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福鼎商會

(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由常務理事會籌措的經費;

商會簡介

福建省福鼎市上海商會成立於2004年10月31日,是由福鼎在滬投資或經商辦企
業人員自發參與組成的民間商會,歸口福鼎市委統戰部、福鼎總商會,是上海福建
商會、工商聯合會會員單位。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指導和在滬新老企業家的熱心支
持下,會員隊伍正在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會員250多個。其企業經營範圍涉及石材、
機械、園林綠化、鋼材、木材、貿易、服裝、茶葉、蘑菇、旅遊、酒店等行業。在
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們搶抓先機,充分運用上海大都市所蘊藏的人 才、技 術、
資源等優勢,以自已的聰明才智和吃苦耐勞精神,經過幾番努力拚搏奮鬥,企業
的生產經營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會員企業還走上了跨行業、規模化的經營軌道,
成為上海經濟建設主戰場的一支有生力量,為上海的經濟騰飛盡到了自已的一份
力,也為家鄉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贏得了較好的榮譽。
許多會員企業分別被評為上海市各行業及省、地、市“先進企業”等榮譽稱號,
會員中有被推選為省、地、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在參政議政等方面發揮
了重要作用。
2004年10月31日,福鼎市上海商會正式成立,選舉陳仁春為第一屆
商會會長。2007年10月30日福鼎市上海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林永斌
為第二屆商會會長.
2011年10月24日,商會舉行換屆大會,選舉了陳孝錦為第三屆商會會長,甘
正發、池仁冠、陳勇、鄭國裕、林烈森、翁繼雄、塗醉桃、詹照雅、黎傳恆為常
務副會長;丁邦財、方亦新、方思順、馮雨生、余振文、盧孝義、何光華、陳方
言、陳奮、鄭斯強、鄭大球、楊楓、施光榮、曾克熊、鮑克孝、藍加碧、潘仕長
為副會長、林招鼎為監事長、林祥生為秘書長;並確定了陳其春、程樹平、陳佩
堯、陳仁春、林永斌為名譽會長;陳興華、葉梅生、潘平順、鄭敬國、余長華、
鄭健瑜、施繼鋼為顧問。新一屆商會在新任領導班子的帶領下正顯示出蓬勃生機。
商會本著服務於會員的宗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文明經商;維護在滬會員
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搭建信息、資源共享的平台。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溝通、團
結互助、攜手並進、共謀發展,提高會員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總體競爭水平,壯
大企業健康發展。發揮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滬鼎兩地的經
濟發展貢獻力量。

商會章程

(2011年10月24日福鼎市上海商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建省福鼎市上海商會簡稱福鼎上海商會,是由福鼎在滬投資或經商辦企業人員自發參與組成的民間商會,歸口福鼎市委統戰部、福鼎市總商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遵紀守法,維護在滬經商人員的合法權益並反映他的意願;引導在滬經商人員文明經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舟共濟,攜手並進,不斷提高整體素質;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壯大企業規模,立足上海,發揮群體優勢,為加強福鼎在滬企業的經濟聯合和聯動發展目標而努力奮鬥;發揮本會的優勢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為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與職能是:
(一)積極宣傳本會宗旨,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職工三者關係;提倡愛國愛家鄉,敬業護業,遵紀守法;強化會員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福鼎在滬企業以及經商人員的整體形象。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組織會員探討國內外形勢,研究改革和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交流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互通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商、財務融資、管理、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民間企業協調經濟糾紛,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等工作。
(五)力求取得上海市區縣工商、稅務、執法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加強與上海市當地工商社團組織的聯繫。
(六)增進滬鼎、外省市、地區、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及工商人士的聯繫和友誼,加強經濟貿易往來,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促進滬鼎兩地的經濟發展,努力為家鄉的公益事業作出應有的貢獻。
(八)不斷提高企業規模,形成行業特色,為逐步邁向企業集團化夯實良好基礎。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是善於管理、勇於開拓、實績顯著的福鼎在滬企業的負責人或在滬經商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職責,交納會費的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秘書處審核報分管副會長批准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均為理事。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在會內有推薦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權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四)有權向本會提出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企業在經營中發生被欺詐或發生內部糾紛時,有權提出幫助解決的合理要求;
(七)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會刊、資料等;
(八)對商會作出的決議有異議時,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提倡無私奉獻精神,熱心,關心本會工作;
(三)必須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嚴格遵守紀律,不無故缺席;
(五)認真完成理事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六)嚴格遵守商會保密制度;
(七)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後,最高領導機構為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1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會員推薦、民主選舉產生,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屆中可以增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
(三)負責每年的工作總結匯報,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四)建立獎懲制度,並付諸實施,負責每年先進評選活動;
(五)探討商會內部資金協調等重大事宜;
(六)審議財務收支計畫。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遇會長缺任時常務理事會內產生臨時負責人主持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商會重要事宜的決定,需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並通過才能生效。重大事項需要會員決定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二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十四條 商會辦公地點設在: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915號1506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會活動以務實、創新、高效、進取的原則,採取靈活多樣的活動方式:
(一)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視情況另行決定;
(二)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三)組織各種座談會、研討會、報告會和信息發布會;
(四)舉辦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各類講座、培訓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
(五)開展國內外經營管理的經驗交流,組織考察、訪問;
(六)開展適合會員的各種文體活動;
(七)組織參加各種訂貨會、展銷會和交易會;
(八)編印資料,出版商會內部刊物;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每人每屆500元,多者不限)
(二)由常務理事會籌措的經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經費使用與管理
(一)經費主要用於專職人員的工資及補貼、辦公場地租金、辦公費用支出、對會員的慰問、光彩事業支出、出版刊物、日常團體活動以及相關會議開支等。
(二)建立嚴格的經費報銷制度,一般開支由會長或授予副會長審批,重大開支由會長會議決定。
(三)使用情況每年公布一次,以便監督。
第十八條 獎勵
(一)每年舉行一次評選先進活動,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精於經營管理、遵紀守法、業績顯著的會員,經會員推薦,常務理事會評選,給予嘉獎。
(二)嘉獎形式包括頒發榮譽證書,組織旅遊等。
第十九條 處罰:
(一)嚴肅紀律,對無故不參加每次例會者,通報批評;
(二)對故意不執行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的會員,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經會員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指派專人處理本會善後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訂,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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