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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世界技能大賽參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做好我國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組織管理工作,現將《世界技能大賽參賽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組織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世界技能大賽旨在加強我國與國際技能領域的交流合作,展示我國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成果,學習借鑑國際先進經驗,推動國內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工作深入發展。
第三條 支持和鼓勵青年技能人才參加世界技能大賽,爭創優異成績,為國爭光。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作為我國在世界技能組織的代表,負責統籌管理我國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各項工作。
第五條 各地、各部門、各行業協會、學會和企業、院校,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承擔參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立世界技能大賽中國組委會,對參賽工作進行領導。組委會主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兼任,副主任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國際合作司主要負責同志兼任。組委會成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規劃財務司、職業能力建設司、國際合作司、人事司、宣傳中心、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國際交流服務中心、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集團負責同志擔任。
第七條 組委會設秘書處、對外工作組、技術支持組、保障服務組、新聞宣傳組。
秘書處設在職業能力建設司,負責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參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訂並實施參賽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參賽項目和參賽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遴選條件;制訂集訓基地日常管理辦法;制訂表彰獎勵政策;提出並執行年度專項經費預算;負責制訂中國代表團出國參賽方案和參賽期間綜合管理;承辦組委會日常工作。
對外工作組設在國際合作司,其主要職責是:統籌協調我國參與世界技能組織活動及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技能競賽領域的交流合作;負責與世界技能組織的聯絡;籌備參加世界技能組織大會和其他相關國際會議;審核中國代表團出國參賽組團方案並根據參賽方案負責對外聯繫。
技術支持組設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參賽項目建議;承辦參賽項目和參賽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的遴選工作;指導開展參賽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的培訓;承辦技術會議和技術交流活動;承擔中國代表團出國參賽期間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國際競賽規則規程、技術標準的引進與推廣。
保障服務組設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承辦國際技術交流活動;選拔、培訓參賽技術翻譯,翻譯審核相關資料;負責出席國際會議、出國參賽的組團事宜和後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處理社會贊助事宜。
新聞宣傳組設在宣傳中心,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涉及世界技能組織、世界技能大賽的宣傳工作,牽頭確定年度新聞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和宣傳口徑;組織新聞稿件,聯繫國內外媒體。
第八條 組委會依託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世界技能大賽中國研究中心開展技術理論研究和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與工作規程
第九條 組委會實行會議制度。組委會會議由組委會主任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各成員單位參加。
組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 組委會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
(一)參加世界技能組織相關活動和世界技能大賽參賽工作政策規定;
(二)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參賽工作實施方案;
(四)參賽選手選拔賽組織實施方案、指定設備及贊助方案;
(五)參賽項目、各類參賽人選、集訓基地;
(六)參賽表彰獎勵辦法;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專項工作和日常事務性工作,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的,由各組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承辦。
第十二條 需報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領導批准的事項,均以秘書處名義上報呈批件。其中涉及各組業務的,由各組代擬呈批件送秘書處,由秘書處上報。
外事出(來)訪事項按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需向部外發文的,由各組按照職責分工代擬文稿,徵求組委會其他相關成員意見後送秘書處,由秘書處負責以組委會名義或秘書處名義行文。以組委會名義發文的,須經組委會領導批准。
以下事項以組委會名義行文:
(一)涉及參加世界技能組織相關活動和世界技能大賽參賽工作政策規定;
(二)年度工作計畫和參賽方案;
(三)參賽選手選拔賽組織方案的確定;
(四)參賽項目、各類參賽人選、集訓基地確定;
(五)參賽表彰獎勵辦法。
其他事項以秘書處名義行文。
以組委會名義行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代章;以秘書處名義行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代章。
第四章 參賽項目、集訓基地與技術指導專家組
第十四條 我國參賽項目從世界技能組織正式公布的每一屆世界技能大賽設定項目中選定。
(一)參賽項目遴選標準。
1.我國在項目所涉領域具有技術優勢、隊伍優勢和基礎條件優勢;
2.覆蓋行業較廣、從業人員較多,對我國產業升級有引領作用,對技工教育和職業培訓有促進作用;
3.競賽成果可儘快轉化為職業培訓成果;
4.有關單位具有承擔集訓任務積極性。
(二)參賽項目確定程式。
技術支持組向秘書處提出參賽項目建議,秘書處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提交組委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集訓基地指承擔世界技能大賽參賽選手集訓任務的訓練場地。
