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性質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是協會下屬的二級機構,由主要省、市、自治區地方公關組織負責人組成,在協會領導下,促進地方組織建設和區域公關市場發展等工作。
二、主要任務
1、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協會的組織建設和各項工作的開展;
2、交流地方組織發展與建設的經驗,研究地方組織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3、在地方普及公共關係知識,推動地區公共關係市場的發展;
4、支持地方組織在本地區開展各種形式的公共關係活動(如進行地區市場調研、舉辦地區論壇和案例大賽活動、參與地區重大社會活動等);
5、積極參與、支持協會的重大行業工作(如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大會、最佳中國公共關係案例大賽、中國公關網建設以及“公關員”國家職業資格鑑定工作等);
6、配合協會推進《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在各地方的實施。
三、組織機構
1、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主要省、市、自治區地方組織負責人組成;
2、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
3、經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地方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主任委員會議批准後,方能成為委員會委員;
4、每個地方組織推薦一名代表參加委員會,該人選須是地方組織主要負責人;
5、主任委員任期一年,每一年輪換一次,由主任委員會議推選產生,同時推選候任主任委員1名;
6、委員會設辦公室主任1名,由協會會員管理部主任兼任,負責委員會的事務性工作。
四、工作形式
1、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可在主任委員所在省市召開,也可與協會年度理事會同期舉行;
2、主任委員是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3、臨時會議召集由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商定;
4、日常會議可採用電話、傳真、傳送郵件等方式。
五、經費來源
1、社會機構及企業贊助;
2、協會支持;
3、委員會創收。
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China 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IPRA)。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行業管理資質和聯合國特別咨商地位的全國性公共關係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讓世界了解中國,讓中國走向世界。
第四條 本會工作方針:指導、協調、服務、監督。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致力於公共關係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制定中國公共關係業發展戰略,實施公共關係行業管理;
(二) 規範公共關係行業及從業人員的行為,提高公共關係行業及其從業人員的社會地位,維護公共關係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 提供多種形式、內容豐富的會員服務,密切中國公共關係組織同海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推動中國公共關係業的職業化、規範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發展;
(四) 通過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國際公共關係領域的交流合作,為國內外組織機構提供諮詢,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四) 個人會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出入會申請;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秘書長批准;
(三) 本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四) 本會會員管理部負責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本會有償服務的優惠待遇;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公共關係職業道德準則,不得從事有損於本會聲譽的活動,若有違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資格取消;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 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落實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因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分別為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公關公司工作委員會和企業公關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工作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工作委員會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本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成員,其成員應為本會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1997年6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9年12月18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