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報告(第8卷)

中國商標報告(第8卷)

◇商標申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一、【官方檔案】首先按發文機關排列,同一發文機關則按時間順序排列;同時也按發文類別排列,同一類別的檔案除個別關聯檔案外原則上按時間排序,本卷沒有內容的類別不列標題。
類別順序為:◆總類◇綜合◆商業標誌綜合立法◇商標◇企業名稱◇域名◇地理標誌◇特殊標誌◇奧林匹克標誌◇藥名◇植物新品種名稱◆商標權利取得、維持與撤銷◇商標查詢◇商標規費◇商標申請◇商標審查◇商標異議◇商標註冊◇商標評審◇商標續展◇商標變更◇商標共有◇商標繼承◇商標轉讓◇商標許可使用◇馳名商標◆商標權利運用◇商標投資◇商標信託◇商標質押◇商標清算◇商標保全及執行◆商標行政管理◇商標代理◇商標印製◇對外貿易◇汽車◇食品藥品管理◇菸草專賣◆商標保護程式法◇綜合◇行政程式◇民事程式
◇刑事程式◆商標保護實體法◇綜合◇行政保護◇民事保護◇刑事保護◆商標國際條約
【官方檔案】正文一般包括發文機關、標題、文號、檔案正文、發文時間。公布檔案的主席令、國務院令、部長令、局長令、公告及通知均放在正文之前並加框,檔案正文則不再標註時間。
二、【典型案例】的目錄列案件名稱、裁決的機關、文號、時間及關鍵字摘要,並按商標確權、商標與在先權衝突、商標權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順序排列。正文刊載案件名稱、關鍵字摘要及裁決書全文。
三、【著論索引】著作按學術、實務、法規和叢書的順序排列。論文按主題排列,本卷沒有內容的類別不列標題,類別順序為◇綜合◇商標種類◇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商標註冊的顯著性◇商標註冊的在先性◇商標註冊的非功能性◇商標權利取得◇商標權利維持◇商標權利運用◇商標權利限制◇商標管理◇商標侵權◇商標假冒。
其中cTM表示《中華商標》,IP表示《智慧財產權》,CPTM表示《中國專利與商標》,CNIC•TMw表示《中國工商報•商標世界》,cIPN表示《中國智慧財產權報》,eIP表示《電子智慧財產權》。
四、【檔案檢索】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司法解釋及法院檔案的順序排列。

目錄

【官方檔案】
◆總類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商業標誌綜合立法
◇企業名稱
“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
◇食品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藥品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
◇地理標誌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
◆商標權利取得、維持與撤銷
◇商標申請
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
關於調整商標註冊工作流程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商標權利運用
◇特許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商標保護程式法
◇行政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複議辦法(節錄)
◇民事程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
◆商標保護實體法
◇行政實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民事實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刑事實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
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國際公約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節錄)
【典型案例】
◆絕對理由確權案件
1.北京克勞沃種業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北京綠冠草業科技發展中心等“午夜Midnight”商標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7〕高行終字第193號
爭議商標“午夜(Midnight)”——草地早熟禾品種名稱——曾在美國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已過法定保護期——根據所在國法律及相關國際公約——系通用名稱——無權妨礙他人正當使用——保護期滿後也是如此——該品種及其名稱經宣傳、使用——已被國內外業內人員所認識並熟知——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爭議商標,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式合法——一審法院判決維持符合法律規定——駁回抗訴,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和一審判決
2.寧波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等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浙江大光明眼鏡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7〕高行終字第582號爭議商標“大光明”不是眼鏡行業中眼鏡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未直接表示眼鏡商品或服務的特點——具備商標顯著性的特徵——商標註冊合法——爭議商標“大光明”並不因17位抗訴人將其作為商號註冊登記使用而喪失作為商標所具有的顯著性——17位抗訴人不能作為一個整體享有“大光明”商號權——8家抗訴人成立時間早於本案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不能證明其“大光明”商號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之前在眼鏡行業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餘9家抗訴人成立時間晚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不享有“大光明”商號的在先權利——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獨占“大光明”品牌效益的惡意——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3.盛能投資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商標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7〕高行終字第16號
良品計畫1991年在香港開設“無印良品MUJI”商品專賣店——盛能公司與被搶注的商標在先使用地共處同一區域——均從事服裝生產和經營——具有主觀惡意——以不正當手段搶注良品計畫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不要求被搶注的未註冊商標必須在中國大陸使用——爭議商標應予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和一審判決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不妥——未影響本案最後處理結果——駁回抗訴,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和一審判決
◆相對理由確權案件
4.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等
“家家”商標行政糾紛案
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第1526615號
“家家”商標爭議裁定書商評字〔2004〕第1812號
商標的使用不以商標所有人自行使用為限——杏花村公司的證據表明爭議商標申請前,其已經使用“家家”商標——具有一定影響——老傳統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聯營關係——共處相同地域——同一行業——商品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杏花村公司的商標已為一定範圍內的消費者及同業競爭者知悉——爭議商標與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標文字構成、字型基本相同——應知“家家”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將爭議商標搶先申請註冊在類似商品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應予以撤銷
②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4〕一中行初字第00588號
爭議商標申請前,杏花村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已為“家家”酒的銷售做了大量準備——“家家”酒通過宣傳為相關消費者熟悉——老傳統公司與杏花村公司曾有生產酒產品的聯營關係——同處呂梁地區——同為酒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爭議商標——主觀有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家家”的商品商標固定在標明杏花村公司生產的酒產品上——杏花村公司為該商標的使用人——“家家”一詞是否系自創詞的問題不能推翻關於老傳統公司有惡意的認定——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
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5〕高行終字第71號
爭議商標申請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標已有一定影響——老傳統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有聯營關係——處相同地域——同一行業——應知“家家”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爭議商標——與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標文字構成、字型基本相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爭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判決維持正確——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④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書高檢抗字〔2006〕4號
杏花村公司的代理商、經銷商對“家家”酒商標的使用不是商標法意義的使用——不能據此認定杏花村公司使用在先——杏花村公司與山西電視台的廣告契約作為商標使用在先的證據不充分——無法確認杏花村公司的“家家”酒已有一定影響——雙方聯營關係結束15個月後,杏花村公司才開始使用“家家”酒名稱——279號廣告契約的委託單位不是杏花村公司——作為杏花村公司的商標使用證據不足——“家家”本身不具有獨創性——認為老傳統公司存在惡意,證據不充分——提出抗訴,請求再審
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高行抗終字第474號
在爭議商標申請前,杏花村公司“家家”商標的影響已達一定程度——老傳統公司和杏花村公司曾存在聯營關係——處相同地域——同一行業——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爭議商標與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商標文字構成、字型基本相同——應知“家家”為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申請爭議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原終審判決維持正確——老傳統公司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黃程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中山市安得利制鎖有限公司等“安得利ADL”商標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7〕高行終字第592號
安得利公司與安得利制鎖廠、安得利五金廠是具有利害關係的關聯企業——安得利制鎖廠、安得利五金廠1994年已工商登記——商號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安得利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原所有人利安公司與安得利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同處一地——相同行業——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過合作關係——了解爭議商標使用的情況——搶先註冊爭議商標——違反誠信原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侵害安得利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商號權——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該案時,黃程受讓爭議商標——駁回黃程抗訴,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和一審判決
◆商標權屬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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