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典型案例研究:刑法總則

中國刑法典型案例研究:刑法總則

《中國刑法典型案例研究刑法總則》是2008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秉志。本書在精選我國八十餘個刑法典型案例的基礎上,針對案件涉及的刑法總則性的問題予以探討,同時對法院的判決做出客觀的學理評價。

圖書信息

外文書名: Study On Typical Criminal Cases In China

叢書名: 案例評析系列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301132708

條形碼: 9787301132708

尺寸: 22.8 x 16.8 x 2.4 cm

重量: 680 g

作者簡介

趙秉志,河南南陽人,新中國首屆刑法學博士,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現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等多種全國性學術職務。出版個人專著和論文集《犯罪主體論》(1989)、《刑法研究系列》(五卷本,1996-1997)、《刑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2003)等十五部;主編《刑法爭議問題研究》(1996)、《海峽兩岸刑法總論問題研究》(1999)、《當代刑法理論探索》(四卷本,2003)等專業著作近百部;主編刑法教材十餘部。在國內外報刊上發表論文四百餘篇。主持或參與主持國內外科研項目三十餘項。論著和個人曾三十餘次獲得國家級、部委級或院校級獎勵。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刑法、中國區際刑法、國際刑法。

內容簡介

《中國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1卷):刑法總則》主要內容:判例的功能與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習慣法向成文法的發展過程中,判例起到了經驗總結的作用;在成文法的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現實判例的出現往往是法律改革的起因和前奏。現今的我國,雖然並不實行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的選編、發布與研究,對指導司法,乃至完善立法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刑法理論界近年來也積極開展對案例的整理和研究,至今已編撰、出版案例研究的著作數十部,對於科學理解和適用刑法、提升司法質量乃至促進立法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本套書中,作者力圖體現如下特點:第一,案例選取真實、典型、疑難。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實踐中具有可參照性;第二,案情介紹與裁判結論全面、準確,使讀者能夠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點和關鍵問題;第三,理論評析精當、深入、有針對性,實現理論研究與案例分析的妥當結合;第四,案例研究結論概括準確、簡明,方便對司法實踐發揮例示和借鑑作用。

目錄

1.先將中國人合法運送到國外後偷渡到第三國行為的定性——孫亞范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

2.司法解釋能否適用於其頒布之前的行為——韋惠媚販賣毒品案

3.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者應對哪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陳某某盜竊案

4.與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輪流姦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輪姦——李某某強姦案

5.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處無期徒刑——田某某等搶劫案

6.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者能否構成準搶劫罪的主體——姜某某搶劫案

7.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馬加爵故意殺人案

8.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應如何處置——李某某故意殺人案

9.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應如何處罰——李某某故意殺人案

10.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聾啞人殺人應如何處罰——王新偉等故意殺人案

11.如何認定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王志強貪污、職務侵占案

12.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王某某強姦案

13.公安機關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後再採取強制措施的,能否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張怡懿、楊珺故意殺人案

14.被告人在羈押期間人工流產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能否適用死刑——韓雅利販賣毒品案

15.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北京匡達製藥廠偷稅案

16.如何認定犯罪單位的自首——雲台鹽業公司、黃貴凌等非法經營案

17.單位的職能部門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南京陸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走私案

18.打架過程中誤將被幫人打成重傷行為如何定性——胡江故意傷害案

19.毆打他人並致其死亡的行為構成何罪——丁新華故意傷害案

20.用力推倒證人致其冠心病發作而亡的行為如何定性——邱玉林故意傷害案

21.伴娘因躲避他人鬧洞房而誤傷他人的行為構成過失犯罪——王鳳過失致人重傷案

22.因浴池漏電致客人死亡的,經營者主觀上存在犯罪過失——任靜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23.因保管不周致同學誤食鼠藥而造成傷亡結果的,主觀上存有疏忽大意的過失——陳金滴過失投毒案

24.出於報復動機肆意行兇行為的定性——徐勇鵬故意殺人案

25.以報復泄憤為動機誘捕他人蜜蜂的屬直接故意犯罪——曾安輝破壞生產經營案

26.偷開他人遺忘於路邊的轎車的行為定性——韋國權盜竊案

27.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出口退稅款仍做“買單”業務的定性——中國包裝進出口陝西公司、侯萬萬騙取出口退稅案

