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農村能源行業協會成立於2011年8月,為本市從事農村能源建設、生產管理、科研設計、專用設備生產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81家,占行業企業的90%左右,具有較廣泛的行業覆蓋面和代表性。協會現有副會長單位5家,理事單位24家。
主要工作
協會以出版《行業簡報》,開通行業網站等形式,定期向會員單位發布農村能源行業建設、生產管理、科研設計、設備生產等方面的信息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務;開展經營決策、技術攻關和加強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特種工作崗位技術培訓;開展國內外信息、技術、人員交流與合作;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上海農村能源行業情況統計、上海農村能源行業單位管理工作的指導、開展對本市沼氣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驗收。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行業協會名稱:上海市農村能源行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Association of Rural Energy Industry,其縮寫為SAREI。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進行組建,是由本市從事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為促進農村能源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行業中發揮協調、諮詢、服務的作用,在國內外市場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促進上海農村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構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協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農村能源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 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的市場競爭力。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三)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機構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參與指導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及相關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參與制定本行業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推動上海農村能源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五)向國內外有關政府部門、機構和組織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六)制定並實施農村能源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七)組織開展技術諮詢,提供農村能源生產、開發利用、流通、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和經驗,組織開展農村能源行業專題性的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八)開展行業技術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九)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 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格考核、行業統計調查、科研課題、項目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十一)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科技推廣、技術培訓、中介諮詢服務、編輯出版、產品推薦、會展招商以及國內外信息、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同意;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支持並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兩年內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用和免職;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的任期四年,其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根據實際情況可特邀協會顧問等。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執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農業委員會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11年8月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