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新區凝心聚力社區發展公益基金會

上海浦東新區凝心聚力社區發展公益基金會

上海浦東新區凝心聚力社區發展公益基金會(簡稱“凝心聚力基金會”)是註冊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凝聚力基金會以發展社區自治公益項目,培育自治團隊和自治精神,調動社區居民參與公共服務和公共治理積極性,激發社區居民服務社區的創新能力為宗旨,全面規範和推動公民自治的踐行,建設社會動員的新模式。

目標

1、培育社區居民自治公益項目以及自治團隊,指導項目開展,培育自治精神,能夠在居民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引領下共同建設美好家園。

2、調動社區居民民眾能夠自發地、主動地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入、參與公共服務和公共治理,並在這個過程中培育民眾帶頭人。

3、將居民在主動參與公共服務與管理過程中的創造,演化為社會誠信建設,以及社會動員、社會創新和社會共同保障等模式的建設基礎

宗旨

凝聚力基金會作為首個以培育社區自治項目的社區發展基金會,對各居民區社會治理和服務的項目提供資金、資源、服務等各類保障。只要是對社區發展有積極意義的項目都能申請資金支持。凝聚力基金會希望通過資金扶持、整合資源、項目化實施來激發居民主動、積極參與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調動更多資源,帶動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

發展社區自治公益項目,培育自治團隊和自治精神,調動社區居民參與公共服務和公共治理積極性,激發社區居民服務社區的創新能力。

組織結構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浦東新區凝心聚力社區發展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展社區自治項目,培育自治團隊及精神,調動居民參與公共服務和治理積極性和創造力。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依照宗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乳山路206號申富大廈3樓32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培育社區公益自治項目,組織、興辦和支持有益於社區創新發展、公眾參與的活動和事業。

具體為:

(一)培育社區公益自治項目;

(二)組織興辦和支持有益於社區創新發展、公眾參與的活動和事業;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四)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辭退;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社區自治項目的孵化;

(二)確立和舉辦有利於推進社區自治事業的項目和活動;

(三)開展基金會的正常業務和研究的活動;

(四)支持有利於社區治理的培訓、研究、交流及相關合作項目。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他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投資、捐贈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收入不得高於基金會稅務登記地上年平均工資的2倍。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其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一)轉贈給本基金會支持的其他促進社區公益發展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二)轉贈給本基金會認可的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2015年4月30日第一屆第一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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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21 陸家嘴工作站揭牌

2015.7.24 基金會註冊成功

2015.8.5 首批自治項目落地啟動

2015.9.15 陸家嘴新校一期開班

2015.9.22虹橋、凌雲工作站授牌

2015.10 陸家嘴工作站項目開展

2015.12.16 承辦首屆智慧陸家嘴社群論壇

2016.1 康愛、申享、藝恩工作站籌備

2016.3.25 “城市·社區·智慧”思想創新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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