28.簽訂契約後因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契約的行為不能認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廖國萬被控契約詐欺宣告無罪案

29.要求他人與其一同自殺中的犯罪故意——金燕君故意殺人案

30.出於滿足其心理刺激的動機猥褻婦女的行為構成犯罪——農勇鋒等強制猥褻婦女案

31.在自衛過程中捅死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張淑煥故意殺人案

32.由於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姜順祥被控玩忽職守宣告無罪案

33.對具體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李粉玉等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案

34.危害行為有害性的認定——唐明宏非法買賣爆炸物案

35.先行行為產生之義務的認定——胡義軍過失致人死亡案

36.不作為犯罪中行為人作為能力的具體認定——金雲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37.不純正不作為等值性的認定——張春橋、張春洋故意殺人案

38.危害結果的表現形態及地位——張明順故意殺人案

39.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楊詳危險物品肇事案

40.多因一果情形下因果關係的認定——倪祖昌故意殺人案

41.刑法因果關係對於認定犯罪的意義——容小悅、李海文故意殺人案

42.故意殺人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定性——賈建平等爆炸、故意殺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案

43.銷售“六合彩”行為的定性——陳炳山、巨玲芬、王連珠、周美苹、彭新成、趙曉丹非法經營、賭博案

44.相同犯罪對象體現不同犯罪客體導致行為定性不同——梁大香破壞通訊設備、盜竊案

45.犯罪對象對認定犯罪的作用——趙華挪用資金案

46.因對象不能構成犯罪未遂——董華勇盜竊案

47.犯罪預備形態的認定——黃斌等搶劫案

48.實行行為的著手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王強等搶劫案

49.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未得逞——浦平波盜竊罪案

50.司法實踐中如何具體把握犯罪未完成——李德明受賄案

51.危險犯既遂與中止的認定標準——黃中基爆炸案

52.“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正確理解——蔣國輝故意殺人案

53.司法實踐中犯罪中止的認定——陳××等強姦案

54.不能犯未遂的認定與處理——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案

55.共同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解與認定——張太群故意傷害案

56.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解與適用——劉崗、王小軍、莊志德金融憑證詐欺案

57.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認定與區分——舒堂海等盜竊案件

58.承繼共同犯罪的理解與認定——章浩等綁架案

59.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的理解與認定——郭玉林等搶劫案

60.共同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理解與認定——王元帥等故意殺人、搶劫、盜竊、強制猥褻婦女案

61.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問題——高金有盜竊案

62.不同身份者共同實施純正身份犯的定性問題——苟興良等貪污、受賄案

63.雇用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吳學友故意傷害案

64.一罪與數罪的認定標準——謝琪等強姦、招搖撞騙案

65.繼續犯認定——徐振才、徐家義非法拘禁案

66.想像競合犯的認定——符成忠破壞通訊設備、盜竊案

67.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李軍故意傷害案

68.連續犯的認定——王緒光等拐賣婦女案

69.牽連犯的認定——王華等故意殺人、盜竊槍枝、玩忽職守案

70.吸收犯的具體認定——向靈、劉永超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

71.正當防衛成立的一般要件——呂俊強等被控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無罪案

72.正當防衛“時間條件”的理解——王占財故意傷害案__

73.正當防衛“防衛限度”的理解——楊建故意傷害案

74.特殊防衛權的理解與適用——楊坤屬被控故意殺人宣告無罪案

75.互毆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張建國故意傷害案

76.違反行政法規導致緩刑被撤銷的適用——陳金平被撤銷緩刑案

77.在家人陪同下投案並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的性質認定——付金德、王林、范明崗、方鶴嶺搶劫案

78.在公安人員盤查時交代了犯罪事實能不能成立自首——施小武故意殺人抗訴案

79.具有多個從寬情節不宜因“嚴打”而頂格處刑——黃海濤盜竊案

80.重大立功情節下的連續減刑——對罪犯張瑩減刑案

81.假釋適用的實質條件的認定——彭燕假釋案

82.逃避偵查致追訴時效延長的適用——邢小良等故意傷害案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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