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3月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信息

通知發布

科創板科創板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的通知

2019-03-01

上證發〔2019〕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詳見附屬檔案),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固定價格申報相關規定。

三、《交易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基準指數”,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為上證綜指。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通知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所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的交易,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三條(一般規定)科創板股票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會員應當制定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

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所規定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會員組織的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第四條(適當性條件)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符合境內法律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第五條(綜合評估)會員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科創板股票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並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會員應當重點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科創板股票投資風險。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

第六條(會員義務)會員應當全面了解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的投資者情況,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得接受不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第七條(風險揭示)會員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事項,提醒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引導其理性、規範地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科創板股票的客戶,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科創板股票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充分揭示科創板的主要風險特徵。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者買入委託。

第八條(投資者義務)投資者應當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事項、境內法律和本所業務規則,結合自身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審慎判斷是否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第三章交易特別規定

第一節交易一般事項

第九條(證券賬戶)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A股證券賬戶。

第十條(交易方式)投資者通過以下方式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一)競價交易;

(二)盤後固定價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盤後固定價格交易,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後,本所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並以當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盤後固定價格交易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科創板股票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適用《交易規則》相關規定。本所可以依據股價高低,實施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融資融券業務)科創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標的證券相關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存托憑證)科創板存托憑證在本所上市交易,以份為單位,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為每份存托憑證價格。

科創板存托憑證交易的其他相關事宜,按照本規定、《交易規則》以及本所關於股票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特別標識)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對上市時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作出相應標識。

第二節競價交易

第十五條(市價申報方式)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二)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

(三)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

(四)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漲跌幅限制)本所對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

科創板股票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增發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十七條(價格籠子和盤中臨時停牌)本所可以對科創板股票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和盤中臨時停牌情形等另行作出規定,並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單筆申報數量限制)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10萬股;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小於200股,且不超過5萬股。賣出時,餘額不足2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三節其他交易事項

第十九條(交易公開信息)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達到±15%的各前5隻股票;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5隻股票,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30%的前5隻股票,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總股本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第二十條(異常波動信息)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公告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較基準指數偏離值累計達到±30%;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基準指數由本所向市場公告。異常波動指標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計算。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審慎交易原則)投資者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規定,審慎開展股票交易,不得濫用資金、持股等優勢進行集中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正常形成機制。

可能對市場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大額交易,投資者應當選擇適當的交易方式,根據市場情況分散進行。

第二十二條(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會員應當建立有效的客戶交易監控系統,設定相應的監控指標和預警參數,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申報的價格、數量等符合本所規定,且不對市場價格產生不適當的影響。

對可能嚴重影響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的協定拒絕接受其委託,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投資者從事嚴重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會員未按規定對客戶交易行為進行管理的,本所可以根據《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則實施相關紀律處分或者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本所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其他交易機制)本所根據市場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在科創板實施做市制度等交易制度。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科創板開展證券公司證券借入業務,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均衡發展。

本所可以根據科創板交易運行情況,對科創板交易制度進行評估,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最佳化。

第二十四條(批准程式)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解釋主體)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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