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與宗旨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 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於 1984 年11月1日成立,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工業協會。其宗旨是:為政府、為企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的合法要求;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負責行業部分管理;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主要職能
1、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
3、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建議;
4、參與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並組織貫徹實施;
5、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6、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政府部門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7、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8、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原料的推廣套用和科技成果的鑑定;
9、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0、組織協調企業參與國內外展覽會和定貨會;
11、組織行業技術培訓;
12、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13、開展諮詢服務;
14、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關係,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15、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組織與機構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分別行使所規定的職責。現有團體會員85 個,其中牙膏、牙刷及潔齒用品企業 40 個,原材料及包裝配套廠36個,設備製造廠2個,教學、科研及有關單位7個。
協會下設兩個專業委員會:
1、科學技術委員會;
2、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行業企業文化研究會
領導成員
理 事 長:梁英奇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相建強
副理事長:焦玉峰、孫群、梁玉樹、韓泰軍、
黃 海、 安康施、陸繼軍、錢曼珊、宗常寶
副秘書長:焦玉峰(兼)、高元琴
協會章程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COC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口腔清潔護理用品企業,原料、設備生產製造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醫藥衛生、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以“八榮八恥”為準繩的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為政府、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按國家有關政策做好行業自律;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並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2、開展行業統計;
3、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企業、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4、生產許可管理審查、發證、等級考核和科技成果的鑑定等。
(四)開展諮詢服務工作。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信息,搞好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政府部門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與諮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協會刊物;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參與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
(六)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經授權的等級工作;
(七)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原料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維護協調行業市場秩序,避免和減少不正當競爭;
(九)協助打擊假冒偽劣,維護產業安全,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十)指導行業發展,促進行業的最佳化整合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是依法從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及原材料的生產企業和設備製造企業或集團,以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教學、口腔衛生醫療單位;
(五)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其產品質量得到行業認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與協會工作的管理權;
(七)提請協會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 年7 月24 日第五次(註明屆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