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滬建建(94)第0458號
關於批准《園林植物保護技術規程》和《假山疊石工程施工規程》的批覆
上海市工程建設標準化辦公室:
滬標(94)第20號文《請審批<園林植物保護技術規程>和<假山疊石工程施工規程>為市標的報告》收悉。經審查,同意批准上述兩項規程為市標。統一編號:《園林植物保護技術規程》為 DBJ08—35—94,《假山疊石工程施工規程》為DBJ08—211—94。 上述兩項規程自1994年9月1日起實行。
特此批覆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六月五日
編制說明
假山疊石與園林建築綠化、溪流水池等結合,可組成不同的園景,是表現園林景觀的一種造景手段。
當前,上海的假山疊石,由於沒有施工規程,隨意亂堆亂疊的情況時而發生,施工管理混亂,影響到假山疊石施工質量和安全。有的失去藝術效果,成為一堆石;有的危岩跌落,發生安全事故,對遊人生命構成威脅。為確保假山疊石工程質量、安全,使施工單位有明確的施工依據,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設(92)第437號通知,由上海市園林管理局負責本規程的編制工作。編制組在總結多年的假山疊石施工實踐經驗基礎上編寫成稿後,經廣泛徵求意見,又組織市有關專家審查,修改定稿。本規程編制的主要內容有:編制的目的、適用範圍施工依據、施工程式、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要求、假山工程驗收等。本規程編寫尚屬首次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補充修改意見,請寄至皋蘭路2號甲上海市園林管理局科技處,郵編200020以便今後修改參照。
上海市園林管理局
詳細規程
總 則1.0.1 為了加強本市假山疊石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本市區、縣、公共綠地、專用綠地、風景名勝區、庭院及室內假山疊石工程。
1.0.3 假山疊石工程是指採用自然山石進行堆疊而成的假山、溪流、水池、花壇、立峰等工程。不包括塑山(塑石)工程。
1.0.4 施工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制訂假山疊石工程的施工現場操作工藝流程,加強假山工培訓和技術考核,努力提高職工施工技術素質。施工人員應具有假山疊石等級證書,無證書的施工人員不得主持假山疊石工程。
2.0.1 凡列為假山疊石的工程施工應向有關部門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各項手續。
2.0.2 綜合工程中的假山疊石工程,應在主體工程、地下管線等完成後,方可進行施工。
2.0.3 大、中型假山工程必須根據本規程制訂施工組織設計。
2.0.4 假山疊石工程中的基礎部份,應與土建相關的施工規程相符合。
3.1 施工依據
3.1.1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設計單位設計的假山疊石工程主要設計工程圖,嚴禁無圖施工。
3.1.2 假山疊石工程應根據設計施工圖現場核對其平面位置及標高。如有不符,應由設計單位作變更設計。
3.2 假山石質量要求
3.2.1 假山疊石工程常用的自然山石,如太湖石、黃石、英石、斧劈石、石筍石及其他各類山石的塊面、大小、色澤應符合設計要求。
3.2.2 孤賞石、峰石的造型和恣態,必須達到設計構思和藝術要求。
3.2.3 選用的假山石必須堅實、無損傷、無裂痕,表面無剝落。
3.3 假山石運輸
3.3.1 假山石在裝運過程中,應輕裝、輕卸。
3.3.2 特殊用途的假山石,如孤賞石、峰石、斧劈石、石筍等。要輕吊、輕卸;在運輸時,套用草包、草繩綁紮,防止損壞。
3.3.3 假山石運到施工現場後,應進行檢查,凡有損傷或裂縫的假山石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3. 4 假山石選石
3.4.1 施工前,應進行選石;對山石的質地、紋理、石色按同類集中的原則進行清理、挑選、堆放,不宜混用。
3.5 假山石清洗
3.5.1施工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假山石進行清洗,除去山石表面積土、塵埃和雜物。
