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教委高〔2011〕68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加強和推進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工作,規範創新計畫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現將《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根據教育部《關於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進一步提高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研〔2005〕1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和上海市財政局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主要支持上海市研究生培養單位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各類項目,包括研究生學術論壇、研究生暑期學校、研究生優質課程及教材建設、研究生教育優質資源共享及項目公共服務平台、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改革與探索等。
第三條 項目高校應嚴格執行“專款專用、節儉高效”的原則,對“項目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高校應按照市教委有關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實施、經費使用情況。
第四條 獲得市教委批覆實施的項目,高校須指定項目負責人,明確其所承擔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市教委有關“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相關檔案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資金管理使用,確保項目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
第五條 凡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納入本市國有資產統一管理,認真維護,充分且合理使用。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高校應根據市教委的項目批覆,編制本校年度項目及配套資金預算。
第七條 高校應嚴格按照批准後的預算執行“項目資金”,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式報批。“項目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當年預算當年執行,不得結轉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項目高校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中所列項目支出,並達到承諾的預期目標。
第九條 “項目資金”支出包括教學、科研經費、業務費,以及少量的設備購置費等。
(一)教學、科研經費。指在“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實施過程中,用於研究生優質課程及教材建設、緊貼學術前沿的教育教學、研究生套用能力實踐教學、研究生自選學位論文課題研究等方面的專項支出。
(二)業務費。指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租賃費、專家和臨時人員(含助研)的諮詢、勞務費、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招待費、學生實習實踐等專項業務支出。
(三)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創新計畫”項目的前期籌備、中期實施、後期總結及經驗交流、宣傳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其運行維護等支出。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應按現行會計制度核算,各項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項目資金”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發放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申報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教委將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審批高校項目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項目高校應按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項目資金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條 所有與“項目資金”有關的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虛報、冒領、做假等騙取、挪用、截留地方財政資金的,將按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