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研究起草實施意見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促進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和推動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管理服務和生活待遇等的落實;負責本區人才引進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職業資格制度和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人才服務全國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次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及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
五、實施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人事、勞動關係協調政策,完善相關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措施;完善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措施,牽頭推進深化專業技術人員評價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境)外智力、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並會同相關部門實施政府獎勵、表彰和區級機關績效考核工作,實施公務員獎懲政策和考核工作;承辦以區政府名義任免的人員任免手續;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本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完善本區公務員交流制度,指導和組織實施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組織本區公務員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落實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政策,組織實施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本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相關政策。
十二、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
十三、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組織人事科
・ 法規法制科
・ 就業與人力資源開發科
・ 公務員管理科(幹部科)
・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關係科)
・ 工資福利科
・ 社會保障(險)科
・ 勞動關係科(信訪室)
・ 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科
・ 調解仲裁管理科
・ 醫療保險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