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仲裁法講座(第二講)

沒有仲裁協定,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第三,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機構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人數和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但仲裁協會與仲裁委員會之間,不是行政意義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作者:王生長

[摘 要]: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生效實施以來,中國的仲裁制度和仲裁事業正在發生著引人注目的變化。變化的程度是深刻而廣泛的。為了簡要地總結仲裁法所確定的一系列新規範以及仲裁實踐中的問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王生長撰寫了《中國仲裁法講座》一文,該文曾在《對外經貿財會》雜誌1999年4-8期刊登過, 後經作者略作修改後特載於《仲裁與法律通訊》,現特刊載在《中國仲裁網》, 以饗諸位網友。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法、原則、自願、獨立
[論文正文]:
第二講: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我國立法機關在總結仲裁工作的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鑑國外仲裁制度的有益經驗和國際通行做法,經過多方面徵求意見而制定的。仲裁法除了規定仲裁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外,還具有鮮明的特色。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者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則,也是仲裁制度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沒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仲裁。我國仲裁法在當事人自願仲裁這一原則問題上,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一,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定。沒有仲裁協定,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能受理。第二,向哪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應當由當事人協定選定,任何仲裁機構不能強迫當事人違反其意志在本仲裁機構仲裁。為了摒棄舊的仲裁體制下按照當事人地域範圍進行條塊分割的狀況,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定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第三,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自主選定,也可以委託仲裁機構主任代為指定,仲裁庭的人數和組成形式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選定的仲裁機構中自主挑選他們認為公道正派、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人士仲裁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第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解決的爭議範圍。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因履行契約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仲裁,也可約定將其中某項或某幾項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及其仲裁庭有義務按照當事人協定的範圍來受理糾紛和處理糾紛,不能超越當事人協定的範圍擅自擴大處理的事項。第五,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審理方式、開庭形式、使用的仲裁語文、適用的法律等重要事項。例如仲裁一般應當開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協定不開庭,仲裁庭也可以對案件進行書面審理;仲裁員一般要在裁決書中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但如果當事人協定不寫明,也可以不寫;涉外仲裁的仲裁語文一般是中文,但當事人協定用其它語言作為仲裁語文的,仲裁員也應當照此辦理。第六,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仲裁員充任調解員調解案件,如果當事人經過仲裁員的調解能夠達成和解協定,則仲裁員可以製作調解書結案,也可以按照和解協定的內容製作裁決書結案。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仲裁法賦予當事人自願自治的權利是非常廣泛的。自願原則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諸項權利的集中體現,違背了這一原則,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仲裁法規定,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強制受理案件,即當事人之間沒有訂立仲裁協定而受理案件的,仲裁裁決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程式如果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定不符,或者仲裁庭裁決的事項超越了仲裁協定的範圍,仲裁裁決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2、獨立仲裁的原則

獨立仲裁的原則是指仲裁機構的設定、仲裁機構的相互關係以及仲裁審理糾紛的過程都具有法定的獨立性。為了克服以往行政仲裁的弊端,避免行政權力對仲裁的干預和影響,仲裁法規定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仲裁與行政脫鉤。我國的仲裁法針對我國原有仲裁體制中突出存在的行政色彩、行政干預問題,順應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取得了廣泛共識的前提下,作出了仲裁與行政脫鉤、擺脫行政干預的規定。仲裁法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這表明行政機關不能對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實施干預,不得對案件的審理與裁決施加消極影響。仲裁法還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沒有隸屬關係,表明仲裁委員會雖然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是與行政機關脫鉤的,相互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關係,也不存在業務指導關係。設立仲裁機構雖需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但也只限於依法審查仲裁機構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進行巨觀上的管理,相互之間並無隸屬關係。

第二,仲裁組織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之間相對獨立。首先,作為社會團體的中國仲裁協會,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其職責在於依法制定適用於重新組建的各仲裁委員會的統一仲裁規則,以及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但仲裁協會與仲裁委員會之間,不是行政意義上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中國仲裁協會不能對仲裁審理和裁決本身實行干預,也不能取代仲裁委員會而擔負起聘任仲裁員或代行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職能。其次,仲裁法就仲裁委員會設定問題,是以按地域分別設立仲裁委員會為原則的。仲裁委員會只是設在不同的地域,其相互之間無高低之分,無上下級之分,相互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級別管轄的分工。

第三,仲裁庭對案件獨立審理和裁決,仲裁委員會不能幹預,其他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也不能幹預。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並結合實際情況聘任仲裁員,依法對違法的仲裁員予以除名;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據當事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指定仲裁員;以及從事其他有關仲裁的管理和事務性工作。一旦仲裁庭組成直至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即不再介入仲裁審理和裁決的實質性工作,對案件的審理與裁決完全由仲裁庭獨立進行。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法第七條規定,仲裁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一規定,既符合我國長期堅持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同時也對這一法律原則作了新的發展。也就是說,在法律沒有規定或法律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經濟糾紛。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仲裁所適用的程式法,也包括解決經濟糾紛所適用的實體法。根據我國仲裁實踐,國內經濟糾紛的適用法律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當事人在國內經濟糾紛的仲裁中,不能規避中國法律而選擇外國法律;在涉外經濟糾紛的仲裁中,除了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糾紛和利用外國資金開採中國海洋石油資源契約糾紛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外,其它契約糾紛的適用法律均可由當事人協定選擇,在當事人沒有協定選擇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最密切聯繫的原則來決定適用的法律。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國際慣例和公平合理原則來處理經濟糾紛。仲裁庭適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實際上是對法律適用原則的一個重要補充,其目的在於填補法律缺漏,同時為仲裁員行使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權指引了恰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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