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細則。
第一條 我校學士學位按國務院、教育部公布的學科門類授予,目前可以授予工學、管理學、文學、理學和經濟學等五個門類。
第二條 凡我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經由學生所在院(系)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2、遵紀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風端正;
3、完成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4、不存在本細則第三條所列各種情況。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必修類課程(不包括畢業設計(論文))平均績點小於1.50者;
2、英語專業TEM-4級未通過者,其它專業CET-4級成績低於當期國家規定CET-6級報名線者;
3、在校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4、結業生或肄業生;
5、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受過拘留者。
第四條 學士學位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各院(系)將本院(系)應屆畢業生的有關材料進行匯總,並按照本細則對每位畢業生逐個進行審核,提出本院(系)學士學位授予者名單,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教務處),秘書處將全校各院(系)材料匯總後,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學位評審會進行審定。
2、只有當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到人數等於或超過應到人數三分之二時,方可召開學位評審會議;經校學位評審會評審,獲得通過票超過應到人數二分之一者,方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在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如發現有錯誤,或發現有舞弊等嚴重違紀行為時,各院(系)應將有關材料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證實確有錯誤後,作出撤消學位的決定,並收回已發的學位證書。對違紀部門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條 對僅因第三條第二款而未取得學位,英語專業TEM-4級成績不低於50分,其它專業在校最後一個學期參加CET-4級考試且成績不低於400分的畢業生,可於下一學期第一周之內(逾期不受理)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提出學士學位書面申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畢業生可補發當年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後不補發,可補發學士學位證明書。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本細則作補充說明。
第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果以前頒布的條例與本細則有衝突,則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