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進民辦高等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實施辦法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制訂的《上海市推進民辦高等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名稱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上海市教委等七部門制訂的《上海市推進民辦高等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0]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三月四日

內容

上海市推進民辦高等學校落實法人財產權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含獨立學院,以下統稱“民辦高校”)的管理,落實民辦高校法人財產權,堅持民辦教育的公益性,維護民辦高校、學生以及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高校法人財產,由舉辦者投入資產、接受國家直接或間接支持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學費收入、辦學積累以及其他收入構成。民辦高校法人財產的各投入方,均有權依法維護其法定權益。

第三條 民辦高校辦理資產過戶時,應當提交辦理資產過戶的申請材料,報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涉及房地產轉移登記的,應當符合《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

申請材料包括:民辦高校資產過戶方案、資產清單和相應權屬證明、資產評估機構或驗資機構的書面報告。

資產權證變更後,民辦高校應當依法辦理學校章程和開辦資金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條 資產清單應當由民辦高校及其舉辦者對學校現有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需要過戶或劃轉的資產進行清理、分類登記填寫,並附上相應權屬證明。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或驗資機構的書面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或驗資機構在對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進行資產評估或驗資後出具。

舉辦者取得的合理回報再投入到民辦高校,須通過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貨幣資金,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或其他法律許可的方式,轉入或存入民辦高校的基本賬戶。

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建築物、運輸工具、設備、其他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應當按賬面價格計算。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無形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出讓取得的,應當按賬面價格計算;屬於劃撥取得的,應當無償過戶至學校,舉辦者獲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時產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舉辦者將取得的合理回報再投入的,以實際投入金額記賬。

民辦高校的對外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收入、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各種政府資助,不屬於舉辦者的投入。

第七條 民辦高校接受國家支持投入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資助。民辦高校接受捐贈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國家支持投入的資產與捐贈的資產,在過戶到民辦高校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八條 民辦高校資產過戶時,對其舉辦者用於民辦高校但尚未清償的銀行貸款和對外借款,作如下分類處理:

(一)由舉辦者自行籌資清償的,計入舉辦者的投入。

(二)由學校收入清償的,不計入舉辦者的投入,資產所有權歸學校所有。

第九條 為鼓勵民辦高校積極穩妥完成資產過戶,對民辦高校資產過戶過程中涉及的契稅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的,享受免收交易手續費優惠。

第十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高校的資產,計入民辦高校的實收開辦資金,並分類登記管理。

民辦高校接受國家直接或間接支持投入的資產,列入民辦高校的限定性淨資產進行管理。

民辦高校接受捐贈的資產,列入民辦高校的限定性淨資產進行管理。

民辦高校資產的增值部分,按照核准後的章程規定,提取的發展基金納入限定性淨資產管理;其餘納入非限定性淨資產管理,並分別登記、建賬。

第十一條 民辦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每年年末對當年資產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分析,編制下一年度收支預算,經董事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向市教委報送年度收支預算情況、資產統計報告。年度收支預算情況和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並對民辦高校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作出分析說明。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及其舉辦者為改善辦學條件新建校舍和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須以民辦高校名義進行立項和權屬登記。

已經以其他名義立項的在建校舍和購置的教學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當由民辦高校直接進行權屬登記。

因新建校舍和購置教學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形成的權益,由民辦高校享有。

第十三條 民辦高校終止後,其資產在清算結束後有剩餘的,應當按照財產的不同性質分別予以處理:

(一)國家對民辦高校的投入形成的財產,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

(二)民辦高校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依法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

(三)其他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市教委應當依法對各民辦高校資金資產的管理與使用予以監管,建立健全相關監控機制。

第十五條 市教委應當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高校進行年度檢查,指導和督促民辦高校提高教育質量和形成辦學特色。對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教委可以根據本市民辦高校開展辦學的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建立民辦高校信息公開制度。市教委應當將民辦高校的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水平評估和年檢結論、所獲榮譽和獎勵的情況,以及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民辦高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或者存在侵害學校法人財產權情況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但未落實法人財產權的民辦高校,應當在一年內完成落實法人財產權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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