織或委託評估,並被政府認可,作為土地市場管理的依據,其評估方法與一般宗地估價方法相同。標定地價與基準地價一樣,由政府定期公布。
三.交易底價
交易底價反映宗地在不同市場條件和不同交換形式下的地價水平,供土地交易或交換各方作為交易最低價或期望價參考的價格或評估價。
四.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反映具體宗地在土地市場交易或交換等活動中的現實價格,由土地交易雙方認可並據此支付地價款的土地價格。
五.其他價格
其他價格由以上四種類型的土地價格衍生和派生的供抵押貸款、土地稅收、資產核算、土地出讓等方面使用的土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