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上海投資諮詢公司、上海現代建築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等16家發起人單位自願發起,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組建,於2005年9月正式成立。 .
協會性質:
協會是由本市有資格的工程諮詢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為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全方位諮詢服務。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為提高本市工程諮詢業在國內外的競爭能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政府和社會三者之間的聯繫,促進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和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
協會職責: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全市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個人資格等相關的行業管理工作;做好全市甲、乙、丙級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職業檢查和資格認定初審的基礎工作;做好全市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資格初審、培訓和管理的基礎工作。【工程諮詢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1、規劃諮詢:含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諮詢; 2、編制項目建議書(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3、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4、評估諮詢: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與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後評價、概預決算審查等;5、工程設計; 6、招標代理;7、工程監理、設備監理;8、工程項目管理:含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服務。】
積極引導本市工程諮詢業滿足上海工程項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巨觀決策和項目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通過信息交流和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建立和發展良好的合作關係。
組織機構:
協會設有執業服務部、培訓交流部、政策研究部和綜合辦公室。
宣傳載體:
主要有《上海工程諮詢》雜誌、上海工程諮詢行業網站,《工程諮詢簡報》和《工程諮詢信息交流》。
地址:中國上海永嘉路718弄2號
郵政編碼:200031

會員管理

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
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密切協會與會員的聯繫,加強和規範會員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章程》有關原則和精神,特制訂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聯繫會員。
第三條 發揮本會“代表、服務、自律、協調”的職能,充分反映並不斷滿足單位會員的服務需求,努力提高為單位會員服務的質量。
第二章 單位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經上海市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單位,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頒發的《工程諮詢資格證書》,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聯繫會員
凡經上海市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未取得國家發改委頒發《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工程諮詢及相關單位,自願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會聯繫會員。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本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五、有資格參加本會組織的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及優秀工程諮詢人員等評優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聯繫會員享受本管理辦法第六條中的第一、二、三、四、六款的權利。
第八條 單位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行業利益;
二、接受本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承擔本會交辦的相關任務,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報表和變更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入會程式
第九條 凡具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工程諮詢單位,申請入會時需提交會員入會申請表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所獲《工程諮詢資格證書》複印件。
第十條 凡不具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工程諮詢及相關單位,申請入會時需提交聯繫會員入會申請表以及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一條 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批准。
第五章會員服務
第十二條 本會優先為單位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本會出版物以及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動態及項目信息等;
二、舉辦各類培訓、專題講座、業務研討等活動;
三、組織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及優秀工程諮詢人員評優和宣傳活動;
四、組織單位會員進行國內外業務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動;
五、提供專家諮詢服務;
六、接受單位會員的合理化建議,代表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與有關部門及時溝通和協調,為行業內外、工程諮詢單位之間協調業務關係、調解糾紛、提供仲裁諮詢服務、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會 費
第十三條 會費管理
一、本會收取的會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
二、本會按照規定給單位會員出具由財稅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十四條 會費標準
理事單位會費:5000元/年;
會員會費:4000元/年;
聯繫會員會費:3000元/年。
本會費標準自2011年度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會費繳納要求和時間
一、上半年新批准的會員和聯繫會員,應在領取會員證書的同時,繳納當年會費。下半年批准入會的會員,按當年半年繳納會費。
二、當年批准入會的會員或聯繫會員,在之後的年份內,其會費須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本會繳納。
第七章會籍管理
第十六條 會員和聯繫會員由本會頒發相應的會員證書。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合併、分立、註銷及變更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的,應及時函告本會。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的合併與分立,原會員資格由合併與分立後的單位到本會重新辦理單位會員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單位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單位會員,本會可採取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進行提醒和質詢,並視情節給予書面批評、通報批評,直至勸其退會。對嚴重違背本會章程和職業道德,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會員,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被本會除名的單位會員,本會註銷其單位會員資格。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可縮寫為:SECT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的精神組建,由本市從事為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的投資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全方位諮詢服務的有資質的工程諮詢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為跨部門、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為提高本市工程諮詢業在國內外的競爭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政府和社會三者之間的聯繫,促進本市工程諮詢行業和本市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依法獨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及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政府有關工程諮詢行業的法規和政策;
(二)推廣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規範,開展國際合作,推動行業的實力建設和人才培育;
(三)促進會員在工程諮詢工作中堅持獨立、科學、公正、可靠的原則,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努力提高工程諮詢質量,維護行業聲譽;
(四)研究和探討行業的發展方向、目標、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推動本市工程諮詢業的健康發展;
(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的委託,做好本市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個人資格等相關的行業管理工作,工程諮詢單位資格申報受理、合規性審查、專業評審及年檢等初審基礎工作,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資格初審、培訓和管理的基礎工作;
(六)開展全市工程諮詢單位信譽等級的評審、認定工作以及優秀工程諮詢成果獎的評選和推薦工作;
(七)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參考資料,並積極做好行業和協會的宣傳工作;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
(九)開展工程諮詢業務交流活動,學習和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理念、方法和管理經驗,舉辦業務培訓、專題講座和研究活動等;
(十)組織完成政府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行業調研、評比、培訓、標準制定、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接受有關單位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工作,遵守有關的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不以協會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工程諮詢的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後,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支持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報表、資料和有關變更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行規行約,有損行業形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採取警告、通告批評、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協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徵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推選和罷免會長和副會長,決定名譽會長的聘免;
(三)召開會員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懲戒措施;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聘免秘書長;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七)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徵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特殊情況下,可提請增補協會副會長,並提請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協會的有關業務活動;
(二)協助會長管理協會有關事務;
(三)在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受會長委派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為在編專職人員,人事分配和社會保障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管理和協調協會內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聘請專業會計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修改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協會秘書處落實具體修改事宜。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徵求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在提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的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故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 9月17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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