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又稱:中國化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英文縮寫為:CACECC)
中國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以下簡稱中化政研會)成立於1984年6月,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全國性一級行業社團法人單位。名譽會長顧秀蓮、李奇生,現任會長譚竹洲,法人代表、秘書長溫洪(兼)。以全國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現有三個分支機構(塗料染料分會、化工高校分會、化學礦山分會),五個網路組織(華東東北網、中南西南網、華北西北網、大型企業網、原化工部直屬企業網),282家團體會員。各分會和各網路所屬會員單位約2000多家。
章程
中國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中化政研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05年6月29日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化政研會"。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化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hemical Enterprise Cultures Construction英文縮寫CACECC)。
第二條 中國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全國化工行業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群團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密切聯繫化工行業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實際,堅持"三貼近",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活動,為全面提高化工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為促進化學工業的和諧持續健康發展服務,為推動三個文明建設、構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
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依據化工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思想的變化,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積極探索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企事業單位員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和方法,推進思想政治工作科學化、現代化。
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團結的研究氛圍,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解放思想,認真切磋,努力實踐,在實踐中了解和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觀規律。
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的目的在於指導實際工作。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疑點、熱點、難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第四條 在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業務指導下,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行業管理下,在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提供職工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關信息;向主管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企業文化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二)總結、交流、宣傳、推廣化工行業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先進典型經驗;
(三)獨立或參與開展行業評選活動,包括評選全國化工勞模、文明單位、政工"雙優"、企業文化先進典型等;
(四)參與制定化工行業職業道德、行為規範、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規劃等;
(五)開展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思想、群體意識、行為規範、職業道德、企業文化、創建文明單位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和業務諮詢;
(六)組織政工幹部的業務培訓,開展境內外考察及學術交流;建立諮詢及培訓中心,為企業提供有關服務;
(七)組織優秀研究成果的鑑定、評選和推廣;
(八)創辦刊物,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的信息、經驗、論著及研究資料;
(九)承擔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主管單位、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團體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審批即可成為單位會員: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城市化工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三)化工企事業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四)化工院校、科研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五)化工園區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聘請特約研究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化工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及企業文化建設方面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審批;
(三)由秘書處辦理審批手續,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研究成果、會刊和有關資料,優先獲得本會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四)對本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2-3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並決定本會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裡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也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為了體現本會自我管理的目的,副會長吸收會員單位中的企業領導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年度工作計畫和研究課題;審批優秀研究成果、政研會工作獎;審查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的有關提案和報告;與政府、業務主管單位的溝通、協調及資金的籌集。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負責管理本會資產、會費、資料、檔案等內部事務;
(六)負責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委託承辦工作的撥款;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