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北商會

上海市河北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上海市河北商會上海市河北商會

商會簡介

上海市河北商會與2007年11月19日成立,目前有會員有102個。上海市河北商會的前身是上海河北駐滬單位協會,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直接領導和支持下,為適應河北在滬企業的發展需要,順應會員的呼聲,實現了協會向商會的轉型。上海市河北商會成立以來,以“營造大家庭,搭建大平台,開創大事業”為指導思想,積極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努力營造家庭般溫暖氛圍;注意整合各種資源,為加強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的聯繫,提供交流平台;加強商會的對外交往與聯繫,積極促進冀滬之間的合作交流,打造“冀商”品牌,尋求更多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上海市河北商會堅持以誠信為本,以誠信自律,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共建社會誠信的生態人文環境而努力。商會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為災區捐款捐物,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會員素質,樹立“冀商”形象。

領導簡介

會長白亮,祖籍河北武安,1984年取得河北工業大學工程學士學位,2007年獲復旦大學EMBA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先後擔任河北省建築設計院副院長、河北省建築設計院上海分院院長、上海東江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2002年創辦上海浚源建築設計事務所(2007年改制為上海浚源建築設計有限公司)。
現除擔任上海浚源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和上海市河北商會會長職務外,還兼任上海市閔行區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民營設計分會執行會長、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設計分會華東聯席會議主席、上海市建築學會理事、上海市青年聯合會委員、上海市青年企業家協會理事等社團職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市河北商會、上海河北省駐滬單位協會,以上海市河北商會為本會第一名稱。英文名稱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英文縮寫為H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北在滬的各類企業,河北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河北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在滬有穩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並遵紀守法的河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經營,熱心公益;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加強與上海市和長三角地區、其他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社團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繫與合作;為加強河北與上海兩地之間的聯繫,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繁榮兩地經濟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掛靠河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本會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接受掛靠單位的指導。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敦促會員遵守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解決實際困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組織會員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及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建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合作與交流,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四)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使會員提高經營水平和綜合效益。
(五)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河北企業在上海地位形象的各種活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興辦經濟實體。
(七)積極吸引和引導海內外更多的河北企業家到河北投資發展。(八)開展企業培訓,組織商務考察,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
作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相互交流,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促進在滬共同發展,推動兩地合作。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如實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秘書處審核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河北籍或曾在河北工作過且熱心本會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經提醒,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技術、科研、協作等項目的信息資料及其它服務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4、發展本會會員;
5、每年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本會在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四) 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六)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 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再提交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
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
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相應職責時,缺席可由原單位繼任負責人或推薦人選接替,並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以上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
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
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
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
作,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本會常務副會長可參與組織協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參選本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 ,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應當參加登記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
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最多不超過七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四)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興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財產及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本會刊物和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七條 來源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資金,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嚴格遵守捐贈款協定及有關規定,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人員應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
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理單位。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列》規定接受登記
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置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
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
記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
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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