第十六條 集訓基地的確定。
(一)具有以下條件的企業、院校、培訓機構,可申請設立世界技能大賽參賽項目集訓基地。
1.具有滿足競賽項目要求的訓練場地和生活場所;
2.具有滿足競賽項目要求的設施、設備和輔助工具;
3.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所在行業主管部門積極支持,並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
(二)集訓基地確定程式。
1.以秘書處名義發文布置申報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並進行初審;
2.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向組委會報送申請及相關材料;
3.秘書處組織專家研究論證,提出集訓基地建議名單,經組委會會議討論確定;
4.以組委會名義發文公布集訓基地名單並授牌。
第十七條 各參賽項目成立技術指導專家組,負責制訂並實施集訓方案。技術指導專家組一般設3名專家、1名技術翻譯和1個教練組,其中1名技術指導專家任組長。
技術指導專家組下設的教練組,負責按集訓方案對選手進行集訓。教練組由若干名教練組成,教練一般在集訓基地所在地選拔產生,組長須由技術指導專家組長或專家兼任。
技術指導專家組接受組委會領導,日常管理由集訓基地負責。
第五章 人員選拔
第十八條 選手選拔。
(一)基本條件。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較高職業素養。心理素質穩定,身體健康,符合世界技能大賽年齡要求。具有參賽項目相關專業技能培訓經歷,技能水平突出,有一定外語基礎。一般應具有參加國際或國內競賽活動經驗。
(二)選拔程式。
1.參賽集訓選手一般採取舉辦全國性選拔賽的方式選拔。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其他方式進行選拔;
2.全國性選拔賽的承辦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向組委會提出申請,經組委會會議研究確定。全國性選拔賽一般應與國內職業技能競賽合併進行;
3.全國性選拔賽的技術要求參照世界技能大賽標準。在注重先進性的前提下,可採用國內普遍使用的設備和工具;
4.技術支持組會同承辦單位提出選拔賽實施方案,提交組委會會議確定後組織實施;
5.選拔賽原則上應根據參賽項目要求選拔出不少於參賽選手數量3倍的集訓選手;
6.經選拔產生的集訓選手建議名單應與競賽計分表原始件一起由選拔賽裁判組成員集體簽字確認後報技術支持組。技術支持組覆核後,報秘書處對建議名單進行初審,提交組委會會議研究確定,以組委會秘書處名義發文公布;
7.採取嚴格按集訓綜合成績分階段淘汰的辦法確定最終參賽選手建議人選,經組委會會議研究確定參賽選手;
8.參賽選手所在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和綜合素質考核。
第十九條 技術指導專家、教練選拔。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具有豐富的帶徒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外語能力。身體健康;
2.技術指導專家一般應從事本項目技術工作15年以上,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能高超,得到行業普遍認同;
3.教練一般應從事本項目技術工作8年以上,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能高超,得到行業普遍認同。教練一般從集訓基地所在地選拔產生;
4.擔任技術指導專家組組長的技術指導專家應具有在國際或國家級競賽中擔任專家組長或項目裁判長經歷;
5.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二)選拔程式。
1.技術指導專家和教練同時選拔,技術支持組提出選拔工作方案,提交組委會會議討論通過;
2.以秘書處名義發文布置申報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候選人員材料;
3.技術支持組組織專家對候選人員進行考核和面試,提出建議名單,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組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組委會名義發文公布並頒發聘書。
第二十條 技術翻譯選拔。
(一)基本條件。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有較強團隊合作精神。有外事工作經驗,有參賽項目所需的專業背景,有2年以上專業技術翻譯從業經驗,口譯能力突出。身體健康。
(二)選拔程式。
1.保障服務組制訂選拔方案提交組委會會議討論通過;
2.以秘書處名義發文布置申報工作,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候選人員材料;
3.保障服務組組織選拔考試,提出建議名單,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組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以組委會名義發文公布並頒發聘書。
第六章 人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 選手培訓。
(一)選手培訓採取集訓形式,時間一般為12個月;
(二)集訓在集訓基地進行,集訓工作由集訓基地負責,技術指導專家組制定訓練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集訓技術標準嚴格遵循世界技能大賽相關技術規定,集訓所用設備及其它材料採用世界技能大賽公布的相同設備和材料;
(四)集訓中按綜合成績分階段逐步淘汰初選集訓選手,確定最終參賽選手;
(五)集訓內容以實操技能為重點,同時進行心理、體能、環境適應性、語言和團隊協作等訓練;
(六)集訓可採取強化訓練、國內外考察和技術交流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培訓。
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的培訓可採取集中培訓、國內外考察、參加國際競賽和技術交流活動等方式進行。
培訓內容為世界技能大賽相關規則、評分標準、外語專業辭彙、心理素質、職業道德、團隊合作方法等。
國外考察培訓內容為國際競賽規則、技術標準和評分標準,與國外技術專家的溝通交流方法等。
第七章 組團與參賽
第二十三條 組團出國參加世界技能大賽應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年度外事活動計畫,按外事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團參賽方案由秘書處根據參賽需要商組委會各成員單位擬定,按外事規定報批。
第二十五條 出國參賽團應按外事規定確定團長、副團長,負責在國外參賽期間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出國參賽團應根據外事規定和世界技能組織相關工作要求確定領隊。擔任領隊工作的人員應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熟悉世界技能大賽競賽規則,有參加國內、國際大賽經驗,有較好的英語溝通能力,有為選手服務的強烈意識。
第二十七條 可根據參賽和培訓需要,應邀參加區域、國家、地區組織的國際技能競賽。組團工作依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世界技能大賽期間,可以學習世界技能大賽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組織方式和備戰下一屆世界技能大賽需要為目的,組織出國觀摩團進行觀摩。
觀摩團應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年度外事活動計畫,按外事規定進行管理。
觀摩團由保障服務組負責組團,組團方案商組委會各成員單位擬定,按外事規定報批。
觀摩團組成人員一般應是世界技能大賽我國參賽項目技術指導專家、教練、研究人員,新聞媒體記者,集訓基地負責人和集訓基地所在地及行業有關管理人員,從事競賽管理、技術支持的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
