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職工教育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1988年1月9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月9日公布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隊伍素質,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重新就業人員所實施的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三條 職工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職工教育列入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四條 職工教育應結合實際需要,講求實效,以短期、業餘、自學為主,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實行定向培訓,逐步做到先培訓後上崗。專業性、技術性工作崗位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才能上崗。同時,應根據企業事業發展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支持職工參加高層次的繼續學習。
第五條 市、區、縣及各部門的成人教育機構負責領導、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職工教育工作,並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職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職工有按照生產、工作需要,參加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學習和培訓的權利。
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有優先參加學習的權利,他們報考職工高等院校或者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
第七條 職工脫產學習的時間,由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分別情況,統籌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複雜技術工種生產人員的學習時間,按本單位這類人員總數平均每人每年一至二個月;其他從業人員的學習時間,按本單位這類人員總數平均每人每年二至四周。
職工經單位批准參加各類學習的費用按規定給以報銷。
第八條 職工獲得的學歷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等,都應列為選拔、使用和晉升的必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職工應珍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積極參加各類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職工按照本單位需要連續脫產或者半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應與本單位訂立書面協定,規定職工學習畢業或者結業後為本單位服務一定年限的義務,以及違反協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條款。

第三章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責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將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有計畫、有步驟地對職工進行教育和培訓,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職工教育發展規劃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監督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把職工教育列入所屬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目標,作為考核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的一項重要內容和評比先進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健全職工教育管理機構,不斷改善辦學條件,配備必要的教學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教育設施和經費。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為職工學習創造條件,鼓勵、支持職工參加各類學習。經企業事業單位同意到各類學校學習的職工,單位應保證他們正常參加學習,並用其所學。單位不能用其所學的,應允許其合理流動。

第四章 辦 學

第十四條 職工教育應因地制宜,廣開學路,提倡和鼓勵多種形式辦學。除主要由企業事業單位辦學(包括聯合辦學)外,鼓勵和支持社會其他各方面力量積極辦學。
各區、縣、局和大型企業應建立綜合性的教育(培訓)中心或者各級各類職工學校,統籌安排職工教育。
有條件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應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的需要,積極舉辦和支持職工教育。
第十五條 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職工教育,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舉辦需承認技術等級的職工教育,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社會力量舉辦職工教育,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和培訓機構必須明確培養目標,制定教學計畫,重視教育質量,加強教學管理。

第五章 教育人員

第十七條 教師應當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熱愛職工教育事業,努力工作,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職工中等教育的教師和職工高等教育的教師應分別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的學歷和相應的業務能力,或者具備考核合格證書。
技術培訓的教師,可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相應教學能力的技師或者中級及高級技術工人擔任。
第十八條 教育(培訓)中心和各級各類職工學校的管理人員應熱愛教育工作,具有與其崗位相稱的學歷和專業知識。主要負責人必須熟悉業務,具有大學專科畢業以上的學歷或者相應的文化水平,並且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職工教育必須建立一支專職教師和兼職教師相結合、以專職教師為骨幹、適應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市計畫部門應將職工教育教師隊伍的建設,列入高等教育招生計畫。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的教師,除職工高等院校的教師外,應配備不少於職工總數千分之三的專職教師。
第二十一條 各級職工教育機構要採取各種措施,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師資培訓,提高教師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和有條件的成人高等院校應承擔職工教育教師的進修任務。
第二十二條 教師的崇高勞動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鼓勵教師從事職工教育事業。
在工資、晉級、獎金、職稱評定、住房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職工教育的專職教師與工程技術人員同等待遇;市和區、縣職工學校的專職教師與相應的普通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第六章 經費和設施

第二十三條 職工教育經費主要通過下列渠道解決:
(一)每年的國民教育經費中應保證有一定的比例用於教育部門辦的職工教育事業,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職工教育經費項目,專款專用;
(二)區、縣業餘教育經費的一部分;
(三)企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為核定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在成本中開支。職工教育經費不足以支付各項培訓費用的,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可在成本中開支,其它的培訓費用應在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四)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為核定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在事業費用中列支。職工教育費用不足以支付各項培訓費用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包乾結餘的事業發展基金中解決;
(五)工會經費中應當用於職工教育的部分;
(六)單位、集體集資和團體、個人自願捐贈的款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用於職工教育的校舍,應逐步達到在職職工人均零點三平方米的標準。
職工教育的校舍,不得任意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技工學校應積極提供校舍和教學設施用於職工教育。
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中心和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必須按規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擅自提高。學費標準由市成人教育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職工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成人教育機構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根據本職工作需要參加各類學習並獲得優異成績的職工和自學成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按教育行政管理範圍,分別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辦,所發的各種證書不予承認,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 對未經批准而擅自撤銷教育(培訓)中心或者各級各類職工學校及培訓班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按教育行政管理範圍,分別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部門會同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辦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學單位擅自提高收取學費標準的,按教育行政管理範圍,分別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退出提高部分的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崗位規範和複雜技術工種,由市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制訂和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市鄉(鎮)企業,香港、澳門、台灣以及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的企業,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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