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人事局
文 號:滬科合(2006)第003號
發布日期:2006-2-17
執行日期:2006-2-17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的實施,對於鼓勵在滬博士後研究人員積極開展科研工作,推進國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做出了積極貢獻,為把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工作做得更好,現將修訂的《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本市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特長和聰明才智,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順利開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上海市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條 設立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旨在鼓勵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有科研潛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輕優秀人員,以項目資助扶持的方式,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以使其順利地開展科研工作,並鼓勵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繼續為上海的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二章 資助類別、條件及程式
第四條 上海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設面上項目(A類)和重點項目(B類)兩類。面上項目(A類)面向本市所有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項目(B類)面向本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所有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品學兼優;
2、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強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
3、已正式辦理進站手續並在站工作;
4、選題範圍符合國家和本市科技攻關、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性研究的重點發展領域及方向,緊密結合上海的經濟與科技發展重點,所研究課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套用價值。
第六條 申請者均需填寫《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項目申請表》。
第七條 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統一受理有關申請,並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對申請對象和科研項目作初步篩選。
第八條 經過初步篩選的申請者及其科研項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組織專家進行評議,提出資助名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審定後發布。
第三章 經費及用途
第九條 面上項目(A類)資助經費為每個項目4萬元人民幣。其中,市科委出資2萬元,資助對象所在單位配套2萬元,經費一次性下撥。重點項目(B類)資助經費為每個項目16萬元人民幣。其中,市科委出資8萬元,資助對象所在單位配套8萬元,經費按契約約定下撥。
第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所獲得的項目資助經費,可用於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參加有關學術會議等;對於各方面表現突出、生活確有困難的博士後,設站單位酌情適當提取部分經費用於其生活補貼,提取額度最高不超過資助經費的20%.
第十一條 項目獲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項目資助經費的自主權,出站後留在上海工作的,允許將未用完的部分帶到工作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申請者如同時申請到全國博士後科學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由其本人從中選取一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列入資助計畫的博士後,由所在單位加強資助項目的管理,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其科研項目實施進度進行檢查和跟蹤。
第十四條 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共同對資助經費的使用情況及設站單位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統一監督和檢查。對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不當的將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獲得者要及時向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決算表。
第十六條 凡獲得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資助完成的科研課題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發表學術論文,均應標註“上海市博士後科研資助計畫資助”(Sponsoredby Shanghai Postdoctoral Scientific Program)的字樣。
第十七條 對於資助對象中的優秀博士後,市人事局給予表彰和獎勵;出站後留滬工作的優秀博士後,市科委、市人事局將優先考慮納入上海市有關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並推薦其承擔國家和地方的各級科研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市科委和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