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專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總體目標要求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按許可權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擬訂上海智慧財產權戰略職責,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編制本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本市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大專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重大經濟活動中的智慧財產權審查工作;按許可權組織開展區域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按許可權會同市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區縣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評估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應對預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援助和智慧財產權仲裁有關工作。
(五)研究制定推動專利制度運用及專利技術轉化與實施的政策措施,負責管理專利技術交易市場和專利許可貿易中的專利工作;負責專利的統計、分析和上報;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或委託,承擔專利申請受理、專利費用收繳以及相關事務的查詢、諮詢等職責。
(六)組織協調實施本市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執法工作;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負責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專利保護工作,負責本市展會專利保護工作;負責處理和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
(七)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本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八)擬訂本市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開展專利工作的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指導本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組織制定規範本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有關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
(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知識產權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處)
(二)政策法規處
(三)規劃發展處
(四)協調管理處
(五)國際合作交流處
(六)專利管理處(專利代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