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於2008年開始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條例》 是加強和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保證軍隊幹部選拔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頒布部門】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2008.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工作,保證軍隊幹部選拔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指軍隊院校招收生長幹部學員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和士兵。

第三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設軍隊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基礎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按需培養、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保證招生質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總政治部主管全軍院校招生工作,組織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部署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總參謀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和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計畫,負責軍隊院校士兵學員招生的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命題工作。

第六條 總後勤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制定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經費標準和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七條 總裝備部參與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參與制定有關規章,組織實施有關保障。

第八條 軍區級以下單位各機關在本單位黨委、首長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軍隊院校招生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下同)會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成立的本省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軍隊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學生的有關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在總部領導下,負責承辦全軍院校招生工作。

軍區級單位、省軍區的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在本級招生領導小組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分別負責承辦本單位、本省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本單位首長、機關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負責承辦本單位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各級招生辦公室設在本級政治機關幹部部門,軍訓、幹部、財務、衛生等部門人員參加。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應當有本省招生辦公室人員參加。

第三章 招生辦公室職責

第十一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軍隊關於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二)擬制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制定軍隊院校招生章程,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三)組織宣傳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四)組織指導招收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和錄取工作;

(五)組織指導招收士兵學員的考生選拔、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體格檢查和錄取工作;

(六)匯總審核軍隊院校招生錄取結果,組織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身份認證工作;

(七)組織指導軍隊院校新生複查複試工作;

(八)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指導所屬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宣傳動員和錄取工作,指導所屬省軍區對青年學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等工作;

(三)組織本單位士兵考生的報考資格審核、檔案審查、體格檢查、文化科目考試等工作,協助本級機關組織軍事科目考核,擬制士兵考生預錄方案;

(四)指導所屬軍隊院校新生複查複試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組織協調軍隊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軍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確定士兵考生對象;

(三)指導所屬單位實施士兵考生的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組織士兵考生參加體格檢查、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和全軍文化科目統一考試。

師、旅、團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參照前款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單位有關軍隊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執行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開展招生宣傳動員工作;(三)組織實施考生錄取工作;

(四)組織實施新生複查複試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在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本省招生辦公室落實軍隊院校招生計畫;

(二)開展軍隊院校招生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格檢查工作,協助本省招生辦公室做好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的錄取工作;

(四)組織協調軍隊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學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畫

第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實行計畫管理。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由總政治部幹部部會同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根據軍隊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人才需求,遵循軍事人才成長和幹部隊伍補充更替規律,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擬制。軍隊院校招生計畫中的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下達;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總參謀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下達。

第十七條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經批准下達後,應當及時公布。

軍隊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學生計畫,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會同本省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在各軍區級單位的招收士兵學員計畫,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向本軍區所屬單位公布。

第十八條 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軍隊院校招生計畫確定的招生數量、專業、對象、培訓層次、培養目標和其他要求,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計畫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報計畫下達機關批准。

第五章 招生對象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 軍隊院校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政治條件,其中報考機要、技術偵察專業的考生,還應當符合招收機要人員政治條件;

(二)青年學生考生年齡不超過20周歲(截止當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齡不超過22周歲(截止當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畢業生的,或者是少數民族的,年齡可以放寬1周歲;

(三)青年學生考生應當是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其中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條件;(四)義務兵考生必須服現役滿1年,士官考生必須服現役滿2年、不超過3年,且應當在本軍級單位工作滿半年(截止當年6月30日);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

第二十條 軍隊院校和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通過建立招生宣傳網站、選派幹部實地宣傳、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紹軍隊院校基本情況、招生政策、專業設定、培訓層次、培養目標、學員待遇以及畢業後的分配使用原則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可以選擇生源質量高、國防教育基礎好的普通中學,作為生源重點學校。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協同軍地有關部門在普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動員優秀青年學生報考軍隊院校。

第二十二條 士兵考生數量,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按照不少於本單位招生計畫數的5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士兵考生對象,按照個人報名、基層單位民主推薦、基層黨組織審查、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考核、黨委審批的程式選拔確定。

旅團級單位選拔確定士兵考生對象,可以視情組織軍事科目、文化科目預考和體格初檢;選拔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十四條 士兵考生報考軍隊院校的志願,採取個人選擇與組織安排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考生所在單位應當在保證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時,為考生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

第二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收的青年學生,必須經過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協調本省招生辦公室,從報考軍隊院校的上線考生中,依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招生計畫數3至4倍的數量,確定參加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的考生對象;生源不足時,應當進行生源調劑,或者組織上線考生補充填報志願。

第二十七條 對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本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畢業中學,按照軍隊院校招收學員政治條件和規定組織實施。政治考核結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對青年學生的面試,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組織,面試工作人員由全軍招生辦公室從軍隊院校統一選派。面試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報考動機和形象氣質、邏輯思維、語言表達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將面試結果當場告知考生。考生對面試結果有異議並提出複議申請的,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複議,並將複議結果告知考生。

面試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九條 對青年學生和士兵考生的體格檢查,分別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和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指定軍隊中心以上醫院或者相當的地方醫療機構,按照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

體格檢查結果分為指揮專業合格、非指揮專業合格和不合格。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僅為非指揮專業合格的考生不得錄取到指揮專業。

