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是社團法人。本會是由本市社會、經濟、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社會活動家和企業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團體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本會致力於增進上海同海內外各界人士、有關團體,特別是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和各國友好人士之間的了解和友誼,推動相互間的交流和合作,促進雙方社會的共同繁榮和發展。
協會任務
本會通過各種形式組織上海社會、經濟、文化界人士和機構同港澳台和海內外相關人士、友好人士、以及有關機構進行相互訪問,開展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進行書刊、資料和商情信息的交換,廣交朋友,建立和發展友好合作關係。同時,本會接受委託,開展經濟、文化、科技領域的諮詢、研討、培訓、展覽、展演、以及有關的中介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上海市社會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社會、經濟、文化界中的知名人士和社會、經濟領域中的社會活動家和企業家及有特色的文化團體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為指導,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廣泛開展有益於社會的各類交流活動,增進國內外民間團體的聯誼和交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我國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本會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在社會、經濟、文化領域中開展調研、交流、人才培訓、展覽、展演等活動。
本會的任務是:
(一) 結合業務的開展,組織調研和諮詢服務工作;
(二) 開展相關的交流活動;
(三) 組織人才培訓和講座;
(四) 組織相關的展覽、展演活動;
(五) 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活動及事務。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要求加入本會的單位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會員推薦;
(二)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 會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 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有自由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二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通過,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本機構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 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確定常務副會長並明確其主要工作任務;
(三) 委託一位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四) 理事會閉會期間,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協調和處理日常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相關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收取會員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個人和單位團體會費收費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凡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凡會員捐贈和贊助、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相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制定有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如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