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江蘇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合署後的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省委全面負責。省監察廳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接受省政府領導。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江蘇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合署後的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省委全面負責。省監察廳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接受省政府領導。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政府頒發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省委和省級機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省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的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有關黨內法規的實施辦法。提出省行政監察立法規劃,草擬行政監察法規,參與或配合立法機關和監督部門制定有關地方法規。

(八)會同省委組織部、省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市市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市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幹部人選;負責對省紀委、監察廳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了解、綜合全省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組織起草全省紀檢監察工作計畫、報告、總結、領導講話等文稿;承擔機關秘書、文印、檔案、機要、保密、保衛工作;編印工作簡報,編寫省紀委、省監察廳大事記;負責省紀委常委會的議程安排、會議記錄及會務工作;處理和督辦省紀委負責同志的專門信件;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工作。

(二)監察綜合室

協助領導處理監察廳日常事務;負責綜合全省行政監察工作情況,協助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省監察廳名義發布的檔案,負責起草有關領導講話稿和其他文稿,會同有關部門籌備、組織以監察廳名義召開的會議,配合有關部門籌備委廳有關會議;組織、協調、辦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建議、提案的答覆等工作;負責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督辦工作;負責黨風聯絡員、特邀監察員工作的聯繫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有關行政監察事務的新聞發布事宜;對系統監察綜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法規研究室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提出省行政監察立法規劃,擬定行政監察法規;參與或配合立法機關和監督部門制定有關地方法規;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調研工作和省紀檢學會、省監察學會的日常工作,參與辦公廳起草重要檔案報告;協同有關部門總結、推廣紀檢監察工作經驗,彙編有關檔案資料;管理機關資料圖書室。

(四)宣傳教育室

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宣傳在改革開放和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先進人物,通過報刊、新聞發布和新聞報導等渠道,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管理《黨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刊物。

(五)信訪室(省行政監察舉報中心)

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政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依據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六)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省委、省紀委批准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報送中央、中紀委審批的案件;審理由省監察廳自查並直接作出行政處理的監察對象違犯政紀的案件,報監察部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監察機關報送的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備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規定應由省監察廳複審、覆核的案件;受理縣團級以上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工作。

(七)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對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八)幹部管理室

對各省轄市紀委、市監察局及省直機關紀檢監察組織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了解各市紀委常委民主生活會情況;掌握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工作指導;保護紀檢監察幹部合法權益,受理並調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檢舉控告;負責機關人事及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

(九)第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蘇南五市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各市紀檢監察工作;檢查分管地區省管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檢查監督分管地區的市級黨組織及省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分管地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督促;協同省委組織部了解各市委民主生活會情況;負責對分管地區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十)第二紀檢監察室(案件管理室)

負責全省案件情況的統計匯總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重要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承擔查辦案件的協調、保障工作;承擔上級機關和領導以及本委領導批辦、交辦件及有關事項的督辦、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管理工作;承擔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委辦案點、辦案經費、違紀暫扣款物進行統一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第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蘇中蘇北八市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聯繫、指導各市紀檢監察工作;檢查分管地區省管幹部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檢查監督分管地區的市級黨組織及省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對分管地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督促;協同省委組織部了解各市委民主生活會情況;負責對分管地區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十二)第四紀檢監察室

負責省級政府部門、黨群、人大、政協機關、檢察院、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監督省級機關各部門的黨組織及省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決定、命令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協同省委組織部了解分管部門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情況;負責對分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促、協查和業務指導。

(十三)第五紀檢監察室

負責省直企事業單位並聯繫、指導在寧中央有關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四)第六紀檢監察室(糾風室)

協調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中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綜合全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工作情況;承辦國務院糾風辦和省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負責協調省審計廳配合省紀委(省監察廳)開展的專項審計、經濟案件審計有關事宜;參與國有企業、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辦理執法監察中的財務監察事項;協助其他室組織開展經濟案件審計查證;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黨風廉政建設室

對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開展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調查研究擬訂有關制度和規定;組織推廣各地經驗,草擬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通報;協調黨風廉政建設中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綜合全省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情況;承辦省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十六)效能監察室

負責全省效能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指導;對效能監察對象轉變職能、履行職責、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勤政廉政以及執行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對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績效考評,提出效能監察意見或建議;受理和查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效能監察對象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的投訴;負責調查處理效能監察對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完成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效能監察事項。

(十七)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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