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流協會

上海市物流協會是在成立於1993年3月的上海物資流通行業協會的基礎上改組重建的。

基本信息

簡介

協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促進行業經濟發展,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為本市商貿流通和現代物流產業的發展提供服務。主要業務:諮詢服務、信息交流、行業統計、會展招商、專業培訓,以及政府委託的行業管理、資質審核等。協會出版刊物《現代物流業發展動態》、《上海物流》。

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上海市物流協會(英文全稱:SHANGHAI LOGISTICS ASSOCIATION 縮寫SLA)
第二條 本會為本市物流與商貿流通企業,以及相關單位等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系統、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物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運行;加強與國際同行的交流;貫徹科學發展觀,以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充分發揮上海的地域優勢和物流資源優勢,立足上海,聯合長江三角洲地區,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從而為推動上海現代物流產業的發展,加快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為上海實現“四個率先”,建成“四個中心”的戰略目標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行業指導單位為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貫徹國家和市政府關於發展物流產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產業利益的事項和企業的正當願望及合理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參與有關物流業發展改革以及與物流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研究物流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加強物流行業管理。組織和舉辦現代物流經濟理論與實務研究、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現代物流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制定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必要時可代表行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也可對本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以及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政府委託,開展物流行業統計、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證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以及行業評估論證、職稱認證,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和評審等工作。根據會員需求組織開展專業培訓、職稱認證、技術諮詢、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品牌等服務活動。組織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交流活動,積極吸納國內外先進的物流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與國內外物流行業的交流合作,提供國內外市場的商機。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編輯行業會刊、年鑑、資料和專業書藉,為會員提供服務。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交流經驗,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提高企業的文化建設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行業調研、人才培訓、諮詢服務、會展招商,舉辦論壇,編輯刊物,推薦名優品牌,信息技術交流等(涉及行政許可證,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社會道德風尚;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三)本會不以聯合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會員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物流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以及相關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對理事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並可志願提供資助。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也沒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又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秘書處同意批准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組織機構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確立年度工作任務和活動方針;(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理事單位推舉新的代表人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專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除名;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根據會長的提名或通過社會公開招聘,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十一)通過聘請本會的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專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專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專職副會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本行業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專職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可行使下列職權: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是: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包括入會費);
(二)會員單位及社會的捐贈和贊助;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另訂)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原則上每年對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也將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終止和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 本會因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5日上海市物流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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