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機構編制工作的政策法規,統一管理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檢查監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2、研究制訂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方案;審核縣直各單位和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
3、協調縣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
4、審核縣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審核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審核縣直各單位機構設定和縣、鄉黨政群機關的行政編制總額。
5、負責行政、事業機構的設立、撤併、升格和更名的報批工作。
6、研究制訂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負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結構管理工作;審核縣委、縣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制和人員結構;制訂全縣性事業單位定編標準;負責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認定、登記和年審工作;指導、協調各類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7、負責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信息的採集和情況綜合,承擔機構編制的統計工作。
8、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綜合股協助辦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構編制的調研、宣傳、信息、綜合等工作;負責文書檔案、信訪接待、機要保密和機關行政、財務、後勤服務管理工作;制訂並實施機關行政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2、業務股
研究擬訂全縣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及縣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縣直黨政各部門,縣人大、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及縣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能配置、領導職數。指導協調縣直各單位及鄉鎮的機構改革和編制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行政編制和專項編制的分配方案,負責全縣行政、事業機構的設立、撤併、升格、更名的呈報工作;辦理行政、事業人員進、出編手續;負責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3、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副科級)
負責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本縣核准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和《湖南省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辦法》(湘編辦[2007]3號)在本縣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縣違反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行為;負責本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做好本級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本級事業單位法人協會的工作,提供有關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