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 (ChinaCooperativeTradeEnterprisesAssociation,CCTEA)成立於1992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接受民政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企業為本,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政府、行業服務為宗旨”,具體為:一是積極配合政府做好政策的前期調研及出台後的組織實施;二是積極制定行業發展振興規劃和國家、行業標準制訂;三是協助政府並組織行業企業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樹立信心;四是推動行業企業調整最佳化結構,加快自主創新,轉變發展方式;五是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六是反映行業企業訴求,依法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七是開展行業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八是組織開展專家諮詢和針對性培訓、論壇、會議,為行業企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九是組織開展國際間多層次、多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貿易對接,搭建平台為行業企業發展拓展國際空間;十是組織舉辦技術、產品等展覽,展示行業發展成就,積極開闢更多的產品銷售渠道。
2008年,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被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正式確定為全國行業企業信用評價試點單位。
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
協會章程
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章程
(2005年12月5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CHINACOOPERATIVETRADEENTERPRISESASSOCIATION)簡稱(CCTEA“中貿企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以合作貿易企業為主體,由合作貿易企業、商貿服務業、自然人、社會團體及熱愛此工作的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成員包括各類批發企業、綜合商場、購物中心、連鎖企業、物流配送企業、各類工業品、農產品批發交易市場、城鄉供銷合作社及其企業、城鄉合作社、專業協會、產加銷一體化龍頭企業等。
第三條宗旨:團結廣大會員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利益,協調企業與政府和其他部門的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45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本會主要任務是:服務、維權、自律。
第一款宣傳、貫徹黨和政府有關商品流通的方針、政策,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本行業情況和廣大會員的意願要求。
第二款向會員提供業務諮詢和信息服務,促進企業開拓市場,擴大經營;
第三款協調溝通本行業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與合作;
第四款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經營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款開展行業統計、行檢、行評、發布行業信息,參與制定行業各類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六款培訓企業管理人才、組織交流,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第七款舉辦全國性商品交易會、博覽會、經濟、技術交流會等活動;
第八款開展國際同業間的經濟、技術、貿易合作與交流;
第九款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款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款為實現本團體任務所開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一款單位會員:縣、基供銷合作社、中小型綜合商場、批發企業、外貿企業、商貿服務企業、農產品公司、物流配送中心、連鎖企業、大中型及初級批發交易市場、產加銷一體化龍頭企業、城鄉合作社企業、地方給類協會、專業合作社、村級綜合服務站等;
第二款團體會員:各省、市供銷合作社、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部門等;
第三款個人會員:各類中介、代理人、農產品經紀人;從事合作經濟研究,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的專家、學者等;
第八條入會條件:
第一款凡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款本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第一款提交入會申請書;
第二款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款由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一款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二款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第三款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四款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第一款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第二款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的義務;
第三款完成本會委託任務;
第四款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款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六款維護本會行規行約;
第七款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兩年內會員如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事理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第一款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款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三款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款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第一款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二款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款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款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五款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第六款決定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的聘任;
第七款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八款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九款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款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第二款熟悉本行業情況,在本行業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第三款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四款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五款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齡續任,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由會長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款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第二款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三款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四款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款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款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款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第三款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款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
第五款審批本會的日常費用開支;
第六款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第一款會費;
第二款捐贈;
第三款資助;
第四款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及存款利息;
第五款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會費按照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管理財務。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