4.1 放 樣
4.1.1 施工放樣按設計平面圖,經覆核後,方可施工。
4.2基礎施工
4.2.1 根據放樣位置進行基礎開挖,開挖應至設計深度。如遇流砂、疏鬆層、暗浜或異物等,應由設計單位作變更設計後,方可繼續施工。基礎表面應低於近旁土面或路面。
4.3 假山疊石
4.3.1 應在基礎範圍內作山體輪廊放樣,然後進行山石起腳。
4.3.2 假山堆置後,其山勢應達到設計圖和設計說明的要求,具有整體感。應注重石色、紋理一致,形體自然、完整。
4.3.3 假山山洞必須按設計圖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響遊人安全。洞內應注意採光,不得積水。
4.3.4 假山的登山道走向符合圖紙,登道踏步面石鋪設平整牢固,台階高度適宜。不得有任何山石伸人登山道或道路的寬度內。
4.3.5 假山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身的形式應達到設計規定。
4.3.6 溪流花駁疊石,應體現溪流的自然特性,汀步安置應穩固,面石平整。
4.3.7 水池及池岸花駁、花壇邊的疊石,造型應體現自然平整,山石紋理或折皺處理要和諧、協調。路旁以山石堆疊的花壇邊其側面及頂面應基本平整。
4.3.8 孤賞石、峰石宜形態完美,具有觀賞價值。安置時應注意面掌的方向,施工時必須注意重心,確保穩固。
4.3.9 疊石工程必須按照設計圖施工,壁石與地面銜接處應澆搗混凝土粘合,牆面上的壁石必須穩固,其厚度及體量應嚴格控制,並對壁石採用予埋鐵件進行鉤、托等多種技術方法施工。
4.3.10 散置的山石應根據設計意圖,不得隨意堆置。所有散置山石,必須安置穩固。
4.3.11 假山疊石施工,應有一定數量的種植穴,留有出水口。
4.3.12 假山石的搭接應以山石本身的相互嵌合為主,各縫隙應按設計所指定的砂漿或混凝土標號在施工中使堆疊與填塞澆搗交叉進行。
4.4 假山疊石勾縫
4.4.1 假山疊石整體完成後,塊石之間套用高標號水泥砂漿填、塞、嵌,再進行勾縫,縫寬宜2~3mm,並達到平整。勾縫材料應與石料顏色相近。
5.0.1 假山堆疊及峰石的堆置,必須根據施工現場條件,配備起吊設備,搭建腳手架。
5.0.2 對假山工地施工人員,應進行施工安全教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5.0.3 如遇颱風、下雨、下雪天氣,應停止假山疊石露天施工操作。
6.0.1 工程驗收應遵照本規程的各項規定辦理。
6.0.2 每批運到工地的假山石料,應在施工前由施工人員現場驗收。
6.0.3 下列各項工序應進行中間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6.0.3.1 假山、立峰、水池、石筍、花壇、溪流等的定點,放樣。
6.0.3.2 假山、水池、溪流的基槽及基礎。
6.0.4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檔案:
6.0.4.1 中間驗收各類資料。
6.0.4.2 施工圖及修改補充說明,大中型假山的施工組織設計。
6.0.4.3 竣工圖
6.0.4.4 土建、綠化、假山疊石等工程有關質量評定資料。
6.0.4.5 工程竣工驗收應請建設單位、設計人員、質監部門等參加,不合格的工程應返工。
6.05 竣工驗收後,必須填制竣工驗收單。
6.06 假山疊石工程所有檔案,包括設計、施工驗收的各類資料,應整理歸案。
名詞解釋
附錄A 本規程名詞解釋
峰石:由幾塊體積大小不等,外型較佳的山石組合而成。峰石講究造型自然、優美。
孤賞石:也稱獨峰石。是—塊形態獨特的山石,具有較高的觀賞價值。
面掌石:用於假山正面的無損傷、外型尚佳的塊石。
中型假山:用石60噸以上200噸以內,集中堆疊的山石。
大型假山:用石200噸以上,主峰高度5M以上。
附錄B 本規程用詞說明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規定,以便執行時區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上海市園林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任鶴鳴、吳子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