第八章 表彰獎勵與宣傳
第二十九條 對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金、銀、銅、優勝獎牌的選手,以及為選手獲獎提供指導和幫助的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按國家表彰獎勵規定,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一)獲獎選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金牌的選手,由相關職業資格認定機構頒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獲得銀、銅、優勝獎牌的選手,由相關職業資格認定機構頒發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獲得金、銀、銅、優勝獎牌的選手,按有關規定發放不同檔次的獎金。上述獎金,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免稅;
(三)本項目選手獲得金、銀、銅、優勝獎牌,按選手所獲獎金額向技術指導專家組集體發放獎金,由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按貢獻大小公平分配。上述獎金,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免稅。
第三十條 獲獎選手參加中華技能大獎評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三十一條 集訓選手由世界技能大賽中國組委會秘書處頒發榮譽證書,並在現有職業資格等級的基礎上晉升一級職業資格,由相關職業資格認定機構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為參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採取通報表揚和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地方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學會可參照國家有關獎勵辦法,對本地、本行業參賽選手和為參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條 採取多種方式,大力宣傳我國參賽選手奮力拚搏、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和精湛高超的職業技能,宣傳我國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取得的豐碩成果,激發廣大勞動者和青年學習技能的自豪感和積極性,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圍。
第九章 經費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世界技能大賽專項工作經費由秘書處根據預算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並執行年度預算,嚴格按現有財務規定和外事經費管理規定開支。
第三十五條 世界技能大賽年度經費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預算數核定,實行總額控制,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覆內容和數額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世界技能大賽專項經費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項目預算內容、範圍用於以下開支:
(一)會議費、技術交流活動經費及交通費;
(二)出國觀摩、培訓、參賽費用,含國際旅費、食宿、參賽繳費、國外城市間交通、參賽工具國際運費、公雜費、個人零用等費用;
(三)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參加中外技術交流活動的食宿、城市間交通、禮品、宴請等費用;
(四)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選拔競賽費用;
(五)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培訓費用和參加培訓的交通費用;
(六)集訓基地的設備、工具購置費用;
(七)場地租賃、維修維護和設施設備耗材費;
(八)科研課題研究和資料翻譯費用;
(九)新聞宣傳費用;
(十)獲獎選手和技術指導專家組獎金;
(十一)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生活補助;
(十二)領隊、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參賽服裝費。
第三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技術交流活動,經費預算由承辦單位提出,經秘書處審核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領導審批。
第三十八條 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生活補助標準由集訓基地報秘書處審核後發放。
第三十九條 集訓場地、設施設備租賃、耗材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金額直接支付集訓基地。
第四十條 集訓基地和其他相關單位不得收取參訓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或其所在單位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世界技能大賽參賽工作進行贊助。
社會贊助管理辦法,根據相關法規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參賽選手、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有正式工作單位的,集訓及參賽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承擔,原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或尚未參加工作的,由基地給予生活補貼。
第四十三條 所在地區、行業部門、院校應積極為參賽和參加集訓的在校學生選手優先推薦工作。
附屬檔案:
1.第××屆世界技能大賽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審批表
2.第××屆世界技能大賽參賽選手審批表
附屬檔案1
第××屆世界技能大賽技術指導專家、教練、技術翻譯審批表
姓 名 | 性 別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畢業院校 | 學 歷 | |||||||
現工作單位及職務 | 職稱(職業資格等級) | ||||||||
擬擔任職務 | 聯繫電話 | ||||||||
身份證號 | 電子信箱 | ||||||||
簡 要 經 歷 | |||||||||
單位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省級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附屬檔案2
第××屆世界技能大賽參賽選手審批表
姓 名 | 性 別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現工作單位 (學習院校) | ||||||||||
畢業院校及學歷 | 職業資格等級 | ||||||||||
現從事職業 (所學專業) | 聯繫電話 | ||||||||||
身份證號 | 電子信箱 | ||||||||||
教練組 意見 | 組長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技術指導專家組 意見 | 組長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省級人社(行業主管)部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