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債協會章程

《中國國債協會章程》對中國國債協會(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進行了名稱、性質、宗旨的的定義,明確協會的業務範圍,加入會員的條件、程式和會員的義務、職權,負責人的任免、章程的修改以及協會財產的處理。

基本信息

中國國債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
團體名稱:中國國債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National Deb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DAC。

第二條 協會性質
協會是依法註冊的國家債券業自律性社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會員由經國家批准經營國債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國債中介機構自願參加組成。

第三條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政府統一監管的前提下,進行債券業的自律管理,維護債券市場秩序;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政府和會員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和政府部門服務,促進中國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財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協會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協會開展以下業務:
(一)實施國家債券業自律管理,組織監督會員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律約束,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對違章會員提出處罰建議;
(二)組織債券、金融等相關理論研究,開展學術交流和市場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政策建議;
(三)宣傳債券、金融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映債券市場動態,蒐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債券行業信息,為會員和廣大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從業人員國內外業務培訓,培養專業人才隊伍,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協作,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聽取、反應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七)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國債發行、交易、兌付和國債承銷團的管理工作;協助辦理國債和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諮詢服務;
(八)其他自律、服務、協調職能。

第三章 協會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債券業務,並是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金融機構和國債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加入協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受權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並享有優先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繳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財政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財政部委派。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財政部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財政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且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財政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
(三)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
(二)主持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計畫;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計畫,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五)完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提名協會副秘書長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簽署協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聘用人員聘用契約;
(七)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協會其他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協會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離職審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財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財政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財政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財政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財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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