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工業企業節約能源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節能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包括市屬工業企業、區或者縣屬工業企業、鄉鎮工業企業),以及中央單位和其他省市在滬的工業企業,均應當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1萬噸以上(含1萬噸)的工業企業,應當有相應的節約能源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等。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3000噸以上(含3000噸)不足1萬噸的工業企業,應當有分管節約能源工作的部門,配備專職人員。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不足3000噸的工業企業,應當配備從事節約能源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四條 工業企業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實際消耗量為依據劃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長的企業,應當根據新的實際消耗量按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重新確定節約能源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的配備。
第六條 工業企業能源計量器具綜合配備率應當不低於90%。
能源消耗一級(進出廠)計量檢測率應當不低於95%,二級(車間)和三級(主要耗能班組或者機台設備)計量檢測率應當不低於90%。
能源計量器具要定期檢查、校驗,受檢率和合格率應當不低於95%。
工業企業燃料消耗一級計量檢測的可行性,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後報送市技術監督局認可。
第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按市統計局有關規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按時完成企業總能耗、產值能耗、能源消費彈性係數、產品綜合能耗(或者產品能耗)的統計分析,定期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報表。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1萬噸以上的企業,還應當按季度向市統計局和市經濟委員會報送《重點工業企業能源消耗表》。
第八條 工業企業中,凡年耗能達煤炭400噸,或者電力50萬度、或者燃料油200噸、或者煤氣30萬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標準煤達300噸的車間、班組和機台設備,必須建立定額考核制度。
第九條 工業企業因生產工藝的要求而必須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氣、液化石油氣等作為燃料,以及用電作為熱源的,應當按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十條 工業企業的熱能管理,應當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執行。
根據熱平衡測定分析,工業企業可利用的餘熱資源回收率,應當不低於50%。
第十一條 工業企業鍋爐的新增、擴容、轉讓和報廢應當按市能源領導小組(原市節約能源領導小組)、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工業、生活鍋爐設定、使用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二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監測、計量和控制儀表的配備,應當按市技術監督局《鏈條爐排工業鍋爐檢測與控制裝置配套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工業鍋爐的運行管理,應當按市技術監督局《上海市蒸汽鍋爐房運行管理規範》執行,評定等級應當不低於“良等爐”的標準。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的鍋爐水處理、熱力管道和供熱用熱設備的保溫、疏水閥的使用以及凝結水的回收,應當按市技術監督局《上海市工業企業供熱系統運行管理規範》執行,評定等級應當不低於“良”的標準。
第十五條 工業窯爐的用能管理,應當按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節能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評定等級應當不低於“二等爐”的標準。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電能管理,應當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執行。
電加熱設備效率和企業受電端至用電設備的線路損耗率應當達到規定指標。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用電計畫,按所分配的用電指標、用電時間和用電負荷率組織生產。企業日負荷率應當不低於規定的指標。
第十八條 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工業企業以及所屬生產點,因生產需要而進行擴建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經濟委員會審定。
凡新建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工業企業或者生產點,還須經市經濟委員會批准。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凡有條件的應當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聯合供汽等集中供熱形式。
實行聯合供汽的企業,應當按市能源領導小組、市經濟委員會《關於聯合供汽的試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已經實現集中供熱的地區,供熱單位應當經濟合理地向周圍的工業企業增加供熱量和擴大供熱範圍。
新開發工業區必須制訂集中供熱規劃,並由主管部門如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年耗各種燃料折合標準煤3000噸以上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熱平衡的測定分析。
年耗電500萬度以上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電平衡的測定分析。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1萬噸以上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熱平衡、電平衡、能平衡的測定分析。
第二十二條 工業企業凡有使用國家經濟委員會、機械工業部已經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的,應當制訂更新計畫,落實資金,嚴格按計畫進度完成設備更新。
工業企業應當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已經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生產鐵合金、電石、燒鹼、甲醇、合成氨等高能耗產品的工業企業,應當按市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組織生產,未經批准不得超計畫生產。
第二十四條 設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節約能源技術標準或者管理規範進行設計,選用節約能源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新建工廠、車間、生產裝置或者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用能合理性以及節約能源措施,以確保達到先進的生產工序能耗和產品能耗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經濟委員會指定上海市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為本市能源利用監測單位,負責全市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25萬噸以上的行業,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對所屬工業企業進行能源利用監測。
第二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能源利用監測工作,應當按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工業企業能源利用監測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節能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的工業企業,由市節約能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節能暫行規定》造成重大浪費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市節約能源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工業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節能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制訂本行業內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