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報關協會

上海市報關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非贏利行業組織。 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上海市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稱為SHANGHA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英譯縮寫為SCBA。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堅持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把服務作為協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協會將始終堅持突出“六項服務”,竭誠為會員單位提供“通關服務、幫困服務、諮詢服務、培訓服務、信息服務、維權服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監督指導、溝通協調、行業自律、培訓輔導、諮詢解答、交流合作及創辦實體等。

協會採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共存的混合會員制。凡經批准並在上海海關註冊的從事報關或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相關個人,經自願申請,承認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協會成立於1999年2月,是全國第一個地方性報關行業協會,現有團體會員448家。協會成立六年多來,堅持為會員服務,熱情為會員提供海關法律援助;努力為會員辦實事,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在通關實踐中的疑難問題;協會網站於2004年2月正式開通,並編髮《報關協會通訊》,及時、準確地向會員提供通關方面大量的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有關信息,並進行國際間的交流合作。

協會於2004年9月29號進行換屆選舉。經上海海關推薦,海關總署批准,原任上海海關副關長金玉根同志擔任第二屆上海市報關協會會長。上海市人大副主任朱曉明、上海市外經貿委主任及上海海關關長受聘擔任上海市報關協會第二屆名譽會長。海關總署駐上海特派辦主任、上海市口岸辦主任、上海市稅務局、工商局、社團管理局、檢驗檢疫局等13位局級領導擔任協會高級顧問。上海海關34位職能及現場業務部門關、處長,受聘擔任顧問。

協會內設三個部,即綜合部、行業部、培訓部,各部在秘書長統籌下開展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上海市報關協會章程

(2008年11月20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上海市報關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簡稱SCBA)。辦公地址:上海市長陽路235號四樓407至410室,郵政編碼200082。

第三條 協會是經在海關註冊從事報關業務的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和報關企業,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具法人資格的地區專業性組織,其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海關。

第四條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對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倡導“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依法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地區報關企業的管理;規範報關行為,改善、維護報關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地區報關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執業精神是:誠信、自律、合作、奮進。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指導、支持會員依法報關;調研、協調、規範報關行業行為;業務培訓、諮詢。

(一)代表會員協調與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企業間的工作關係;反映會員的訴求,協調解決通關作業中發生的問題;

(二)提供通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及時向會員提供通關信息;搭建海關與企業溝通平台,組織相關業務研討;

(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協助政府部門對報關企業和報關員進行管理;

(四)制定自律規則,規範報關行為,制止非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五)開展報關市場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服務,為會員需求提供相關信息;

(六)組織報關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報關人員的資格考前培訓,考試

(七)開展會員企業誠信、自律評比,對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八)開展與其他地方性報關協會的交流協作;

(九)開展與國外(境外)報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海關、中國報關協會和相關團體委託的工作;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度。

第八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加入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和報關企業;

(二)相關社會團體;

(三)相關單位;

(四)報關企業負責人及資深報關員;

(五)其他具有相關業務知識,熱心報關事業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入會需本會會員介紹及所在單位推薦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要求協調解決與通關相關的問題;

(四)優先獲得協會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照報關專業規範開展業務;

(三)服從協會的協調和管理;

(四)維護報關企業的權益和信譽,如實向協會反映情況;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規定經批評教育無效的;

(二)嚴重損害行業利益和聲譽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規定,觸犯國家法律的。

會員對協會的處分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擇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所有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也可以通過代表大會書面形式表決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情況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每四年改選一次,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執行情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訂企業及內部管理制度;

(九)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

(十)決定表彰和獎勵;

(十一)決定處分或開除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除第二項以外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會議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須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的法人代表、總裁或總經理(其中之一),為本會的當然理事、常務理事或副會長。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協會有關會議時,應委託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代其出席,受委託人的言行代表委託人,並對委託人和協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熟悉報關業務,了解報關企業;

(三)熱心為會員單位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六)未受過刑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會長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68周歲,如超過年限留任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人代表。

協會法人代表不能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設各部門、代表機構和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內設各部門、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內設各部門、代表機構、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對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對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會費標準,即會員、理事、常務理事、會長或副會長單位的會費實施區別對待原則。具體標準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僅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對會員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一切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相關規定,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尊重捐贈、資助人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從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制訂及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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