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事業,為黨和政府的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第三條本會主要任務:
一、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上海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社會科學界的願望與要求,維護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二、組織、協調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開展社會科學諮詢工作,為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提供服務;
四、宣傳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和科研成果,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資料;
五、獎勵和表彰社會科學的優秀成果、優秀學會和優秀學會工作者;
六、依法履行市級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以團體會員為主體,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應是依法成立的本市市級社會科學學術團體。第五條凡申請加入本會,須承認本會章程,並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本會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出席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推薦本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學術活動,可以獲得本會的幫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優秀學會、優秀學會工作者和優秀學術成果評選活動;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七條本會團體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團體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規,對社會造成危害;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
三、連續十二個月不能正常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屆委員會決定。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民主協商推舉產生;上屆委員會可特邀部分代表,但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第十條本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和批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
三、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四、協商產生新一屆委員會。
第十一條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委員會任期五年,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委員的罷免、增補,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報下屆代表大會追認。由團體會員推薦的委員,如該團體退出本會、註銷登記或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處分,則委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本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主席領導下,由專職副主席負責處理。某些重大事項需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五條為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和促進本會建設,常務委員會可聘任“上海社聯諮詢委員”。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的罷免、增補,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學術基金,以資助有關學術活動。
第十八條本會會刊為《學術月刊》、《探索與爭鳴》和《社聯通訊》。
第四章 事(企)業
第十九條本會根據自身的任務和特點,可興辦旨在促進學術交流、促進社會科學普及,為社會和社會科學工作者服務的事(企)業。第二十條本會主管和主辦的事(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盈餘主要用於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和資助學術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會事(企)業的資產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隨意變更隸屬關係。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一、市政府有關部門撥款;
二、本會主辦的各種事(企)業收入;
三、團體會員的會費;
四、國內外個人、團體和企(事)業的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