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福建商會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簽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商會簡介

上海市福建商會(福建省在滬企業協會),於1988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滬府協聯(88)第67號文批准成立,同年11月17日在上海召開成立大會。1991年4月4日經上海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登記證號:0278。2001年4月9日經中共福建省委統戰部同意,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閩聯[2001]40號文批准加掛“福建省工商業聯合會上海商會”。2002年11月14日經上海市民政局滬民社團[2002]456號文批准“福建省在滬企業協會”同時使用“上海市福建商會”名稱。2004年11月27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始正式對外使用“上海市福建商會”名稱。目前商會下設秘書處、會員部、聯絡部、招商部、後勤財務部、金融服務中心、經濟法律諮詢部、上海閩商網站;分支機構十一個:福州聯絡委員會、泉州企業聯絡委員會、漳州企業聯絡委員會、三明企業聯絡委員會、寧德企業聯絡委員會、莆田聯絡委員會、長樂聯絡委員會、金融證券行業聯絡委員會、水產分會,紡織服裝分會、建築設備租賃分會。商會擁有團體單位商會(市、縣區商會)56家。直接會員800多家,團體單位會員8000多家,是目前上海市擁有會員數最多的商會之一。
商會自成立以來,始終本著服務會員的宗旨,堅持“搭建平台、促進交流、謀求發展、增創效益”的目標,加強閩滬兩地經濟聯繫、促進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引導廣大在滬閩商搶抓機遇、開拓創新,發展壯大實力,積極回響福建“回歸工程”號召、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作貢獻。商會每年都組織企業家參加“6-18”項目成果交易會、“9-8”投資洽談會,鼓勵在滬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身在上海,心繫家鄉,投資家鄉經濟建設。據不完全統計,這幾年返閩投資累計達300多億元。
商會積極鼓勵在滬企業在自身發展的同時,不忘推進家鄉的慈善事業發展。商會每年捐資20萬元,用於資助家鄉貧困地區國小的教學樓改、擴建,至今已經完成了周寧純池中心國小、政和念山國小、平和安厚中心國小、連城新泉中心國小、仙遊坑北國小、泰寧朱口中心國小、永泰東門國小七所國小教學樓的改、擴建,並命名為“上善樓”,受到了當地政府和民眾的高度讚揚,並特地送來“情系老區,恩澤未來”、“捐資建校,造福桑梓”等牌匾。
2010年8月商會入駐具有百年福建文化的三山會館,進一步弘揚閩商精神和福建文化,增強了商會影響力和凝聚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福建商會、福建省在滬企業協會,英文名稱:“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以下簡稱“商會”),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領導。
第二條 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加強閩滬兩地經濟聯繫、促進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繁榮閩滬經濟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三條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敦促會員遵守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弘揚閩商精神,同時引導會員遵守上海閩商公約:“愛國敬業、明德立責、倡導文明、學習進取、遵紀守法、重諾守信、開拓精進、創新圖強、團結共贏、回饋家鄉。”
第四條 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扶持會員發展,做好會員服務工作。
第五條 大力加強同行業會員的業務聯繫,推動和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引導會員強強聯合、以強帶弱、不斷提升會員的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 編印商會內部資料,辦好《上海閩商網》,及時為會員提供市場動態、商貿、經濟信息等資訊服務,為會員提供法律法規及政策、企業管理等培訓和諮詢服務。
第七條 積極做好閩滬兩地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支持會員在滬依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條 積極為閩滬經濟共同發展構築平台,促進兩地之間的經貿往來、經濟協作和科教文衛等領域的合作、促進和擴大兩地之間的適時信息交流。
第九條 加強與其他相關社會團體交流活動。
第十條 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興辦經濟實體。
第十一條 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業務範圍:促進閩滬經濟、科技、文教、衛生等領域的協作,開展信息交流,開展培訓和諮詢服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第十三條 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對象為:
(1)福建省在滬設立的各類社會組織;
(2)福建籍鄉親以及在福建出生、工作或生活過的非福建籍貫的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福建省企事業單位駐滬機構以及福建省其他有關部門駐滬機構。
凡提出書面申請,並願意接受商會章程、履行會員職責、繳納會費的上述主體,經商會秘書長審核、會長或執行會長批准,即成為商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商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有權對商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會員有退出商會的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熱心商會工作,向商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
(二)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商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按期向商會反映和匯報會員的情況。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聲明。商會秘書處收到會員退會書面聲明之時,會員即退會。會員違反商會章程,長期不參加商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會員損害商會利益或有其它違法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另行規定)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商會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三)選舉或罷免商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四)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五)授予榮譽會長、終身榮譽會長;
(六)審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商會終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補選秘書長、執行會長、會長,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決定增補或罷免理事(待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三)負責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決定會員除名或勸其退會;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確定補選秘書長和增補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待下次理事會確認);
(六)領導商會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為提高商會的工作效率,在滿足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條件的情況下,兩會可合併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會長或執行會長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簽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本商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代表會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商會工作;
(三)代表商會簽署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以外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三條 商會可授予終身榮譽會長、榮譽會長若干名。商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榮譽職務。
終身榮譽會長從對本商會做出傑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主要從擔任過本商會會長或擔任過本商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中產生。
榮譽會長從非商界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主要從對商會做出顯著成績且擔任過本商會顧問或擔任過本商會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中產生。
名譽會長從商界特別知名人士中產生,主要從對商會做出較大貢獻且擔任過商會常務副會長或擔任過商會副會長的商界人士中產生。
顧問從關心支持福建各項事業發展、熱心支持本商會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會知名人士中產生。
終身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候選人應由理事會成員推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書面徵得本人同意後(候選人未按規定時間確認同意的視同棄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會長授予或聘請。終身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享有與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同等的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商會設秘書處,並可根據商會發展需要設立其他內設機構。商會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機構,負責商會日常工作。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人選由秘書長推薦,報會長或執行會長批准。
第二十五條 商會根據各市、縣在滬企業的數量和行業分布情況,經上海市合作交流辦公室和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可設定不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各類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接受商會的章程和商會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
第五章 監 事 會
第二十六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因故缺額,由所屬單位新任負責人接替。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二)監督和審核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費標準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和會計法規、政策,同時可依法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監督和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商會可依法終止,其程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批准,向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商會秘書處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本章程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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