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體系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中關於設定檢察機關的規定,決定恢復軍事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的設定,初期採取基本三級設定和個別陸軍部隊及海、空軍四級設定相結合的組織系列。1985年軍事檢察院後改為單一的三級設定體系,分為:
(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2)大軍區軍事檢察院、海軍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事檢察院;
(3)地區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艦隊檢察院。
軍事檢察院內部設定檢察委員會,列入軍隊建制實行雙重領導的體制,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是李曉峰同志。
管轄案件
1、現役軍人的犯罪案件;
2、解放軍軍內在編職工的犯罪案件;
3、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共同犯罪的非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