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法律關係

典當法律關係是指由於法律的調整,而在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

典當法律關係的特徵

(1)典當法律關係具有二重性

典當法律關係是相對複雜的法律關係,即它由兩種法律關係組成。一方面,它表現為典當雙方之間的質押擔保關係;另一方面,它又表現為典當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典當法律關係正是這二種關係的統一體。從質押擔保關係看,當戶與典當行是出質人和質權人的關係;從債權債務關係看,當戶與典當行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係;典當法律關係的這種二重性,決定了它不同於一般的質押擔保關係和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在典當法律關係中,出質人與債務人合一,即二者為同一主體的現象,明顯不同於一般質押擔保關係中,出質人有可能不是債務人而是第三人的情況。另外,質權人與債權人合一且均以典當行作為必要主體的現象,也明顯不同於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並不確定的情況。

(2)典當法律關係以質押擔保關係的存在為先導

典當法律關係中的質押擔保關係具有特殊性,它不像一般質押擔保關係那樣,對於債權債務關係具有從屬性,即質押為主債權而設定,質權從屬於債權,隨債權的成立、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如在借貸活動中,通常是先有借後有質,債權在質權之前存在,質押擔保關係晚於債權債務關係。但對於典當法律關係來說,由於典當過程通常是先有當後有借,即典當行必須首先決定是否收取當戶交付的擔保標的,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向當戶發放當金,故典當法律關係的成立以質押擔保關係為先導,債權債務關係晚於質押擔保關係而出現。這表明,典當行為中的質權並不完全從屬於債權,先於主債權而設定,但卻隨債權的移轉和消滅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如當戶贖當,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質押擔保關係便隨其債權債務關係的解除而消滅。

(3)典當法律關係以典當行的存在為基礎

典當雙方通過質押借貸行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當關係,即一種特殊的質押擔保關係和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係。說它特殊,至少是指這二種關係都起止生滅於典當行。雙方關係的成立在於“當”;雙方關係的解除在於“贖”;典當行正是決定這二種特殊關係成立與解除、發生與消滅的場所。例如,某人以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質押的方式,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貸,借貸雙方不屬於典當行為,故不形成典當法律關係;而倘若該人以同樣方式向典當行借貸,則借貸雙方屬於典當行為,故形成典當法律關係。由此可見,典當法律關係的存在必須以典當行的存在為基礎和前提,典當行是典當法律關係中性質確定的必要主體,而當戶則可以是任何性質不確定的主體。

典當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典當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典當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即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典當法律關係的客體和典當法律關係的內容這三個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典當法律關係。

1.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要素

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典當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或當事人。通常比較廣泛,按照當事人的性質分類,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當事人的角色分類,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當戶和典當行。

當戶和典當行是典當法律關係產生和存在的必要主體。其中典當行作為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是從事典當行為的單一的、特殊的首要主體,始終具有舉足輕重的特殊作用,非此則無典當,即典當必須是由合法典當行與當戶之間進行的特殊質押擔保借貸交易。而其他非典當機構的相似行為則不構成典當,排除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借貸行為,它充其量只是某些個人或組織之間採用典當經營模式進行的民間借貸行為,屬於普通質押擔保借貸交易,與嚴格意義上的典當毫不相同。

2.典當法律關係的客體要素

典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典當主體的利益對象,即典當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典當權利和承擔的典當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當物是典當法律關係產生和存在的首要客體,它反映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係,是這種關係得以設立的標的,即典當雙方作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載體。而當金則是典當法律關係產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體,它反映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是這種關係得以設立的標的,即典當雙方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載體。

3.典當法律關係的內容要素

典當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典當主體的權利義務,即典當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典當權利和承擔的典當義務。在典當雙方的質押擔保關係中,典當行即擔保權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但必須承擔在一定的當期內妥善保管當物並返還當物的義務;而當戶即擔保人的權利則主要表現為在一定的當期內享有當物所有權和當物回贖權,但必須承擔移交當物由典當行占管的義務。在典當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典當行即債權人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取得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但同時必須承擔向當戶發放當金的義務;而當戶即債務人的權利則主要表現為獲得當金,但同時必須承擔在一定的當期內按約定清償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典當法律關係的產生

