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重點課程建設包括“市教委重點課程”和“校重點課程”。 第五條市教委重點課程和校重點課程的建設是各高校對課程進行分層次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建設周期一般為兩年。


(2005年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屬普通高等學校課程建設工作,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屬普通高等學校重點課程建設包括“市教委重點課程”和“校重點課程”。重點課程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根據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培養的要求和上海市屬普通高校(以下簡稱“市屬高校”)的學科、專業發展實際情況,按照“擇優扶植、以點帶面、分步推進”的建設原則,有計畫地組織市屬高校對一批有一定基礎水平和特色的課程進行重點建設,加強分類指導,建立評價激勵機制,鼓勵高校開展課程教學改革,進一步提高高校的教學質量。
第三條高等學校課程及其相應的教學環節是教學工作的核心內容。課程質量是一個學校師資隊伍水平、教學過程、學生質量等方面的綜合反映。因此,課程建設是高等學校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各市屬高校應按照市教委的統一部署,以精品課程的建設要求為目標,有計畫、有組織、有步驟地建設市教委重點課程,使市教委重點課程在學校的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中發揮示範作用,切實提高學校的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四條各市屬高校在校重點課程建設的基礎上,擇優建設一批市教委重點課程,通過建設,形成一批在全市或全國同類高校中能達到先進水平的課程。
五條市教委重點課程和校重點課程的建設是各高校對課程進行分層次建設的重要內容。各高校應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人才培養規律,加強投入,嚴格管理,規範運作,務求實效。

第二章 建設內容和建設目標

第六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建設要按照“基礎紮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富有創新精神”的人才培養要求,在注重課程內容的科學性、專業性、系統性的同時,要充分體現理論聯繫實際和傳承與創新並重的原則,體現學以致用、以人為本的現代教育理念。
第七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建設內容包括:
(一)教育思想、教育觀念的更新;
(二)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三)教材、教學資料和實驗、實習條件的建設;
(四)師資結構的合理化和師資水平的提高;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第八條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的目標是:通過建設,在上海市範圍內形成一批在本學科教學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上海市乃至全國能達到同類課程先進水平的課程,以支撐上海高質量的本科教育。

第三章 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與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教委重點課程採用年度申報立項制。
第十條申報市教委重點課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校精品課程或校重點建設課程;
(二)有一定建設基礎、學生受益面較廣的公共課、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特色課程;
(三)有與本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相適應的完整規範的教學大綱;
(四)有一支教學水平較高,年齡、學歷、職稱結構合理,富有敬業精神和創新能力的師資梯隊,課程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有長遠的師資隊伍建設規劃;
(五)有一套完整的、有特色的和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教學參考資料,實驗課程要具備良好的實驗條件和較高的設備使用率;
(六)有科學合理的教學方法和豐富多樣的教學手段;
(七)有一套科學的考核指標;
(八)教學效果好,教學研究有成果,近三年有一定數量的教師獲得校級或校級以上優秀教學獎(含優秀教師、優秀教學獎、青年教師講課比賽獎等)。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和上海市高校計算機等級考試的通過率高於市內同類院校的平均通過率。有充分的依據說明該門課程教學理念先進,教改活躍,具有成為在市內或國內處於先進水平的基礎條件;
(九)凡已被評為國家精品課程的課程,在其有效期內不再被接受市教委重點課程。
第十一條市教委綜合市屬各高校的在校生規模、專業數以及校重點課程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各校申報市重點課程的名額,並於每年六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條各校根據市教委的統一要求,組織評議,把符合市教委重點課程要求的課程建設項目向市教委申報。申報時,須填寫《上海市教委重點課程申報表》並提供相關附屬檔案。各高校應保證上報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市教委高等教育處依據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基本條件,負責對各校申報的市教委重點課程進行初審。
第十四條市教委在聘請有關專家對經過初審符合條件的課程進行評估的基礎上,審核確定市教委重點課程立項名單並向全市高校公布。
第十五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建設周期一般為兩年。對重點課程的考核分為:一年後中期檢查,兩年後驗收。
第十六條課程中期檢查和驗收由所在高校負責進行,有關高校應將組織檢查、驗收的方案和結果及時報市教委備案。市教委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對中期檢查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質量不達標的課程,市教委將視情形給予該課程限期整改或取消重點建設的決定。
第十七條各校承擔課程建設申報和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門為教務處,教務處應加強對課程建設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和協調,並協助市教委做好項目的驗收工作。財務、設備、圖書等有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保證各校按計畫完成課程建設任務。
第十八條為鼓勵教師參加課程建設工作的積極性,確保課程建設工作順利進行,各高校應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將課程建設工作量適當計入教師教學工作量。
第十九條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課程建設任務,並在本市有關高校積極推廣經驗的重點課程,在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和市精品課程評選中應予以優先推薦;對建設重點課程作出重要貢獻,成績突出的教師,各校在職務評聘中,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對於在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工作中表現突出,對人才培養有重大貢獻的高校,市教委將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於重點課程建設工作不力的高校,市教委將限制或取消其再次申報市教委重點課程的資格。

第四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重點課程資金來源為各高校的上海市財政經常性教育經費撥款。各高校應設立課程建設專項資金,將市教委批准的重點課程項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切實保證市教委重點課程和校重點課程的建設。各高校應保證每年投入課程建設的經費持續增長,重點課程建設資金的撥付和管理按國家財政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的建設經費,文科課程一般不低於3萬元,理工科課程一般不低於5萬元。
第二十三條為確保市教委重點課程建設經費的投入績效,經費核撥應事先編制用款計畫,每次核撥金額由各校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自定。
第二十四條市教委重點課程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使用的範圍包括課程從立項到驗收所發生的有關建設費和業務費。課程經費不得用於基建、投資、捐贈、經營及其他福利性支出。課程經費納入市教委專項經費管理渠道。
第二十五條對於通過驗收,評價較高,對人才培養有突出貢獻的市教委重點課程,經學校審核,市教委備案後,學校對課程完成人應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各高校可根據本辦法自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非市屬高校重點課程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教委1996年9月頒發的《上海市屬普通高等學校課程建設實施管理辦法》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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