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不具有該種身份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相反地,不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具有該種身份者則不可能的犯罪。例如,受賄罪必須由具有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定身份的主體構成。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利用無責任能力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代為收受賄賂,但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工具實施受賄罪則是不可能的。
(2)不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具有特定身份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相反地,具有一定身份者利用不具有該種身份者則不可能的。例如,強姦婦女罪必須由男子這一特定身份的主體構成。女性利用無責任能力的男性實施該種犯罪,可以成立間接正犯;而男性利用女性實施該種犯罪則是不可能的。
(3)有目的者利用無此目的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相反地,無此目的者利用具有該種目的者作為工具則不可能的。例如,投機倒把罪以行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潤的目的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具有該種目的者採取欺騙手段,利用無此目的者,可能成立間接正犯。但是,沒有牟取非法利潤這一目的利用有此目的者則是不可能。因此,一般說來目的犯都可以看作不真正親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