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閒置土地臨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利用閒置的土地建設臨時綠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並加強臨時綠地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上海市閒置土地臨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8月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發〔2000〕39號印發;根據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等三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滬府發〔2012〕25號)修改。《辦法》共14條,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等三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滬府發〔2012〕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對《上海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等三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作如下修改:
一、將《上海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39號)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二、將《上海市閒置土地臨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滬府發〔2000〕39號)第十三條修改為:
對破壞臨時綠地的違法行為,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劃、土地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由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三、將《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浦東新區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決定》(滬府發〔2006〕18號)第一條修改為: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浦東新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浦東新區(浦東國際機場地區除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包括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下同)。
上述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上海市閒置土地臨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8月7日滬府發〔2000〕39號發布;根據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等三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修改)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充分利用閒置的土地建設臨時綠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並加強臨時綠地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的土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可以建設臨時綠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臨時綠地:
(一)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設項目依法帶徵道路規劃紅線、河道規劃藍線內的土地,尚未實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二)屬政府依法儲備的土地的。
閒置的土地原為耕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管理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本市臨時綠地的綠化管理和土地管理。
市或者區、縣規劃、建設以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責任單位)
臨時綠地的建設、養護,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
利用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土地建設臨時綠地的,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利用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建設臨時綠地的,由儲備土地的管理單位負責建設、養護。
第五條(臨時綠地的建設)
臨時綠地的建設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與計畫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相結合,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臨時綠地的建設,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用地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三)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建設臨時綠地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自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之日起10日內,與區、縣綠化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綠地建設養護責任書》;
(四)建設用地單位自《臨時綠地建設養護責任書》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臨時綠地建設,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完成的除外;
(五)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對臨時綠地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證明。
第六條(建設、養護標準)
臨時綠地的建設、養護標準,參照不低於三級(含三級)公共綠地的標準執行。主要景觀道路兩側的臨時綠地,應當適當提高建設、養護標準。
第七條(掛牌管理及對公眾開放)
臨時綠地建成後,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標牌,標明臨時綠地的性質、範圍和建設、養護責任單位。
建成的臨時綠地應當對公眾開放。
第八條(臨時綠地的撤除和保留)
因建設需要撤除臨時綠地的,臨時綠地建設單位應當在撤除臨時綠地前60日,向區、縣綠化管理部門辦理撤除備案手續,明確撤除臨時綠地的時間並公開告示。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出具備案回執,載明撤除臨時綠地的時間。
撤除臨時綠地時,對臨時綠地內的樹木應當予以遷移,不得砍伐;需遷移臨時綠地內樹木的,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的同時,辦理樹木遷移手續。
因城市規劃調整,臨時綠地需轉為永久性綠地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原用地單位相應補償。
第九條(撤除臨時綠地後補簽契約)
屬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以在撤除臨時綠地後,與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的補充契約,對延長有償使用國有土地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作出補充規定。
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的補充契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建設臨時綠地的書面決定;
(二)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出具的臨時綠地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三)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出具的撤除臨時綠地備案回執。
第十條(優惠申請)
臨時綠地存續期間超過1年(含1年)的,建設臨時綠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享受以下優惠:
(一)臨時綠地存續期間免繳土地閒置費;
(二)臨時綠地存續期不計入土地使用期限;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
第十一條(通報制度)
區、縣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臨時綠地的建設、撤除情況報市綠化管理部門備案,並通報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單列統計)
市和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在進行公共綠地面積統計時,應當單列統計臨時綠地的建成面積。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對破壞臨時綠地的違法行為,由市或者區、縣綠化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劃、土地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由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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