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上海市四川商會(前身為四川省在滬企業協會),成立於2007年2月5日,是由川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四川省駐滬各類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現有會員350餘家,遍布上海市各區(縣),行業涉及以及能源化工、房地產、建築、物流、現代農業、商貿、餐飲等各產業,湧現出東方希望、明泉、裕都、遠成等一大批社會知名企業。商會自成立以來,堅持“服務、促進、提高”的辦會宗旨,以廣交朋友、搭建平台、擴大交流、共謀發展為主線,以發揮服務功能、擴大社會影響、促進經貿合作為抓手,依託四川、立足上海、積極融入長三角,為傳承和傳播巴蜀文化、凝聚鄉音鄉情、培育川商品牌、發展川商經濟、促進川滬兩地交流合作做出了積極貢獻,贏得了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商會按會員企業所屬區域分成立東、西、南、北、中心5個片區(分會),並成立了女企業家聯誼會、法律服務中心和高爾夫球隊、車友會等會內組織。積極開展主題鮮明、內容活潑、形式多樣的各類商務交流、文化休閒和交友聯誼活動,通過活動凝聚鄉情、匯聚鄉情、溝通信息、推動合作、擴大影響。每年商會均舉辦迎新春川滬友人聯誼晚會,並創立了《川風堂》系列沙龍活動,凸顯了巴蜀文化的特有魅力,增強了商會的文化軟實力。
商會積極開展對外宣傳和聯繫交流,同閘北區、川沙新鎮、五角場鎮、泥城鎮、彭浦新村街道等政府機構建立了友好協作關係,同在上海各異地商會、行業協會,以及韓國、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土耳其等國家商協會經常性地互動交流,並多次組團赴美國等地商務考察。為充分整合長三角地區川商企業的資源,牽頭髮起了由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等四省一市組成的泛“長三角”四川商會聯盟。
商會積極開展文化傳播和新聞宣傳工作,建立了網站和簡訊服務平台,每月定期出版內刊《川滬信息》,並出版發行高端商務雜誌《上海川商》,發行量達到1萬冊以上,投放點遍布上海陸家嘴、虹橋、徐家匯等各大商圈和四川航空公司頭等艙,充分打造了上海川商品牌!
2011年12月20日,上海市四川商會召開換屆大會舉行了成立五周年慶典,選舉產生了年富力強、務實有為的新一屆的理事會和商會領導班子。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站在新起點上的上海市四川商會將不斷總結經驗、匯聚力量、開拓進取,以全新的面貌同您攜手,共謀新的發展,共創新的輝煌!
商會章程
上海市四川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四川商會,又名四川省在滬企業協會,英文名稱:The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S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川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四川省駐滬各類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熱心公益;加強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川籍企業的發展;加強與上海市、其它各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繫與合作,著力促進川滬兩地經濟共同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繁榮川滬經濟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協調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虹口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舉辦經濟、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法律、管理等方面講座;組織會員參加各類經貿洽淡會和商務考察活動;
(二)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落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之間的了解,促進會員之間的協作;加強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各經濟組織、在滬商(協)會和境外駐滬商會、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為川滬經濟發展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組織信息交流,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引導會員強強聯合、以強帶弱,促進會員合作、互惠互利,不斷提升商會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五)編印商會《川滬信息》內刊資料,精心辦好《上海川商》文化形象雜誌,管理運作商會網站,及時為會員提供資訊服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信息溝通、合作交流、諮詢服務、企業培訓;組織各類展銷展示會、經貿洽談會和學習考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進川滬合作。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充分發揮片區工作模式的積極作用,鞏固商會工作基礎;
(三)秉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履行會員職責;
(四)四川籍人士以及在四川出生、工作或生活過的非四川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四川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部徵求片區意見、進行考察,秘書長審核;
(三)會長或執行會長批准;
(四)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技術、科研、協作等項目和信息資料及其它服務的權利;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或執行會長批准,先行終止會員資格,由常務理事會備案,予以勸其退會或除名。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受到國家司法機關懲處的,予以自動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 制定會費標準;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需經下一屆會員大會確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審議通過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確定需要提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的各項議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增補常務理事,需經下一屆理事會確認;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人選根據工作需要,按社會代表性、影響力和知名度,以及熱心商會工作等條件在會員中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簽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代表會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商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指導秘書處工作;
(四)代表商會出席重大活動,簽署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外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認真貫徹落實會長會議、理事會議決定的重大活動事項;
(三)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認真抓好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抓好隊伍建設和黨建工作;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報請會長或執行會長批准;
(八)向會長、執行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並抄報省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興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要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0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商會領導
名譽會長:陳次昌 李成平 劉永行會長:王雲
執行會長:鍾映松
常務副會長:胡玉林 餘輝 張鈞 龔一平 石明德 黃遠成 蒲小川 張同貴 李美霖
副會長:王正洋 曹 挺 王 冰 侯 雲 王 輝 趙春陽 方 峻 李文彬 劉 陽 凌發全 鍾 濤 陳香伊 聶建明 劉太鴻 李曉寧 應 臻 周家豪 劉春雷 王 萍 周 青 薛春林 譙毅 譙春林 侯武君 陳恆財 鄒川 楊政 李雪輝 李昶燁 吳昊 劉光基 劉莎 任濤 鄧光耀 董平 張東 張輪大 段冰 夏立新 童曉宇 詹復成
常務理事:陳昌民 韋小寶 丁建宏 王 鋼 蒲 剛 鄧厚兵 朱國齊 彭建輝 王輝北 呂德鰲 李 毅 唐 光 羅 寧 王安輝 蔡應剛 楊衛 李國均 李藝靈 張剛 付光華 馬嘉鴻 陳建中 李強 秦勇 吳曉宏
理事:李艷 李 明 楊才碧 楊明勇 王浩楠 胡良勇 蔣曉東 劉克林 陳泉宇 林坤明 馬 堃 路遙 鄭東明 彭蓉商 張 勇 黃 俊 劉楊金 王瑾琨 蘇 華 趙文海 張 洋 邱永正 何炯成 譙治明 馬 菲 梁 榮 漆春華 焦忠敏 黃名山 陳靜 邱輝 李力剛 李波 李燦 李紅 李偉 陽周 劉驪 孔祥明 顧立群 江洪海
秘書長:周國平
入會須知
上海市四川商會由原來的四川省在滬企業協會發展而來,是由川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及四川省駐滬各類組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指導。商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名譽會員(原則上以川籍在滬專家為主)。企業會員包括:會長單位、執行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及普通會員單位,並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一、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四川籍人士以及在四川出生、工作或生活過的非四川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四川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可申請入會;
2. 川籍在滬發展,並在相關行業中有一定影響、有威望的人員申請加入商會成為名譽會員;
3.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業自律公約;
4. 按時交納會費。
二、入會程式:
1. 申請入會單位及個人按要求填寫《上海市四川商會會員入會申請表》、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材料快遞至商會秘書處(附免冠近照一張);
2. 商會秘書處在收到申請後,呈交秘書長審批,秘書處按照會員入會條件進行審批,當月底作出是否接納其為企業會員或名譽會員的決定;
3. 首次申請加入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企業須經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 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調整在商會所擔任的職務;
5. 由秘書處向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發《入會通知書》並交納當年會費;
6. 按照入會條件,通過入會程式,履行會員義務的申請者即正式成為商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