產生典當法律關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典當經營機構必須是依法經批准的組織,當戶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當物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典當契約必須依法達成。典當契約尤其是當票是典當法律關係要得以成立的根本標誌;當戶必須取得當金,典當經營機構必須獲得對當物的現實占有權或抵押權。

在典當實際操作中,典當經營機構往往會先收取動產當物或權利憑證當物,或者先完成對動產當物或不動產當物的抵押手續,然後才填寫當票及簽訂其他典當契約,最後才把當金交付給當戶,典當法律關係在當金交付完成並交由當戶持有時即為成立。

如果典當經營機構先收取動產當物或權利憑證當物,或者先完成對動產當物或不動產當物的抵押手續,然後交付當金,最後才填寫當票,此時則應認為典當法律關係在當票填寫完成時即成立。

典當法律關係的變更

典當法律關係產生以後,在回贖期屆滿前,當戶經典當經營機構同意,在支付了當金之利息和相關費用後,可以續當,續當行為的產生就使當期發生了改變。另外“頂當”、“抽當”等也能引起當物或當金的改變。這些改變稱為典當法律關係的變更。

續當是典當交易過程中當戶延遲清償債務的一種法定程式。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對續當予以規定。我國《典當管理辦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對於續當,當戶可以在典當期屆滿前提出,也可以在典當期屆滿後5日內提出等。我國香港地區《當押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於續當,當戶必須在典當期屆滿前提出,並經對方(當押商)同意等。我國台灣地區《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2款規定:對於續當,當戶可以在典當期屆滿後一定期限內提出。

典當法律關係的消滅

典當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典當法律關係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存在而不復存在。引起典當法律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因當物原因而消滅

典當法律關係的第一位標的物是當物,如果當物因不可抗力及其他自然因素、保管不當等原因而毀損、滅失,雙方當事人再履行契約已無實際意義,應依法解除典當契約關係,從而使得該典當法律關係歸於消滅。

2.因當戶正常履行契約而消滅

如果當戶履行典當契約,贖回了當物,典當法律關係歸於消滅。

3.因絕當而消滅

在回贖期屆滿的情況下,如果當戶既不辦理續當手續,也仍未贖回當物而出現絕當情形且當物所有權依法直接歸典當經營機構或典當經營機構對絕當物品處理手續完結時,典當法律關係就歸於消滅。

有人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即典當法律關係在絕當情形出現時就立即歸於消滅,這種認識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典當交易中,當戶在喪失回贖權時,其與典當經營機構之間的典當法律關係就由“活當”進入“死當”狀態,此時,如果可以依法適用流質條款,則當物的所有權因直接歸於典當經營機構,這時典當法律關係自然歸於消滅;然而,在不適用流質條款而只能變價優先受償的情況下,典當經營機構對絕當物依法處理、變價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有的現金還必須把餘額返還出當人手中,這時,該典當法律關係才最終歸於消滅,因此,說典當法律關係在絕當情形出現時就立即歸於消滅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4.因“找貼”(或“付貼”)而消滅

在典當法律關係存續期,如果當戶出賣當物給典當經營機構,即在當戶“找貼”(或在典當經營機構“付貼”)時,典當法律關係就歸於消滅。

典當法律關係的性質分析

典當法律關係的性質,目前國內主要有三種代表性學說:債權說;物權說;營業質權說。

1.債權說。此說認為,從本質上講,典當法律關係是一種以借貸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主要理由是:在典當活動中,當事人以借貸為主要內容,以動產實物質押為條件,借款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其所借款項,和利息,才能重新獲得對當物的現實的占有,故典當法律關係是一種純粹的債權關係。比如,李銘認為,典當與合會、民間直接借貸、銀背和私人錢莊等一樣,在法律關係上都是一種借貸民事關係。

2.物權說。此說認為,從本質上講,典當法律關係實際上是一種以借貸為內容的物的擔保關係。其主要理由是:在當戶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典當經營機構有權依法直接獲得當物的所有權或直接將當物依法變價而優先受償。故從本質上講,典當法律關係是一種擔保物權關係。

3.營業質權說。此說認為,典當即營業質權。從本質上講,典當法律關係是一種動產質權法律關係,屬於擔保物權範疇,但典當法律關係不是一種普通的民事質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質權即營業質權,此說為目前學界關於典當法律關係性質的最為主要的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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