第三十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匯總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結果,準確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並於錄取工作開始前在招生信息網站上予以公布。

對屬於考生個人隱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章 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一條 士兵考生應當參加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和計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試的科目和分值,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會同總政治部幹部部確定。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的命題工作,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組織。

第三十二條 軍事科目考核,包括軍事共同科目考核和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報考指揮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核軍事共同科目。

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師(旅)級單位司令機關會同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和裝備機關組織實施。軍事專業科目考核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會同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和裝備機關組織實施。

軍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參加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三條 文化科目考試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考前的試卷應當按照絕密級要求保管、密封和轉遞;考場應當相對集中設定,有條件的應當實行全程同步攝像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條 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文化科目考試時間與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時間同步。如遇部隊參戰、執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任務或者駐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影響士兵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經全軍招生工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組織受影響的考生另行安排時間考試。如遇重大特殊情況需要重新組織全軍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試的,必須報中央軍委批准。

第三十五條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試試卷的評閱工作,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文化科目考試試卷評閱辦法由全軍招生辦公室規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試成績於考試結束後30天內上報全軍招生辦公室。全軍招生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全軍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試成績。

第九章 錄取

第三十六條 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錄取工作,由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會同省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關於院校招生錄取工作的有關規定,在招生計畫數120%投檔比例範圍內擬定青年學生錄取方案,報本院校招生領導小組批准後,採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實施錄取。

軍隊院校錄取青年學生,應當依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對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單科競賽獲獎者,有文體專長並獲得省級以上相應證書者,以及軍隊幹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不得在全軍統一的軍隊院校招生章程規定條件之外附加錄取條件。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省招生辦公室規定的程式,按時完成錄取工作,並及時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錄取工作,由全軍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具體實施。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計畫、考生報考志願情況,依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劃定錄取分數線,確定預錄方案,並報本單位招生領導小組批准後,按照招生計畫數100%的比例投檔。

士兵考生軍事專業科目考核成績,在報考本專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辦法計入總分。

士兵考生是總部、軍區級單位表彰的訓練標兵或者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艱苦地區工作或者在一、二類島嶼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幹部子女或者長期在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幹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數民族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30分。加分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確定,並於錄取工作開始前向本單位全體考生公布。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核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投檔的士兵考生檔案;經審核合格的,予以錄取;審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並及時退檔。因退檔形成的空額,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從未投檔的士兵考生中依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錄取結果由全軍招生辦公室向全軍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和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匯總採集軍隊院校招收學員的錄取數據,並錄入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身份認證系統。

青年學生的錄取數據,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協調本省招生辦公室匯總,於錄取工作結束後一周內上報全軍招生辦公室。士兵考生的錄取數據,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匯總,於錄取工作結束後上報全軍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 全軍招生辦公室依據軍隊院校年度招收學員的錄取數據,核發軍隊院校學員入學批准書,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和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蓋章後裝入學員檔案。

第十章 複查複試

第四十條 軍隊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入學新生進行政治考核和體格檢查複查;對士兵新生還應當進行軍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複試。

士兵新生的文化複試科目設定、考試時間、合格標準由總政治部幹部部會同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確定,命題工作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組織。

對機要、技術偵察專業的新生,政治條件不符合本專業但符合其他專業要求的,經報全軍招生辦公室批准後,可以調整到其他專業。

第四十一條 軍隊院校對複查複試合格的新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學籍電子註冊;對青年學生學員還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註銷證明,向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寄送參軍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軍隊院校對複查複試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報全軍招生辦公室備案,並通知青年學生考生所在地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或者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在接到軍隊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內,派人將不合格新生接回,並按照有關規定,協調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對軍隊院校作出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全軍招生辦公室應當組織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有關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條 軍隊院校招生經費,由總後勤部制定標準,列入院校教育費科目,按後勤(聯勤)財務系統報領。經費開支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經費中體格檢查經費由省軍區管理使用;其他經費由軍隊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學員經費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管理使用。軍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題經費由總參謀部軍訓和兵種部管理使用,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軍訓部門按照標準分配。第四十六條各級應當加強招生工作隊伍建設,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派的幹部從事招生工作,並進行業務培訓。

第四十七條 軍隊院校和省軍區應當適應國家和軍隊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強信息平台建設,加大財力物力投入,及時配備、維護、更新信息化系統。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八條 對在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調整招生計畫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辦理不符合錄取條件考生入學的;

(三)盜竊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答卷)、評分參考的;(四)在審查考生的報名資格、出具證件證明、審核檔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塗改考生志願、考試成績等考生信息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當權益的;

(七)收受、索取財物的;

(八)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九)其他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

地方人員在參與軍隊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軍隊招生辦公室應當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考試、錄取、入學資格或者學籍;對士兵考生,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體格檢查、軍隊院校複查複試中弄虛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擾亂考試、評卷或者錄取場所秩序,嚴重干擾招生工作的;

(三)通過隱瞞、偽造、塗改有關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報考、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

(四)利用計算機網路惡意攻擊招生工作信息系統以及有關網路的;

(五)其他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收生長幹部學員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軍隊院校招收研究生學員辦法由總政治部會同有關總部制定;招收士官學員辦法,由總參謀部會同有關總部制定。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招收飛行學員辦法,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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