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東南一脈,融通於滬。
上海市東南企業協會全稱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南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在上海、福建、浙江、江蘇、廣東、廣西、江西、湖南等省市人民政府共同關心支持下,由駐滬閩、浙、蘇、粵、贛、湘、桂等省籍商人及其企業組成,經上海市商務委批准,在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於2011年12月26日正式成立。按照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南企業協會章程》。首屆協會特聘上海市、福建省兩地有關領導和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以及高級顧問和顧問。它的成立得到了東南諸省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得到了上海市福建商會、上海市浙江商會、上海市江蘇商會、上海市廣東商會、上海市江西商會、上海市廣西商會等的鼎立支持和幫助,同時,本協會接受上海市合作交流辦公室和福建、浙江、江蘇、廣東、江西、等東南諸省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
改革開放特別是上海浦東開放開發以來,外地進滬企業和來滬創業人士與日俱增,呈迅猛發展之勢。由於歷史和地緣等因素,東南諸省市在滬企業家和從業人員達數百萬人之多,成為商界新生力量的主力軍。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發展,在上海從事金融、化工、鋼鐵、五金、建材、機械、服裝、網路、娛樂、通訊、茶葉、酒店、餐飲、房地產等行業的東南籍企業日益繁盛,為上海和外阜商品流通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與此同時,眾多企業家也深刻意識到,隨著以上海為龍頭的長三角經濟向著高端產業逐步轉型升級新時期的到來,改變門戶偏見,打破地域限制,衝出行業壁壘,交流合作共贏,才能使企業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占據優勢,才能成為新時代的商界翹楚。
本協會是一個具有鮮明特點的商界組織,融合了在滬各類商會綜合優勢,是上海市第一個跨省域、跨行業的駐滬東南諸省市企業家及其企業共同組成的具有商會性質的企業協會。目的是以東南鄉情和文化為紐帶,融通東南諸省市政府、企業資源,依託區位優勢,整合人脈、鄉脈、文脈、商脈、財脈,不斷增強在滬東南諸省市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搭建出一條合作互利、發展共贏的金橋。同時,本協會將積極擴大其自身對外影響力,促進與其他商會組織溝通了解和經貿合作,加強東南諸省市駐滬企業和東南諸省市籍在滬工商界精英人士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樹立新時代企業協會品牌形象,致力將協會打造成“聯結友誼、溝通信息、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助互利、共謀發展、促進共贏”的美好家園與交流平台,為推動東南諸省市經濟社會發展、深化地域交流合作、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本協會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公正、凝聚、責任、感恩”為宗旨,立足國內、邁向國際,以全球化視角加大各方合作領域。本協會以會員為服務對象,通過三創新(即理念創新、服務創新和組織創新)、力拓三渠道(即拓展加強與上海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的聯繫渠道,拓展加強與中外商會的交流與合作渠道,拓展加強與家鄉政府及企業的溝通互動渠道 )、搭建三平台(即社會活動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合作聯合平台),來實現三大目標(即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目標、促進東南諸省市對外形象宣傳、推動東南諸省市招商引資目標和打造企業協會品牌、提高企業協會形象目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法律服務、諮詢服務、融資服務,組織會員企業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解決面臨的疑惑難題,協調引導會員企業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融洽關係,真正做到為大小會員解難題、辦實事,真正做到想會員所想,急會員所急。讓會員在相互的溝通中發現商機,在我們的服務中創造價值。
本協會將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使協會各項工作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促進協會持續健康發展。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長、副會長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商會的組織機構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聘用“少而精”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會議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辦公室工作管理制度等必要的制度體系,促使協會的工作有條不紊、廉潔自律,高效全面。協會全體成員以及熱心於協會工作的志同道合之士,將共同努力提高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南企業協會的社會知名度和良好信譽,樹立東南區域諸省市企業對外的整體形象,把協會辦成團結、文明、高效、進步的協會,把本協會建設成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企業協會和享譽海內外的品牌協會。
協會章程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南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東南企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滬東南區域諸省市企業家及其企業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的宗旨:聯情聯誼,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行業凝聚力。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浦東新區東南區域諸省市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處,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誠實可信,創新自律。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會員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編印協會內部會刊等。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後,報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可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不能用鼓掌通過方式。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上海投資的企業應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對外聯絡部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和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工資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勇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6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