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種行為,義務性條款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櫃檯、攤位、發票、納稅及證、照等,為其經營藥品提供條件,出租、出借、轉讓《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定性條款為《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款:嚴禁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無證經營處理:…(七)無《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借藥品經營企業提供的條件參加藥品經營的;對於出租、出借方應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處理,對承租、承借方應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理。
二、“過票”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醫藥市場的放開,為藥品流通領域的繁榮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帶來了無序競爭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一方面,藥監部門的高壓態勢迫使違法行為更加隱蔽,進而尋求更為安全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藥品批發企業為擴大市場占有率,獲取非法提成,採用代開票據等形式為非法經營藥品提供便利。畸形“雙贏”為過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也成為擺在監管部門面前急需破解的難題。
“過票”行為帶來的危害是很嚴重的:一是因為其不需要進行硬體設施改造以及日常經營成本,對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通過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二是因為企業對其購進渠道及藥品質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經營的藥品未經過質管部門的驗收把關,並且在經營環節中沒有接受藥監部門的監督,而易造成用藥安全隱患;三是以清單代替票據、無合法票據、或大額小開出具虛假票據,偷逃國家稅收;四是對招標品種、臨床品種包括價格虛高的新特藥品採取給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銷,引發商業賄賂。
三、“過票”的檢查方法和監管對策
“過票”手法雖然較為隱蔽,但在檢查過程當中仔細查證也不是無章可循。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發現線索:
1、時間關係。“過票”行為中,藥品大多是由生產企業直接通過物流傳送到藥品經營、使用單位,或是由業務員直接送貨上門,然後根據業務員再到其他藥品經營企業開具銷售清單和銷售發票。因此,購買方藥品購進記錄上的實際到貨日期與銷售清單或銷售發票上的日期,以及出租、出借方購進驗收記錄、出入庫記錄上的時間關係上容易出現矛盾。
2、證照票據。1)出租、出借方的授權委託書管理不規範,易出現法人代表簽好名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由業務員自行填寫,造成授權委託書字跡不一致或沒有填寫被委託人名字、授權時間、授權範圍等現象。有的銷售員同時銷售幾家企業的產品,易造成委託時間上的矛盾。2)銷售員發貨到購買方後,還未到出租、出借方開具銷售清單和銷售發票時,為了讓購買方入庫而臨時提供的手寫清單。3)出租、出借方為了賺取手續費而開具銷售清單及銷售發票,多半是僅在財務上開具票據,所以銷售清單或銷售發票的隨貨同行聯、出庫覆核聯上多半只有財務章,而沒有倉庫保管員及覆核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3、品種結構。“過票”行為所經營的品種,每個業務員多集中在較為固定的幾個生產企業的幾個品種中,價格多高於同類品種,且大多伴有臨床促銷行為,銷售數量較大,絕大多數是整件包裝。有時為節省時間和避免繁雜手續,直接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調運到使用單位,出現藥品外包裝發貨標籤與票據標示的企業名稱不一致的情況。
4、貨款流向。在“過票”中,業務員自行組織貨源時,易出現業務員自行將貨款匯入供應商帳戶,而未通過出租、出借方帳戶,未在出租、出借方帳目中體現貨款流向的現象。在收取購買方貨款時,也易出現將貨款匯入業務員個人帳戶或提取現金的現象。
“過票”行為貌視簡單,很容易發現蛛絲馬跡,但要想取得完整的證據鏈卻很困難,往往因為業務員與經營企業相互鉤結、竄供、彌補材料(發票、清單、證明等)而功虧一簣。因此,搶先固定證據、適時機開展調查乃至外調十分重要。個人認為還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對經營企業開展調查:
1、GSP操作規程。對通過GSP認證的企業,其藥品購進、驗收、養護、銷售、庫存情況均應有記錄,而在很短時間內補齊這些手續出會有難度。比如採購部應留有藥品採購計畫,首營企業或首營藥品應提供供方資料,並有質檢人員簽字,特殊儲存條件的藥品、易變質的藥品、易引起變質的季節應有藥品在庫養護情況等。
2、人力資源。可調取企業在職人員花名冊,對關鍵崗位人員如企業採購員、倉庫驗收人員、覆核人員、開票人員等均應進行記錄和對照,並索取企業與銷售員簽訂的勞務契約,培訓和考核資料證明等。
3、財務情況。可注意收集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的檔案以及發票的管理、使用情況。如收集發票購置本(確定發票編號),發票存根聯(核對涉案發票數量),發票原始憑證,發票上的供貨單位是否合法,發票監製章是否是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印章,發票抬頭是否是被檢查單位,發票是否雙面複寫,購藥貨款的匯出票據、銷售所得的收取憑證等以確定貨款是否體外循環。有必要的話,可請專職財務人員協助查清藥品貨款流向。
4、書面證據。對需要以書面形式固定的證據,可以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複印、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對企業認定的業務員或業務行為屬非法的,要求企業出具證明予以確認。
四、杜絕“過票”行為的幾點建議
1、加強藥品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業務素養、誠信意識,明確“過票”行為給藥品市場秩序和藥品質量安全造成的危害,讓從業人員從思想上拒絕“過票”行為,從素質上能夠識別“過票”行為。對企業為“過票”者提供便利條件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2、加強信息平台建設。核發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藥監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通過網上建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合法資質信息檔案,便於異地藥監部門和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使用。加強藥監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繫,摒棄“地方保護主義”,遇有協查,應本著大藥監的認識和保護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的角度積極協助、認真查處。
3、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或出台相關規範性檔案,一是在新修訂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或由國家出具具備法律效力的解釋,明確“過票”行為的定義、性質,提高現實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部門規章,規範行銷人員、藥品購銷發票和清單的管理。規定行銷人員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級以上藥監部門審核備案,銷售單位的藥品發票(複印件)、藥品清單和加蓋的印章式樣,應在業務發生地藥品監管部門和購貨單位存檔備案。嚴禁藥品藥款特別是大額獎金匯入個人帳戶,嚴禁現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