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典當的缺點
動產典當與不動產典當的區別,在於民法上動產與不動產的差異。民法上區分動產、不動產的法律意義在於二者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程式是不同的,動產是指移動其位置但不會毀損的物,而不動產則是不能移動或移動其位置就會造成經濟價值損失的物。由於其特點而決定了民法對於不動產的保護較為嚴格。
在中國,動產物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而對於不動產物權轉移,不僅要交付而且要進行登記,如房屋買賣中,必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西方國家民法在劃分物的種類時常把這類分法看作是第一位的,而把典當分為動產典當與不動產典當的主要意義也在於此。
因為在處理典當糾紛時,尤其在處理“死當”糾紛時,經常會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故而,典當中就典當物的種類將其分為動產典當和不動產典當就顯得很有必要。
不動產典的承典人權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以及物上請求權。對於不動產出典,在中國民法中視為典權這種物權行為,在典當期限內,典權人(承典人)基於典權之設立對典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在典當物受侵害時,還可行使典物上的物上請求權。不動產典物收益權歸典權人所有。在典當期限內,典權人不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贖時,也不支付典金利息。
(2)出租權。在典當期限內,承典人可以通過出租典物——在中國對於不動產典物特指房屋,而獲取收益,這是典權人行使用益權的具體表現。
但是,租期必須在典期以內,而且不能損害出典人的利益。如果典期屆滿,出典人因為典物被出租而不能依回贖權取得典物,則承典人承擔違約責任。
(3)轉讓典權。依照民法通則精神,為了保護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為了保證該契約的正常履行,如果典權人轉讓其典權,必須求得出典人同意,否則導致原契約履行不能,則典權人要負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契約雙方當事人對典權的出讓事先有約定的,則依契約處理。
(4)設定擔保權。典權人有權對不動產典物設定抵押權,進行擔保。但是,擔保期限必須嚴格限定在典期之內;而且擔保的價值應以承典人所出典金數額為限。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有約定,則亦可以約束典權人行使擔保權。
(5)典物重建修繕權。對於不動產典物自然毀損或出典人過錯造成損失的,典權人有權要求出典人恢復原狀、重建、修繕。
(6)費用償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