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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體制上解中央支出是指1994年實行分稅制之前按當時確定的收入包乾體制,地方財政應上解中央財政的體制支出。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後,為順利推行分稅制改革,國務院在體制檔案中確定原體制下的分配格局暫時不變,實行原體制上解中央支出和分稅制體制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補助雙軌運行的辦法,過渡一段時間後再逐步規範化。
由此在現行的地方財政收支平衡表中繼續體現原體制上解中央的指標。專項上解中央支出是指由於國家出台改革政策引起原來應由下級財政負擔的支出轉移到中央財政負擔,由此需要下級財政專項上解中央財政一部分支出。
如由於國、地稅分設,國稅部門經費需要由地方專項上解中央,由中央財政負責對國稅部門的經費。此外還有地方舉借債務到期,如國債轉貸資金、世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農民基金會借款等需專項上解中央償還支出等。
上解支出
下級財政部門將本年度的財政收入上解至上一級的財政部門。
比如按照現行分稅制體制要求,增值稅採取中央和地方75%:25%的分成比例,在稅款徵收入庫後,地方需要將屬於中央的75%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