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

背景介紹

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旅遊局、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1998年6月3日發布。)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俄邊境旅遊管理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細則,旨在促進中俄邊境旅遊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中俄兩國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邊境地區的繁榮穩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中俄邊境旅遊,是指經國家批准,由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組織和接待中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雙方商定並由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遊活動。

第四條 開展中俄邊境旅遊業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是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主管部門;有關省、自治區旅遊局和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地(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本轄區內的中俄邊境旅遊業務。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的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中俄邊境旅遊政策;

(二)協調中央有關部門處理中俄邊境旅遊中的政策性問題;

(三)指導有關省、自治區旅遊局管理中俄邊境旅遊業務;

(四)審批中俄邊境旅遊項目和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

(五)監督檢查中俄邊境旅遊業務開展情況;

(六)查處擅自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延長線路和停留時間以及增加承辦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處理其它應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處理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中俄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旅遊局的職責為:

(一)管理本地區的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督促、檢查並保障中俄邊境旅遊政策、法規在本地區的貫徹執行;

(二)審核並向國家旅遊局上報本地區有關口岸地(市)、縣推薦的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游業務的旅行社;

(三)印製、發放本地區邊境旅遊團名單表;

(四)負責邊境旅遊領隊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邊境旅遊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國家旅遊局書面報告本地區上半年和全年中俄邊境旅遊統計數字和開展中俄邊境旅遊的情況;

(七)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國際聯絡司)、外交部(領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關總署(監管局)報告本地區邊境旅遊業務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

第八條 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地(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為:

(一)在當地政府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地區的中俄邊境旅遊業務;

(二)推薦本地區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三)會同當地公安、外事、海關及工商等部門,及時查處中俄邊境旅遊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報告本地區中俄邊境旅遊統計數字;

(五)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外辦、旅遊局報告本地區中俄邊境旅遊中出現的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

第三章 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設立

第九條 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地(市)、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國家批准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

(二)有國家正式批准對外開放的一、二類口岸,且設施完備,運行正常;俄方亦有條件相應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辦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國旅遊者的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設施;

(五)具備就近辦理參遊人員出入境證件的條件;

(六)中俄雙方有關地方政府均同意開辦邊境旅遊項目,雙方旅遊部門簽訂有意向性協定;

意向性協定應包括以下內容:1、雙方同意開辦邊境旅遊項目;2、雙方組織邊境旅遊擬採用的方式及邊境旅遊的活動範圍、線路、停留時間;3、列明雙方參遊人員使用的出入境證件及旅遊團名單式樣;4、雙方承辦單位;5、雙方承諾教育本國旅遊遵守對方國家法律、法規;6、雙方保證平等對待對方遊客,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雙方擬經營此項業務的旅行社已就合作事宜簽訂契約草案。

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1、合作方式;2、旅遊團接待標準(含住宿、用餐、用車、參觀遊覽等)、質量;3、為遊客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的約定;4、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如遊客滯留、意外事件等)的處理辦法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約定。

第十條 申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審批程式為:

(一)有關地(市)、縣擬開辦對俄邊境旅遊項目且符合第九條所列各項條件者,由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可行性研究,擬定實施方案,然後向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提出申請報告;

(二)有關省、自治區旅遊局接到申請報告後,應認真審查其立項資格、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並徵求本省、自治區外事、公安、海關等部門的意見,取得一致後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審,並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名義行文報國家旅遊局;

(三)國家旅遊局接到有關省、自治區的報告後,會商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以國家旅遊局的名義批覆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四章 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經營

第十一條 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由國家旅遊局批准的中俄邊境地區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下稱組團社)經營,由中俄邊境省、自治區的國際旅行社和非中俄邊境省、自治區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特許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及其代辦點(下稱代辦社)代辦招徠客源業務。組團社或代辦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委託或變相委託其他旅行社或個人經營、代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

第十二條 組團社由獲得國家批准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有關地(市)、縣旅遊局推薦,經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批准檔案抄送公安部、外交部、海關總署。

對新批准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有關地(市)、縣,國家旅遊局在函復有關省、自治區的同時,相應批准其籌辦一家組團社,給為期一年的試運營期限,期滿後,由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進行考核,對合格者,按程式報國家旅遊局正式批准為特許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對考核不合格者,再給半年的整改期,到期後如仍不合格,則暫停有關地(市)、縣開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

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在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經營業務”項目中列明“中俄邊境旅遊業務”。有關組團社憑此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登記手續,並向當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中俄邊境旅遊屬特許經營業務,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收取、理賠和管理的原則,組團社在交納一般國際旅行社應交納的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外,需另交納10萬人民幣作為特許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統一由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負責收取、理賠和管理。拒絕或無力全額交納質量保證金的組團社,國家旅遊局不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組團社負責組織和接待中俄雙方的旅遊團在中俄雙方指定邊境地區的旅遊活動;代辦社負責接受本地區居民報名參加中俄邊境旅遊,並委託給組團社安排中俄邊境旅遊。代辦社和組團社之間應簽訂協定。代辦社不得直接將遊客帶往境外從事中俄邊境旅遊。

第十五條 赴俄旅遊團隊應不得少於三人。旅遊團必須配備領隊,並在領隊的帶領下從指定口岸出入境。領隊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制發的《出國旅遊領隊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一)。對未派領隊的旅遊團,邊防檢查站不予放行。

第十六條 中俄邊境旅遊團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整團出入境,並按預定時間返回。如發生因不可抗力而逾期返回的情況,領隊應積極督促俄方接待社妥善作出安排,並在返回後及時向當地旅遊局和所在省、自治區旅遊局報告;入境時,領隊應向邊防檢查站說明情況,並提供俄方接待社或所在地內務警察部門出具的證明。離團人員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組團社領隊出具的由組團社統一印製的證明(式樣見附屬檔案二)。非經所在地、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旅行社不得擅自派人到俄方尋找滯留遊客。

