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

《上海市出租汽車小客車車輛規定》是上海市為加強出租汽車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適應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頒布的檔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出租汽車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適應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除租賃和特準車輛外的出租汽車小客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車輛)管理。

第三條新投入營運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車車輛必須是新車。

第四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節能、舒適的要求。

從事全市性經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為三廂四門型,軸距不低於2600mm,乘坐室前後靠背前基點距不低於900mm,行李廂容積不小於400L。出租汽車車輛的尾氣排放應當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標準,並配備有防抱死制動系統(ABS)。

從事區域性經營的出租汽車車輛要求由各區縣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

出租汽車車輛的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技術要求》及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標準。

第五條出租汽車車輛的車身顏色為鑲拼色。車身下半部顏色統一為鑽石銀灰色,上半部顏色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統一安排。出租汽車數量在1000輛以上的經營企業可以選擇指定顏色中的一種,作為本企業車輛的色標。

第六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防劫車設施。對防劫車設施的生產、安裝和使用,市運管處應當加強監督。

第七條出租汽車車輛可以安裝符合規定的液化氣燃料裝置,具體安裝推進計畫由市運管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租汽車車輛行李廂內應當用適當的材料將該裝置與其他空間隔離。

第八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統一規範的有固定支架的頂燈,頂燈的式樣、顏色、材料由市運管處負責監製。

第九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可由駕駛員操縱的右後門開、關裝置和行李廂開啟裝置,其功能及技術要求由市運管處按規定監製。

第十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車載智慧型系統,車載智慧型系統應當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車車載智慧型系統基本技術要求(試行)》,並按規定與出租汽車行業信息服務平台進行聯網、傳輸信息及其他功能使用等。

新投入營運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在營運前安裝車載智慧型系統;已投入營運的車輛應當按規定計畫安排安裝車載智慧型系統。市運管處應當對車載信息系統的安裝、聯網、使用加強監督。

第十一條在出租汽車車輛儀錶板的指定位置安裝符合市交通局和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確認的計價器及服務卡插座。

在出租汽車車輛儀錶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裝符合規定的“空車”標誌燈。

第十二條出租汽車車輛後視鏡的反面處應當放置出租汽車中、高星級駕駛員的星級標誌牌。

第十三條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衛生標準的塑制內飾頂板和前座位後背下半部的塑制護套;使用白色布質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腳墊。

第十四條在出租汽車車輛上發布的商業廣告應當整潔美觀,不得影響車輛的服務設施和服務功能。

下列位置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一)前擋風玻璃;

(二)儀錶板;

(三)防劫車設施;

(四)除右前座位頭枕後背部外的所有座位及頭枕;

(五)服務設施及標誌;

(六)車廂後擱板;

(七)車廂內壁(含車身玻璃、車頂、踏腳墊);

(八)車體(除前車門兩側企業叫車電話及後車窗不高於15厘米條幅廣告外)。

前款所稱的商業廣告包括產品廣告、企業形象廣告等。

第十五條出租汽車車輛自取得營運證件之日起,5年以內為準予營運期限,超過期限的車輛應當更新。到期後如車輛技術狀況符合有關規定,經市運管處認可的機構評定同意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十六條上海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有關企業對出租汽車車輛的採購統一進行招投標。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市運管處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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