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目的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適用對象
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申領的規定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
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複印件(1份)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准證書複印件(1份)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1份)內容:契約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塗改。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係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複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並蓋章
5.結婚證書複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複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職稱證書複印件(1份)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鑑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覆複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複印件(1份)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複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複印件。
13.被引進人員近期體檢報告(1份)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第十二條(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三條(《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