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

上海市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是為了吸取國際創意設計發展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上海廣大設計師的專業力量,快速、有效推進上海創意設計事業的發展成立的。

基本信息

一、成立背景

上海市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的初步構想產生於四年前。四年中,我們以多種方式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和分析。在世界範圍內,德國一直致力於將創意設計融於各項工作之本,英國以創意設計主導產業發展,北歐各國把創意設計立為生活工作中的主要元素,日本運用創意設計使國家產業獲得迅速成長,韓國將創意設計作為經濟成長中的主要助推劑,這些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們深思和借鑑。尤其是上海要建設國際特大型都市,實現產業經濟帶的轉型,打造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這些大文化大繁榮的都市發展內容,都需要集聚廣大創意設計師的力量,主導性地來打造“設計之都”的各項內容。
目前,上海在海派文化深厚根基的作用下,自然地形成各個領域的區域設計風格,在平面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工業設計、服裝和時尚設計、廣告設計、會展設計、建築設計等方面,匯集形成一百多萬人就業的眾多領域,有兩萬多人的設計師隊伍在推進都市創意設計事業的發展。
為了吸取國際創意設計發展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上海廣大設計師的專業力量,快速、有效推進上海創意設計事業的發展,有必要形成一個能覆蓋各個設計領域,展開跨界交流合作和國際對口交流,形成廣泛專業服務的創意設計師協會。今年,恰逢上海正式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授“設計之都”的稱號,成為繼德國柏林、英國愛丁堡、法國里昂、日本名古屋和神戶、中國深圳之後,第七個以設計為主題頒授的創意城市。可以預期,在“十二五”期間,乃至今後更長時間,創意設計必將滲透於上海的各行各業,成為上海新一輪發展的動力。因此,成立上海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在當下實屬眾望所歸。

二、主要工作

上海市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將以推進上海創意設計事業為中心,團結、凝聚廣大創意設計工作者,努力在以下兩大方面展開工作:
(一)服務會員
1、交流平台——通過現代有效方式搭建交流平台,有助於廣大會員在這個平台上展現自我和發布專業信息;
2、學術研討——積極聯絡和組織國內外學術團體和大師,設定階段性的學術主題展開研討,舉辦專業論壇,提高會員的國際眼光和學術研究能力。
3、設計比賽——積極策劃和組織國內外設計師展開主題設計比賽,並同時舉辦專業展覽,在促進設計作品廣泛交流的基礎上,推進專業設計知識的社會普及,傳播現代設計文化藝術。
4、推介新人——關注社會發展,積極推介創意設計領域的新人、新作,策劃組織專題展覽或成果推介活動,促進創意設計先鋒的發展。
5、維權保護——與社會相關職能部門協作,積極維護會員創意設計智慧財產權,保護其合法利益,促進設計成果在社會現實中獲得應有價值的認可。
6、成果轉讓——積極探索和建立創意設計成果向社會企業轉讓的通道與方式,在扶持企業創新發展的同時,努力實現每一設計成果的社會最大價值。
(二)服務社會
1、企業諮詢——針對成長型中小企業,從創意設計的有效工作上給予扶植和支持,根據企業創意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可發展前途,組織力量採用多種方式輸入創新動能,推進企業快速和健康發展。
2、政府智囊——針對社會發展趨勢,超前研究創意設計對社會的影響力和作用力;積極參與和承擔政府部門的課題研究項目,為政府提供創意設計事業推進工作的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協會專家智庫作用,為政府制訂相關政策和措施貢獻專業智慧。
3、項目攻關——時刻關注社會發展和行業動態,把握時機,設立具有價值潛力的項目,或選擇社會和企業設立的項目,組織團隊展開項目改關,以協會的專業研究開發力服務於社會。
4、項目論證——充分發揮協會專家人才智庫的作用,接受和承擔社會與企業的委託進行項目論證。
5、培訓人才——發揮協會專業人才集聚的優勢,面向協會會員、面向企業員工、面向社會公眾,組織專家分層級展開相應的專業與普及性培訓,在傳播創意設計思想和表現技巧的同時,豐富和提高全社會創意設計的知識與素養。
6、國際合作——對接國內外學術團體,積極探索多種有效的專業合作方式和內容,引進並輸出積極向上的創意設計思想、觀念、方法、作品、設計師,推進上海創意設計在國內外的影響力。

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創意設計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Designers Association,縮寫SH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各項藝術設計的專家、技術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設計事業的健康發展,聯合和加強設計工作者的整體力量,促進藝術設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內外競爭中的積極作用,維護藝術設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靜安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藝術設計的創作與學術交流活動,開展評論、評獎工作,加強對藝術設計工作者的管理;
(二)提供藝術設計信息,編輯出版相關藝術設計的刊物,做好藝術設計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做好為藝術設計工作者的服務、協調工作,做好協會與設計工作者、協會與客戶之間的服務協調工作,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四)建立協會的信息網路,發布協會的活動信息,協助推薦協會藝術設計人才;
(五)組織開展相關的聯誼活動,維護藝術設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藝術設計創作,學術交流,評論、評獎,提供信息,業務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出版書刊,推薦人才,維護權益,聯誼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由本會兩名以上會員推薦;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專業設計工作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者;積極參加市級單位舉辦的各項展覽,有作品在市級單位舉辦的專業展覽中展出2次以上(含2次)者;從事藝術設計理論、教育、設計、組織(管理)等工作一年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榮譽類會員除外):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主席團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主席團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 制定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主席不能召集,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主席團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主席團成員,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主席團成員會議補選,但補選的主席團成員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議確認。補選的主席團成員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主席團成員會議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會議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成員會議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主席團成員會議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議或主席團成員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的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主席和理事會成員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議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上海市文化發展基金會;
(二)捐贈給其他藝術設計類基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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