第十七條 組團社必須對出境旅遊團進行出國教育,內容應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愛國主義、保密、安全、衛生、友好交往以及尊重對方禮儀習俗等。旅遊團領隊不得向雙方遊客介紹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項目,不得組織遊客參加危險性活動及毒、賭、黃等國家禁止的活動。

第十八條 嚴格禁止公費旅遊。旅行社開具的發票上必須印有“自費旅遊,不作報銷憑證”字樣。

第五章 出入境證件和邊防檢查管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參遊人員的出境審批、證件發放管理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管理。

第二十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所列人員外,凡身體健康、適應境外旅遊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中俄邊境旅遊。

第二十一條 參遊人員一律使用護照或代替護照的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出入國境。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開辦有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邊境省、自治區的居民或在中俄邊境地區已經暫住一年以上、長期從事中俄邊境經貿活動的人員參加中俄邊境旅遊,可向當地組團社或代辦社報名,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出境,回答有關的詢問,交驗戶口簿(或暫住證明)、身份證,填寫出境申請表,提交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和組團社(或代辦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查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確認其合法資格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批准頒發護照。

第二十三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居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的代辦社報名,由本人直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交驗戶口本、身份證,填寫出境申請表,提交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和代辦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發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查申請人的有關證明材料,確認其合法資格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批准頒發護照,由邊境地區的組團社統一辦理出入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持有效因私護照且已有出入境記錄的人員,可直接向組團社或代辦社報名參加中俄邊境旅遊。

第二十五條 台灣居民參加中俄邊境旅遊,需向組團社或代辦社報名交費,然後由本人到該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給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由邊境地區的組團社統一辦理出境手續。台灣居民持有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仍由個人保存。

第二十六條 組織赴俄旅遊的組團社應根據與俄方旅遊部門(或旅行社)及國內代辦社簽訂的協定或契約,定期制定詳細的發團計畫,內容包括代辦社名稱、旅遊路線、出入境時間、參遊人數等,並提前向邊防檢查站通報。邊防檢查站根據計畫對旅遊團查驗放行。

第二十七條 中方旅遊團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查驗護照、旅遊團名單、領隊證和俄方接待社的邀請函電。旅遊團名單一式三份,邊防檢查站在查驗護照證件、核對名單及人數後,在旅遊團名單上加注實有人數並加蓋驗訖章,留存一份,其餘的交由領隊保管。入境時,領隊應將供入境使用的名單向邊防檢查站交驗,邊防檢查站檢查護照證件、實際入境人數,註銷未隨團入境者名單,蓋章並收存,同時對參遊人員所持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作註銷處理(剪去右上角)。

第二十八條 俄方旅遊團入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查驗護照、旅遊團名單和我方接待社的邀請函電。旅遊團名單一式兩份,邊防檢查站在查驗護照核對名單及人數後,在旅遊團名單上加注實有人數並註銷未隨團入境人員名單後,加蓋驗訖章,留存一份名單及邀請函電;另一份名單交俄方領隊保管,出境時交邊防檢查站查驗並蓋章留存。

第二十九條 俄方旅遊團入境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確需分團的,中方接待社應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分團手續。被批准分團的人員出境時,需持有效護照和簽證。對確因傷病等特殊原因來不及到公安機關辦理分團手續的,邊防檢查站可憑中方接待社出具的信函和有關部門證明材料辦理分團。分團按規定收取簽證費。

第三十條 口岸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對參遊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進行監管。

第三十一條 俄方旅遊團入出境和在我邊境地區旅行、停留,須遵守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俄方旅遊團成員非法進入我內地或入境後非法滯留的,有關接待社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非法滯留需作遣返處理的,有關接待社應負責與俄方組團社交涉,並需先行負擔遣返費用。

俄方旅遊團成員在華期間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有關接待社須協助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擅自開辦對俄邊境旅遊項目、擴大邊境旅遊範圍、延長境外停留時間的地區,由國家旅遊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別責任,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對此類問題嚴重的地區,還將暫停受理其開辦中俄邊境旅遊項目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經營或變相經營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或個人,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即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接待社在接待俄方邊境旅遊團時因管理措施不力,致使俄國遊客在我境內非法居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對旅客進行處罰,同時追究組團社的責任。

來華參加邊境旅遊的俄羅斯遊客如欲到指定區域以外旅遊,由我方接待的國際旅行社組織;需要分團的,邊境地區接待社須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其辦理好分團手續。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旅行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有關旅行社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的,參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處罰,即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2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組團社或代辦社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委託或變相委託其他旅行社或個人經營、代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的;

(二)組團社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無故在境外解散旅遊團或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的;

(三)組團社因管理措施不力,致使遊客在俄境內離團出走、滯留,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 對於組團社在境外無故散團或擅自延長停留時間,以及參遊人員在境外離團出走或滯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和邊防檢查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組團社及參遊人員做如下處罰:

(一)對旅遊團入境時無領隊的,邊防檢查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33條規定,對組團社按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旅遊團成員擅自離團單獨入境的,邊防檢查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32條規定,按持無效證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旅遊團在境外散團或發生旅遊團成員擅自離團的,邊防檢查站對組團社及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33條規定,按協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情節嚴重的,邊防檢查站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商同級旅遊局批准,暫停其組團出境;或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商國家旅遊局批准,取消其中俄邊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停止為該組團社組織的參遊人員簽發證件。對觸犯刑法的,由邊防檢查站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工作人員和參遊人員攜帶國家限制和禁止出入境的物品,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多次發生此類問題的組團社,海關將提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在執行與中俄邊境旅遊有關的公務時違法、違規、違紀,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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