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Shanghai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HFA)成立於2004年3月18日,是以本市期貨行業的企業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為主,包括期貨公司和營業部、期貨投資諮詢機構、從事銀行結算、期貨中介以及服務業務的機構和研究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自律管理和為本行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公會現有團體會員123家。其中期貨經紀公司27家,期貨營業部87家,銀行5家,軟體公司2家,投資諮詢公司1家、期貨信息資訊公司1家,公會已經擁有本地區所有期貨企業作為會員,這些企業在國內同行業中有領先地位和較強的優勢。
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在上海證監局的指導下,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步發展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立足 “期貨市場服務於國民經濟”的功能定位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國家戰略,始終秉承公會“重實務、促協調,守自律,拓發展”的宗旨,緊緊圍繞認真服務行業和會員、推進自律管理、促進溝通交流、加強自身建設,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組織行業學習培訓與交流,聯合編寫行業教材,建設期貨人才隊伍,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上海期貨業規範、健康、穩定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英文譯名:SHANGHAI FUTURES ASSOCIATION; 縮寫SHFA。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期貨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宗旨:依法推動本地區期貨業的行業自律,維護本行業利益。在政府期貨監管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經紀機構、投資者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期貨市場知識宣傳活動,進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培育和促成良好的行業文化氛圍,促進期貨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主管單位: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本會的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證監局、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協助期貨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本行業利益;培育和促進本行業良好氛圍的形成;進行行業協調、發揮橋樑和交流作用;進行學術研究、專業培訓;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期貨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方針,促進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貫徹執行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監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有關政策,在上海地區規範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
(三)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及時研究期貨業的新問題。
(四)收集會員意見、建議並向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反映,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代表會員協調解決在與其他行業交往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六)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同業公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八條 本同業公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海轄區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在上海設立的期貨公司營業部、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認可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從事銀行結算、期貨中介及服務業務的機構和研究單位、法人投資單位,認可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期貨公司提交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期貨公司營業部提交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或中國證監會及其上海證監局的有關批文。
(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四)填寫《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會員入會登記表》。
(五)經秘書處初審合格,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的處分進行聽證、申述的權利。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權。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本會的協調與管理。
(六)會員單位和會員單位代表發生變動,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的變更通知,並由理事會通過。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會員資格予以解除:
(一)會員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申請退會,必須取得理事會同意方可。
(二)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同意予以解除。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四)會員被依法撤消。
(五)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一名會員在會員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經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監事會書面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會員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證監局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經會員大會投票選舉,過三分之二當選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補。
非會員理事由業務主管部門上海證監局委派產生,非會員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表彰、獎勵對期貨業發展及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對違規、違紀會員紀律處分。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三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熱心為行業服務。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為便於對本會工作的指導,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三)執行理事會的有關工作安排。
(四)對有關會議情況進行記錄。
(五)負責會議材料準備等文秘工作。
(六)對本會經費開支進行管理,製作年度財務報告。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是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任期3年。
設監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出席並代行職權。監事連續二次既不參加會議也不委託其他監事出席並代行職權的,視為自動放棄監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同業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同業公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五)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六)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監事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決定或者兩名以上監事提議,可以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監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出席,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監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的使用實行預算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政府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期貨行業的相關情況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證監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證監局、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