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樂家協會

上海音樂家協會

上海音樂家協會創建於1949年8月,是上海地區音樂家的聯合組織,現有會員2000多人。會員包括上海地區各音樂領域內最優秀的專家、學者、表演藝術家和民眾音樂工作者。協會下設音樂創作工作委員會、音樂理論工作委員會、民族音樂工作委員會、表演藝術工作委員會、社會音樂教育工作委員會和策劃宣傳工作委員會六個機構及鋼琴專業委員會、管樂專業委員會、合唱專業委員會等以專業為分類的十五個專業委員會。六十年來,上海音樂家協會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文化、培養優秀音樂人才、繁榮音樂創作、推動音樂事業的發展等各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如起源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初的“上海之春”音樂節,即是由上海音樂家協會創辦的。幾十年來,“上海之春”推出了一批又一批優秀新作和青年音樂家。作為展示和交流的音樂平台,“上海之春”在海內外享有盛譽。

基本信息

概述

上海音樂家協會創建於1949年8月,是上海地區音樂家的聯合組織,現有會員2000多人。會員包括上海地區各音樂領域內最優秀的專家、學者、表演藝術家和民眾音樂工作者。協會下設音樂創作工作委員會、音樂理論工作委員會、民族音樂工作委員會、表演藝術工作委員會、社會音樂教育工作委員會和策劃宣傳工作委員會六個機構及鋼琴專業委員會、管樂專業委員會、合唱專業委員會等以專業為分類的十五個專業會委員。

發展

五十多年來,上海音樂家協會遵循“二為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文化、培養優秀音樂人才、繁榮音樂創作、推動音樂事業的發展等各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如起源於上世紀六十年代初的‘上海之春’音樂節,即是由上海音樂家協會創辦的。幾十年來,‘上海之春’推出了一批又批優秀新作和優秀音樂家,作為展示和交流的音樂平台,曾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自改革開放以來,上海音樂家協會更增添了新的活力。對內,促進十五個專業委員會工作日趨活躍;對外,先後與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音樂團體和音樂家建立了聯繫。新時期的上海音樂家協會,正團結、聯絡廣大會員,承前啟後,與時俱進,努力為上海音樂事業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音樂家協會。(ShanghaiMusiciansAssociation),縮寫為SMA。
第二條本會是由本市音樂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為中國音樂家協會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1]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以“聯絡、協調、服務”為工作出發點,通過各種方式,促進和加強音樂界的團結,繁榮上海地區的音樂事業。
(二)積極組織音樂創作,發現,培養和扶持音樂人才。
(三)積極聽取和反映音樂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作品展演,開展學術研討,組織音樂比賽和考級;
(二)推動國內外音樂文化交流。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成就;
(四)上海地區作曲家、理論評論家、演唱演奏家、指揮家、音樂教育家、音樂文學家、音樂翻譯、音樂編輯、音樂記者以及從事組織工作的音樂活動家,其作品、表演、論著、工作等方面的成就在國內外或上海地區有一定影響者。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
(二)主席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本會下屬分支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條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通過民主程式選舉產生,但須經過常務理事會認可。在特殊情況下,常務理事會有權通過審批,更改或指定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事項;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秘書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秘書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為當然常務理事。其他常務理事原則上由本市音樂院校及主要音樂團體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作為候選人通過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會員會費和社會捐贈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事理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位單、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
(二)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3月24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

領導成員

主席:
陸在易
主席
楊燕迪餘震閔惠芬張國勇徐孟東徐景新廖昌永魏松
常務理事:
王永吉王甫建李聰楊燕迪餘震閔惠芬張國勇陸在易陳光憲陳接章費維耀徐孟東徐景新郭強輝廖昌永熊照滕俊傑魏松
理事:
王蔚王月萍王永吉王永德王甫建王麗琴王思新王學平王建民方瓊方蕾計兆琪尹明五左翼偉朴英師魯嘉朱磊朱良鎮朱順華華天礽鄔眉劉英劉波劉文國劉明昌劉麗娟劉美娟劉雁西劉照陸江燕燕湯昭智祁瑤孫松青孫國忠孫銘紅孫穎迪蘇彬李瑋李聰李曉燕李景俠李瑞祥楊小勇楊學進楊建國楊茹文楊燕迪吳強吳粵北何弦何訓田餘震余丹紅閔雪生閔惠芬宋波宋國強遲黎明張欣張亮張峰張巍張民權張成明張旭儒張慶新張國勇張美燕張蔭堯陸在易陸建華陳明陳光憲陳念祖陳學婭陳海燕陳接章陳強斌林友聲郁水淼羅小慈岳彩富周雄周韜周小雷周成龍周建潮周湘林鄭麗娟趙光趙文英趙曉生趙維平趙曾茂郝永剛哈木提段皚皚俞敏洛秦費維耀賈達群顧平顧兆琳錢軍錢大維徐榮徐堅強徐孟東徐景新高曉東郭強輝唐哲唐進發唐俊喬陶辛黃北星黃國真黃蒙拉黃蕾蕾曹丁曹偉明曹燕珍梁衛屠虹捷彭正元韓鍾恩謝哲邦靳超英蔡福康廖昌永熊照滕俊傑薛錫祥魏松

音樂考級

上海音樂家協會是上海地區音樂家的學術性、專業性聯合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半個多世紀以來,為上海乃至全國音樂事業的繁榮及國民音樂素質的提高作出了顯著貢獻。在音樂領域,上海音協具有人才、學術和組織優勢,其會員包括上海地區各音樂領域內最優秀的專家、學者、表演藝術家。協會下設六個工作委員會和十七個專業委員會。如此豐厚的資源為上海音協開展各種音樂活動提供了優越的條件。協會於1988年率先在國內開展了業餘鋼琴考級活動,由吳樂懿、李名強、王建中等鋼琴專家親自審定考級大綱,編訂考級曲目,參加考級評審,促使這一活動從一開始就形成了比較嚴格的制度和程式,分級標準和考試內容也逐年規範和完善。二十多年來從只有鋼琴考級一個項目三百多名考生髮展成為具有十一個考級項目,每年四萬多人次參考的大型考級活動。音協音樂考級項目有古箏、聲樂、鋼琴、竹笛、管樂及打擊樂、二胡、電子琴、手風琴、琵琶、大提琴、吉他、鋼琴樂理。取得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證的考官近三百名。由於上海音協考級活動具有嚴密的分級標準、規範的考試內容、嚴格的考官管理、完善的考務制度,贏得了廣大考生、家長和教師的信任和媒體的高度評價,在社會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對優秀音樂的普及、學生學琴的引導、音樂教育的評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上海音協努力推動社會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繁榮,本著“公正、嚴謹”的宗旨,發揚優良工作作風,為考生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為社會音樂教育的健康發展和國民素質的提高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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